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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This interactive book takes the readers on geocaching adventures: over hills, through a swamp, into a berry patch and many other places. Hidden caches and critters are found in each venture as the reader has fun learning about this worldwide, year round, 24/7, silent family sport. The text includes fun echoes and small mishaps that make the book delightful to read together. We hope the book inspires families to enjoy nature and get excited about going on a treasure hunt for geocaches.This story was inspired by the traditional chant, “Going On A Bear H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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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介绍
This interactive book takes the readers on geocaching adventures: over hills, through a swamp, into a berry patch and many other places. Hidden caches and critters are found in each venture as the reader has fun learning about this worldwide, year round, 24/7, silent family sport. The text includes fun echoes and small mishaps that make the book delightful to read together. We hope the book inspires families to enjoy nature and get excited about going on a treasure hunt for geocaches.This story was inspired by the traditional chant, “Going On A Bear Hunt”.
精彩短评:
作者:Orchideus 发布时间:2020-03-17 20:23:28
不错
作者:盲九入 发布时间:2023-03-06 23:27:34
真的浪费时间,有这个时间看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的教材或者按照目录百度都比看这个好。无语,宽带薪酬的薪酬90%,我不得不怀疑作者搞不清楚带宽和宽带的概念。不管内容的详细程度,基本概念出错会让我质疑整本书的专业度。想提高专业水平,还是看教材,免得在这自我怀疑,会的也不会了。
作者:碧水鱼 发布时间:2010-09-28 11:53:20
做得很精致,里面的图片也很精美,送人老好
作者:北溟火羽 发布时间:2019-01-31 09:07:59
男孩变成中年油腻大叔的故事
作者:`DO DO` 发布时间:2010-05-31 22:12:32
张殷上课就知道念这本书!
作者:风之影 发布时间:2018-10-21 09:56:25
身在国外,身有余财,小店拍卖,偶有所得,也是羡煞旁人。收藏这东西,既要有财力,又要有眼里。看起来作者二者都具备了。在类别上作者收藏多为杂项,集中于工艺精巧类的东西居多。这些东西为己所有,确实颇可赏玩,养眼怡心。阅读本书的过程,基本上就是一个欣赏的过程,好东西确实让人心动。不过就书来说,遗憾有三:一是部分图片黑白,魅力顿失;二是对于宝贝获得过程介绍太少,让读者不过瘾,这一点就不如韦力早期作品可读性强;三是书用半文言写就,基本上对于宝物全是溢美之词,看多也就倦了。当然,文言写法只是作者习惯,不过对于普通读者而言,有蛇足之嫌……
深度书评:
271天《罗翔讲刑法》阅读从入门到放弃
作者:除以零 发布时间:2020-04-05 19:30:07
在B站听罗老师讲刑法,一直好奇罗老师翻来翻去的那本书是什么。经过评论的提示我按图索骥找到了这本书。
虽说阅读这本书的人大部分都是参加法考的,也有少部分像我这样不需要考试,单纯只是想了解张三故事的热心人士,买来阅读一下。
没有什么目的,也不想学会什么,只是单纯好奇,用2020年剩余的271天读一下这本书吧。
4月5号:前言二
这部分主要讲述了刑法法考的涉及哪些内容,如下图:
前言中,我比较喜欢如何界定共同犯罪这个知识点,有例题目如下:
那么,他的答案是什么,我们明天再说。科科!
4月6号 刑法的概念与目的
所谓正义就是行为本身是正当的,而且它通常也能带来好的结果。
—柏拉图
突然觉得这本书真的好值啊,八十几块钱,还有免费的配套课程可以听。
今天说到了,刑法的概念是什么?
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以上这句概念是不是很难理解,但其数你只要记住两个要素就能理解刑法:
1.犯罪论
2.后果论。
比如,刘邦说:杀人者死!
杀人就是所犯的罪,死则是结果,因此这句话就是条刑法!
而法考又涉及到那些刑法呢?
法考涉及的刑法主要有:1+10+1
1 指的是1997年颁布的刑法典
10 指的是10条关于刑法的修正案。例如:侮辱国歌罪
1 指的是一个单行刑法:《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记住这个名字就好。
接下了说刑法的目的。
关于刑法的目的,有一正一反两个观点。
正方观点:法益保护说
反方观点:规范维护说
正方观点认为,刑法是用来保护公民本身的法益不受侵害。
反方观点认为:刑法是用来维护伦理规范。
而我国的法律是采用了这两种观点的这种说。
因此,就有了上文柏拉图所说的那段话。
罗老师举例子如下:
我为什么要做一个诚信的人,因为诚信本身就是要去做的。而且一般说来诚信都会干嘛?带来好的结果。
只不过结果的到来会有一个时间限定,大约是一万年,或者更久。
Em…现在问题来了!如果至尊宝骗财骗色,然后始乱终弃了,是不是也要等到一万年后才能接受惩罚呢?
当然不行。
我们有刑法,你至尊宝侵犯了紫霞仙子的法益,老天不收你,刑法会处罚你。
于是,又有一个问题。
假设,女性走到到河边,遇到男人非礼,他情急之下,把对方踢到河里淹死了。她算正当防卫吗?
从法益侵犯说的角度上看,她牺牲了别人的生命权,维护自己性的权益,当然不是正当防卫。
不过,我国法律是折中说,还要从规范维护的角度去考虑。
一个女性,面对比他强壮十倍男子的非礼,在情急之下,将对方踢下河,这样的行为正义吗?
这样的行为本身是正义的。
所以这位女士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最后,附上昨天那道题的答案。
以上。
4月7号:刑法的目的 下
我们之所以做有道德的人,不是为了追求幸福,而是因为这本身就无愧于,我们已经拥有的幸福。 —康德
继续昨天的内容,这一页中,罗老师讲到刑法的目的就是在行为正义和结果正义之间寻找平衡。
行为正义和结果正义,仿佛是两条互补相交的平行线。但学过数学的小朋友都知道,人类现有的工具,是绝对画不出两条绝对不相交的平行线,只要将两条线延伸到足够长,总是能找到相交点。
所以,我们可以简单的将刑法折中说的奥义理解为:
法益作为入罪的依据,伦理作为出罪的理由。
这样做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为了保护弱者的利益。
假设,我们生活在《攻壳机动队》的时代,每个人都一个随意更换自己的躯体。
现在,有个富豪觉得你小小年纪、相貌端正,默默的馋上了你的身子。
于是,他和你说:
-年轻人,你把身子卖给我吧。我给你换上全套人造义体,这个身子不仅不老不死,你还能变得像草雉素子一样强。
你说:
-不要,我是有尊严的。
富翁继续加码:
-我再给你一个亿,外加天安门脚下两座四合院。
这个时候谁会不懂心。于是你选择卖了。
很遗憾的是,科幻小说可以这么写,刑法告诉你动心也没用。因为,伦理道德不允许你出卖自己的身体。
你听到刑法这么说,很不服气。于是质问:自由呢?法律不是赋予每个公民自由权吗?你凭什么不让我卖自己的身体。
刑法这个时候就会告诉你:
小朋友,绝对的自由就是没有自由。
如果法律允许一个人可以完全处分自己的身体。那就会造成强者对弱者的欺凌。
以上
4月8号 刑法的机能
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水源。 —培根
1141年除夕,很多人也许不知道这一天发生了什么。但大多数人都知道岳飞,这一天正是他被冤杀的日子。
临死之前,他悲壮的说道:天日昭昭,天日昭昭。
多少年后,人们都还记得岳飞,同时这个故事也无时无刻不在提醒我们,莫须有罪名的危害性。让我们每个人都警惕“欲加之罪,何患无词”这八个字。
刑法制定之初,就是相信人性本恶,人一定会犯罪,而刑法就是代替被害人,惩戒犯罪份子。
其实,就是将拿人开刀这件事合理化。
这样的说法是不是很可怕,如果这一刀一旦砍歪了,会不会后果不堪设想。
所以我国刑法的机能具有二元性,不仅保护被害人的法益,同时也保障犯罪份子的人权。与就是:
保护机能和保障机能。
罗翔老师上课时举了一个例子,著名的深圳邓宝驹案。
案件内容如下图⬇️⬇️
那么这样的人能判死刑吗?
让我们来看看罗老师的回答⬇️⬇️⬇️
所以,法律的正义,不是绝对正义。
刑法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最后,请允许我摘录书中,一位经历过希特勒统治时期的德国学者的名言:
自从有刑法存在,国家代替受害人施行报复时开始,国家就承担双重责任,正如国家在采取任何行为时,不仅要为社会利益反对犯罪者,也要保护犯罪人不受被害人报复。
以上
4月9号 :罪行法定原则
如果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那门自由将不复存在。—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这一章讲的是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行法定原则
(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3)罪行相当原则
今天的课程讲到了罪行法定原则,所谓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行法定的理论基础是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
孟德斯鸠认为国家的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必须分开,这样可以防止权力的滥用。
罗老师曰: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但听罗老师说,我前两天一个小朋友抓了20几只壁虎,竟然给判刑了。
什么时候壁虎也成了珍惜动物。
但事实上刑法没有这条规则,而是来自行政法令。某一条我没有记住名字的法令规定,壁虎为三有动物。
那么什么是三有动物呢?⬇️
青蛙、癞蛤蟆都在这个名录上,抓20只以上按照抓濒危物种论处。(好像是,课听的太快,我也没记住)
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原则,行政法规并不能作为判罪的依据。但是却可以填补刑法的空白,作为参考!
我现在心里有一个问题很好奇?小时候,我们都会去河边抓青蛙,如果不幸抓了20只以上,现在又了这条法规我们会受到处罚吗?
4月10号 罪行法定原则下
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侧面,除了解释了制定法的原则,还有两个知识点需要记住。
(1)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事前的罪行法定)
(2)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严格的罪行法定)
所以如果我们小时候一不小心抓过青蛙,还超过了20只,也也不用担心,因为法律不会事后追究你。
那么出现了一个问题。
2018年电影《我不是药神》上映,国家出台修正案,修改了对假药的定义。⬇️⬇️⬇️
这样一来,那些和药神主角有类似遭遇,至今还未判罪服刑的相关人员,还会被追责吗?
答案是不会。这就是所谓的刑法的原则。
刑法的原则就是一定会有例外,例外不是对原则的否定,例外是对原则的丰富。
所以,原则上刑法不能追溯过往,但结果如果是对行为人有利的就可以追溯。
接下来就应该讲到了类推原则。
现在有一个可爱的蓝孩纸,被霸道总裁给拐卖到山沟沟里禁室培欲。他留好了证据,把总裁告上了法庭。法官应该怎么判?
可以判他拐卖妇女儿童罪吗?
罗老师说:如果这么判,小朋友都会在旁边笑你,哈哈哈,这明明是个男人,哪里是女人和小朋友。
法官真是太难了,那么他究竟要怎么判呢?明天再说吧!
以上!
4月11号 类推和扩张
刑法是禁止类推的。
原因是类推解释可能制造出新的规则,这超越了公民的语预期。
但却是可以扩张的,因为这是为了正确适用法律,并没有产生新的法规。
现在的问题来了,什么是类推,什么又是扩张?
在这里摘录书中007页原文:
扩张解释为了正确适应法律,它并不产生新的法规,没有超越公民的合理预期。
类推解释则穿越将产生新的规则,也超越了公民的合理预期。
书中示意图如下:
为了让大家更好的理解,罗翔老师在这里举了一个例子,大多数人喜闻乐见的例子。
南京李林案⬇️⬇️⬇️
那么组织男性出卖性利益给男性,算不算组织卖淫呢?
看一下罗老师的回答⬇️⬇️⬇️
所以,你知道什么是类推,什么是扩张了吧!
em…不过我还是没懂,以上!
4月12号 确定罪刑法定
转眼间,就看到了罪刑法定的第四条原则!
这条原则说的是不仅要罪之法定,也要行之法定。
传说,在很久很久以前,有一条古老的规定,法官判决一个人有罪,却没有说明刑期。
而是让他在监狱中接受改造,直到改过自新为止。
Em…所以这位仁兄是西西弗斯吗?
anyway…不胡思乱想,反正如果这样做可能导致的结果就是,执法机关的权力乱用。
所以,法官在宣判一个人有罪时,同时要给出相应的刑期。
但是,我们只是反对绝对的不定期刑,相对的不定期刑还是可以有的。
比方说,法官判了一个人10年有期徒刑,他在狱中表现良好,就可以享受假释,或者减刑的优惠政策!
说完对执法权滥用的预防,接下来是对立方权滥用的预防。
其中有两种特殊情况:
相对不定刑,比方说盗窃罪,就可以判处除了死刑之外的所有刑法…所以千万不能因为一时贪念,行差踏错啊!
绝对法定刑。比如,死刑。我国刑法中有五种特殊情况,必须判处死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拐卖妇女儿童罪。
重伤致人死亡…
还有,劫持飞行器…em…之类的吧!“罗老师讲的太快,笔记没跟上!
以上!
4月13号明确性原则
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左传》
之前说的那一系列原则,都是罪行法定原则的形式侧面。
今天终于看到了实质侧面…(我是不是看的太慢了,一个星期才看到第八页,还好我不参加法考。)
实质侧面同样有三条原则:
(1)明确性原则
(2)合理性原则
(3)人道性原则
书上的解释虽然只有几页,但如果你听了罗老师的课,那扩展内容真是相当的多啊!
先说实质侧面是什么?
实质侧面规定,刑法本身必须是“善法”。
还记得前面提到的那位生活在纳粹统治时期的法学家拉德布鲁赫吗?
他就认为恶法非法!
而所谓的“善法”就要满足上述三大原则。
首先是明确性原则。
明朝又一条法律是:不当而为之是为罪。
试问这条法律符合明确性原则吗?
以上
4月14号 明确性原则
接着说明确性原则,这条原则要求刑法的规则必须明确。
模糊不清会让公民失去对未来的合理期望。
比如那个著名的条件反射实验。
把一个小老鼠放在箱子里,你拿一个棍子戳它。如果它这个时候跑到箱子的左边,那里就会有电极等着它。如果它跑到右边,那里则有可口的蛋糕等着它。
如此几个来回,当你再用棍子捅老鼠的时候,他就会主动跑到右边。
你知道老鼠形成条件反射之后,就调换了电极和蛋糕的位置。
不屈不挠的小老鼠在被电过几次后,就发现被棍子捅过之后该往左跑。
这个时候,你又换电极…
好吧,我想知道你这么坏,是叫张三吗?
反正老鼠是已经对生活失去希望,躺在箱子里你戳死它,它也不动。
所以,法律必须要有明确性,这样公民才能对未来的生活,有合理预期。
但这样的明确性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以上
4月15号 明确性原则下
好,已经到了这个周的第三天,我连半页都没看完。想知道,200多天后,我真的能看完吗?
不管这些,继续说明确性原则。
在我国曾经的宪法中,有非常著名的三大口袋罪。他们是法律不够明确的代表。
比如说曾经的流氓罪,它的第四条是其他流氓行为!
那么什么是其他流氓行为?
只得就是日常生活中的不轨行为。
比如,曾经有个女的,找了个男朋友是个画家。这天他男朋友给他画了张裸照让人知道了,就把他举报到公安机关。
根据当时的法律这个男人被认定为流氓罪,判处死刑,立刻执行!而故事的女主角作为流氓罪共犯,处以无期徒刑。
em…这样想来曾经偷偷给别人老婆画过裸照的雅戈,应该被枪毙个十几次了吧!
以上
4月16号合理性原则与人道性原则
因为他是个理性的人,所以为了尊重他必须处以死刑。—黑格尔
继续说实质侧面剩下的两条。
首先是合理性原则,书中原文: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必须具有合理性…禁止将轻微危害行为当作犯罪处理。
比方说,不插队要不要判刑?
或者,你在路边捡到了一分钱不交给警察,要不要判这个人侵占罪?
当然不能。所谓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刑。
每一个学习刑法的人,都应该如何去治一个人的罪,而是如何帮他出罪。刑法本身就是要剥夺某人的自由与生命,所以在行使权力时,要格外小心。
接下来是人道性原则。一个人虽然犯罪,但必须还是把他当人看。所以刑法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
所以我们现代才没有虿盆、炮烙、狗决、五马分尸、凌迟处死等等。
如果老公找了小三,也不能把他做成人彘。
因为人是有尊严的,作为善法不能不尊重人权。
康德说,为什么要判处一个人死刑?是因为我们相信就算是犯人,也是个理性的人。(应该是这样,没找到原话。)
惩罚你是为了尊重你,而不是为了把你当成畜生。
4月17号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行相当原则
上回说道,不能执行一些把人当成畜生的刑法。比如,古代的宫刑。
可是现在有一个人问题是,如果一个人强奸幼女,能不能对他处以宫刑?
答案是,当然不行!
如果,我们现在有一种药物,通过注射就能让犯罪分子丧失性能力,不注射就恢复正常,这种化学阉割,能不能执行?
这个问题…Em…我也不知道答案。
接下来是刑法的其他两条原则。
(1)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罪刑相当原则。
但是因为这两条原则涉及的考点很少,所以罗老师也没有展开讲。(没有展开讲,大约也讲了10分钟)
可是为什么法考不太考这两点原则了呢?
是因为不好出题,设想一下,一道题给你A、B、C、D四个选项。
问你是否符合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或者罪行相当原则。不用看都知道选哪个。
为什么?
因为,只要这个选项出自我国刑法,就肯定是是正确答案。
因为,我国刑法就是按照这些原则制定出来的,怎么会不符合。
不得不说,罗老师真是个小机灵鬼。
4月18号 何为平等
继续昨天的那两原则,虽然考试不考。但还是有一些知识点可以整理的。
什么是所谓的刑法平等?
是等贵贱、均贫富这样的结果平等吗?
不是的。
罗老师认为这样的观点是弱者对强者的仇视。社会本身就是不平等的,所以才俗语才有云:吃得苦中苦,方为人上人。
而刑法所谓的平等是权力上的平等,无论你是天潢贵胄,还是乞丐,犯法会都接受一样的处罚。
同时,还会有合理的区别对待。比如,七十五岁老年人,可以不被判死刑。
这样相同情况平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救是所谓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以上!
4月19号主观与客观解释的对立
对刑法解释的一个前提是,我们必须承认刑法制定后就立刻出现了滞后性。
所以,法官在判案时,必须对法律进行解释。
而对法律的所有解释主观和客观都是对立的。
所谓的主观解释指的是通过探究立法者的意图进行解释。
而客观解释,则是通过客观现实进行解释。
那么问题来了,竟然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是对立的,你该采用什么解释呢?
看了刑法两个周,不听罗老师讲课我也知道,到了这个时候,必须采用折中说啊。
比如,97年刑法规定计算机信息侵害罪(好像是这个名字,笔记没记清楚)
那么现在我们使用智能手机侵害他人信息会犯罪吗?
淡然犯罪啊!因为在制定这条法律的时候,根本就没有出现智能手机。而现代的智能手机所具有的功能和计算机是一模一样的。
它可以上网、可以存储和处理数据,因此你用它侵害他人信息,当然也是犯罪。
以上!
4月20号 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
除了从主观和客观的对立去解释一条刑法之外,还有一种根本性的解释方法,就是从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去解释。
所谓的形式就是探究语言的形式含义。而所谓的实质则是探究背后的法律精神。
千万不要被绕晕了(其实我已经被绕晕了),无论有多少种角度可以去解释一件事,我们采取的永远都是折中说。
也就是在解释一条刑法时,即要考虑到形式解释,也要考虑到实质解释。
一方面,我们的解释不能突破语言的形式界限,否则就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另一方面,我们又不能忘记去探究法律条文背后的法律精神。
刑法中有一条抢劫罪,抢劫罪可判3—10年有期徒刑(也有可能是3-7年,听的太快,这条信息不准确)
有八种特殊情况,可以处10年以上,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其中有一种特殊情况是“冒充军警抢劫”。
在浙江曾经发生一起案件,一名女子深夜回家被人抢劫,去报案时发现,接待她的警务人员就是抢劫犯…
Em…
那么他是冒充军警抢劫吗?
以上!
4月21号 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下
继续昨天的故事,那个抢劫的警察算是冒充军警抢劫吗?
我内心觉得是不行的。毕竟把冒充军警抢劫解释为警察抢劫太牵强了。
虽然警察抢劫比冒充警察抢劫还恶劣、但是却不能凭借这条法律判处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等了这么久,张三的故事终于来了。话说,这天张三强奸了一个女的。对方受辱后,去公安局报警。经过验身警察发现这位女士竟然是个变性人,她的染色体呈现XY,从生物学角度看他是个男的。
那么可以治张三强奸罪吗?
当然可以呀!
因为,张三强奸人家的时候认定她是个女性,同时这位变性人平时呈现给大众的样子也是女性,她自己也觉得自己是个女的,还有女性生殖系统,所以当然是强奸罪。
这就是实质解释,根据他的社会处进行解释,同时它也没有超越女性这个词语的极限。
这就是所谓的在形式层面追求实质。
以上
4月22号 有权解释
今天开始讲的就是重点了。刑法解释的分类,每年考试都会考一道选择题。
解释的分类可以分为两种。
一种是从效力角度,分成有权解释和无权解释。
有权解释又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立法解释当然是立法机关的解释了。
司法解释则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其他部门都不能做出司法解释。
而当立法结束和司法解释想冲突时,我们会采用立法解释。
现在问题来了,立法解释能否创造规则。
因为立法机关是制定法律的部门,所以他们解释可以视做新的规则吗?
反过来想,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步骤比立法解释要严格,如果立法解释也可以类推的话,立法机关就可以不用立法了,大家通过立法解释的方法制定新的原则就好。
以上!
4月23号 学理解释
昨天回家车胎爆了太过兴奋,竟然忘记更新,今天补上两天的。
昨天说道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都不能类推,曾经有一道考题问,学理解释能不能类推,当然是可以啊!
学理解释也没有法律效益,你爱怎么推、怎么推。
学理解释指具有参考作用,说得好听叫学理解释说的不好听叫胡说八道!
曾经有一句话,学理解释的类推解释结论在纳入司法体系后,就不再属于类推。
这是什么意思?
这句话想告诉你的是,一种解释通过类推解释后,就不再被纳入司法体系。
因为司法解释不能类推。
同理,类推解释也不能纳入司法解释。
(好,这一段讲的什么我完全没听懂,为了节省时间,记录一下算了。”
所以司法考试就是在考大家中文。
以上
4月24号 方法分类
对于解释方法进行分类,又可以分为文理解释,论理解释。
文理解释就是通过词语、概念、标点符号等角度进行解释。
这是首选的解释方法,因为在对法律进行解释时,必须尊重立法者的语言。
论理解释就是按照法律的精神进行解释。
刑法的文理解释其实考的就是我们中学的语文知识。
比如刑法的163条和385条分别规定了非国家人员受贿和受贿罪。
其中385条规定,受贿罪收取他人财物无需为其谋取利益,就形成犯罪。
而163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只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才是受贿。
而这个发条之间的差别,也无非是一个逗号和一个的的区别。
还有很多人可能不理解什么是杀人罪,康德说:
人只能是目的,不能是手段
因此,中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如下⬇️⬇️⬇️
所以,你自杀也是故意杀人罪。
以上。
4月25号 文理解释
昨天说道,帮助他人自杀就算数协助故意杀人罪。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你现在觉得自己的手指不好看,可以砍掉它吗?
你砍掉它又够不够成故意伤害罪?
看法条⬇️⬇️⬇️
所以是不算的,因为法条中有明确的“他人”二字。
但是这些解释都是文理上的,论理上的接下来再说。
我们可以看一下关于强奸罪的内容⬇️⬇️⬇️
请问男性强奸男性,受这条法律的保护吗?当然不受,所以蓝孩子出门一定要保护好自己。
还有,婚内强奸算强奸吗?
当然,算啊!
因为刑法没有说除了妻子以外的女性,而是保护所有女性。
但是如果文理解释的结果是多样的,那就一定要做论理解释。
就如同上面所说,把自杀解释成故意杀人合理吗?
当然不太合理。
那有该如何是好,明天再说。
4月26号 论理解释
如果将故意杀人罪中的人做一个人限制性的解释,把他限定为本人意外的他人。
这样自杀就不是故意杀人了。
这个时候拷问心灵的问题来了,婚内强奸是不是强奸?
如果一个女人睡着了,你对他做不轨行为是不是强奸?
当然是。
但是如果你老婆睡着了,你对他做同样的事,是不是强奸?
和精神病人发生关系是不是强奸?
但是如果你的老婆是精神病人,你跟他发生关系是强奸吗?
如果是的话,那一定是很可怕的。
所以婚内强奸并不是所有都算是是强奸,一定会有一定的限定。
比如,当婚姻关系不稳定的时候,婚内强奸才是强奸。
曾经在河北发生过这样一个案件⬇️⬇️
但是后来他发现不对⬇️
如果这样这个女人算是自卫伤人吗?
4月27号 论理解释下
如果当衣服上出现褶皱,司法机关可以用熨斗把它烫平,而如果当衣服上出现一个大洞,这个织补工作是立法机关的事。 —丹宁勋爵
昨天那个案件的结局是,女人被判死刑,缓刑两年。
当然这是一个很老的案件,但是在现在的情况下,那样的行为当然算婚内强奸。
如果认定为强奸,按照刑法二十条第三款就不用负刑事案件。⬇️
所以,刑法的解释是多么的重要。文理解释不一定正确就要进行论理解释。
论理解释要注意解释方法和解释效果。
解释的效果分为扩张解释和缩小解释。
对于刑法条文的含义作出超出字面含义的解释,也可能是缩小解释,在字面含义之内进行缩小。
这句话是内推解释和扩张解释的区别。
比如说尸块能不能解释成尸体?⬇️
那尸骨可以解释成尸体吗?骨灰又可以解释成尸体吗?
问题太复杂了,所以国家重新制定了法律。⬇️
4月28号解释方法
第一种解释方法就是体系性解释,这种解释要求我们在解释发条的时候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我们看书的时候,老师经常告诉我们不要断章取义。
这个段落要放在上下文中进行理解,解释发条文时,也要放在上下文中理解。
比如说有个罪名叫伪造货币罪⬇️
刑法中还有出售购买伪造货币罪。
那门问题来了,伪造的货币,包不包括变造的货币,很多国家是包括的。但在我国即有伪造货币罪,也有变造货币罪,所以出售购买变造货币,不触犯出售购买伪造货币罪。
任何解释只有相对性,请不要把逻辑推理到极限,应为法律的生命是经验的而不是逻辑的。
信用卡诈骗罪,每年必考。⬇️
其中伪造的信用卡,包不包括变造的信用卡。
em…这个答案明天再说。
以上
4月29号 体系解释
那么伪造的信用卡,到底包不包括变造的信用卡呢?
当然是包括的,货币虽然可以解释伪造和变造,但却不适用于信用卡。这就是解释的相对性。
再举一个例子:强奸罪⬇️
我们竟然惊奇的发现妇女竟然不包括幼女。
而在另一个例子,拐卖妇女儿童罪⬇️
其中有一条强奸被拐卖妇女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那么幼女算妇女吗?
如果不算这个人就是同时犯下强奸幼女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
而强奸幼女是从重处罚,可以处3-10年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强奸幼女6年,拐卖妇女儿童六年,数罪并罚将处6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判8年也是可以的。
问题就出在这里,拐卖妇女并奸淫妇女10年以上,拐卖幼女强奸幼女,才处8年,这个判决是不是太轻了?
以上。
4月30号 当然解释
继续昨天的问题,强奸拐卖的幼女到底应该怎么判?
从体系角度看,两罪并罚反而力度更轻了,那么拐卖妇女儿童罪中,强奸拐卖妇女当然要包括幼小女。
这就是体系解释。
体系解释的本质就是消除法条之间的矛盾,解释的过程中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树林。
不能断章取义要建立在整个大背景下进行解释。
当然解释就是自然而然的解释。也就是说刑法条文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却已经包含于刑法的意识之中,而推到出来的解释。
这是一种非常古老的解释方法。有一种古老的说法认为,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
也就是一种罪,当轻的是犯罪,重的当然也是,当重的不够成犯罪,轻的自然也不是犯罪。
这就是入罪和出罪的区别。
5月1号
举轻以明重是入罪,举重以明轻是出罪。
对于入罪和出罪哪个条件应该更加严格呢?
当然是入罪,因为入罪是把别人抓起来,出罪是把别人放了。所以入罪的标准必须要非常严格,而出罪的标准没有必要那么严格。
所以什么叫做举轻以明重呢?他必须要符合两个条件:
形式上的当然
2.实质上的当然
这样才符合罪行法定。
实质上的当然很简单,当轻的构成犯罪,重的也能构成犯罪。
关键的是形式上的当然,比如说重罪有没有突破轻罪的法律条文和法律界限呢?
比如说清朝有一条法律规定,当修路时,这条路禁止牛马通过。
那么如果我牵一头骆驼通过,是否违反这条法律呢?
从实质上说,骆驼和牛马哪个危害性更大,当然是骆驼。
但是在形式上牛马的概念好像又不包括骆驼。
以上!
5月2号
昨天,那个清朝的例子,将骆驼解释为牛马其实是违法罪行法定的。
其实是一种对行为人不利的类推。
各位一定要注意当然解释不一定符合罪行法定,这种入罪形的罪行法定,如果只有实质当然,没有形式当然,他就是一种内推解释。
在法律中这种例子,不胜枚举,比如在法律中的危险驾驶罪。
法条文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于是就会有人问毒驾够不够成犯罪。
毒驾和醉驾相比,是不是毒驾更可恶。但能不能把毒驾等同于醉驾呢?
当然不能,虽然毒驾比醉驾更可怕,但醉驾这个概念里包不包括毒驾?
还有如果我开轮船醉驾,定不定危险驾驶罪呢?
明天揭晓答案。
以上
5月3号
开轮船醉驾算不算醉驾呢?
当然不算。
因为法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才叫醉驾。你开机动船,当然不算。
又或者,你醉酒驾驶飞机够不够成危险驾驶罪呢?
当然也不够成,这就叫做举轻以明重。
那么什么情况才符合罪行法定呢?就像以下这个例子:
刑法239条,叫抢夺国有档案罪。⬇️
但是却没有规定抢劫国有档案,那么问题来了,抢劫国有档案,能不能解释为抢夺国有档案。
一方面抢夺的危害大于抢劫,这就符合了实质解释。
另一方面在形式上,抢劫也属于抢夺的一种特殊形式,同时抢夺这个词语也可以包括抢劫,所以可以把抢劫国有档案解释为抢夺国有档案。
下面是例子2:人肉搜索是否符合违反公民个人信息罪。⬇️
因为,法条文说了提供他人个人信息给别人,就是侵犯个人信息罪。
那门在网上发帖人肉他触犯这条法律吗?
明天揭晓答案。
以上!
5月4号
昨天说道在网上发布一个人的信息人肉他触犯法律吗?
当然是
因为法条文中规定的提供个人信息是一对一,而人肉搜索是一对多。
还有一个例子,池塘里面树立着一块牌子,禁止垂钓,垂钓处以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分子张三看到后,决定他不要垂钓,他要去炸鱼。
那么炸鱼可以解释为垂钓吗?
虽然炸鱼的行为垂钓更恶劣,但垂钓这个词中并不包括炸鱼,所以不能治罪。
这就是立法的问题。
其实他不应该说禁止垂钓,而应该说禁止捕鱼。
这样无论你用鱼竿、鱼叉、或者炸药都是捕鱼,这就是立法的艺术。
以上!
5月5号
今天说出罪解释:举重以明轻。
当重的不够成犯罪,轻的也不够成犯罪。这个标准就没有必要太严格,只要符合实质要求就够了。
换句话说,重的不够成犯罪,轻的也就不够成犯罪。
即便你认为他触及了语言的形式界限,属于类推解释,这也没关系,这是因为对行为人有利的类推是可以被允许的。
看书中的例子,刑法449条规定了战时缓刑⬇️
现在问题来了,战时缓行的人能不能参加司法考试?
如果是一般缓行参加司法考试有没有用?
没有用。
因为这是受过司法处罚的。这是有刑事记录的。
但如果你是军人,适应战时缓行,你就没有这个污点。当然可以参加司法考试。
以此可以看出战时缓刑的力度是大于一般缓刑的。
问题在于战时缓行适用的对象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那么问题来了,拘役犯适用这条法律吗?
明天再说。
5月6号
在同类解释中,特别要注意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这条罪中的危险方法都包括什么呢?
放火、决冰、爆照、投毒、投放传染病病原体都算。
其中还有“以及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这里的等就必须与放射性、病原体有等价值性。
比如说去年在广东发生的一个案件⬇️
后来发现这些蛇是无毒的,无毒蛇当然就不属于毒害性、放射性、病原体。可是如果这个人蛇蛋是银环蛇,那可就完蛋了。⬇️
然后是以危险方法。
什么是危险方法?
这就必须要与放火、投毒有等价值性。
现在有一个罪是高空抛物,高空抛物够不够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就要看他是否与放火、投毒等价。
以上
5月7号
如果你哪天闲着没事,从二十八楼扔下一把菜刀,这当然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可是如果你扔一只蟑螂下去,这就不一样了。
如果你家窗口下都是停车位,并没有人经过,这个时候你扔个啤酒瓶下去,情况的危险性可能没有那么强,能不能定罪就有待商榷了。
当然,就算你家楼下是停车位,也不要胡乱高空抛物…好吗?
始终是很危险的一件事呀。
还有一个2019年比较轰动的事件,就是在做公交车的时候争夺方向盘,这要怎么判?
新闻事件中的行为当然可以与放火、投毒相等价,但如果⬇️
这一节罗老师反复强调的重点是,解释刑法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等价值性,千万不能机械的解释。
说完同类解释,就到了反对解释。那么什么是反对解释呢?
明天再说!
5月8号
反对解释就是从反面进行的解释。
例如,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这就意味着两年期内能不能减刑?当然不能,必须要两年期满才行。
这其实就是个语文问题。
还有一种解释方法叫做补证解释,在罗老师的印象中,补正解释从来没考过,只在2008年的选择题中,作为一个选项出现过,这个选项是一个迷惑项。
那么什么是补证解释呢?
通俗一点说,补正解释,就是补上法律的漏洞。
只要是人就会犯错误,同样立法者制定的法律同样会有bug,当出现bug时我给你补上,这个就是补证解释。
例如,刑法六十三条规定,减轻处罚是在法定刑以下进行处罚。⬇️
那么,以下包不包括本数?
为了解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了解一下刑法第99条⬇️
5月9号
根据刑法第99条,刑法中的以上,以下都含有本数。
这就是法条规定的。现在问题来了,如果减轻罪刑的以下含有本数,是不是就意味着减轻处罚和从轻处罚无法区分呢?
这就是刑法中的bug,出现这种bug的时候,就要进行体系性的解释。
接下来再看一个例子⬇️
那么法律条文又是怎样规定的呢?⬇️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十四岁到十六岁只对八种犯罪负责。
在爆炸后面有个投毒罪,但是在现在的刑法中已经没有投毒罪了。
投毒罪已经被改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也就是刑法中114条规定的这个罪。⬇️
也就是是当初修改刑法时,将分则中的投毒罪修改了,而总则中的投毒罪内容却没改。
无论立法者是故意没改,还是忘改,现在都会有一个问题,那就是15岁的小孩如果投放放射性物质,够不够成犯罪呢?
明天揭晓答案。
5月10号
如果按照刑法十四条,这里的投毒只包括毒害性物质,而不包括辐射性物质和病原体。
这就是一个小bug,只能进行体系性的弥补。
把辐射性物质和病原体解释称毒药,并没有超越毒这个字的解释范围。
传染病是病毒,都是有毒的。
所以一个15岁的小朋友,如果投放病原体,可以直接定他投放危险物质罪。
这就是所谓的补证解释。
不过呢,这个知识点考试基本不考,大家只要知道一下就可以了。
接下来是解释方法的最后一种:目的解释。
什么是目的解释?
听过了前面的课,我们知道刑法的目的自古就有两种不同的说法:
一、法益侵犯说
二、规范违反说
所以在解释法律时,要朝着刑法的目的进行解释。
这里的目的就是前面课程中经常说的,法益作为入罪的基础,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
以上
5月11号
刑法的目的解释告诉我们,解释刑法的时候千万不要机械性的适应法条。
只注重形式,不注重实质是不行的。而是要在形式的基础上,追求实质。
一个表面上符合法条的行为,不再理所当然被认为是犯罪,除非你能积极的证明他触犯了一定的法益。
一个侵犯了法益的行为,也不是理所当然被视为犯罪,除非他违反了伦理道德。
如果他的行为是伦理道德鼓励的,那么这就绝对不是犯罪。
刑法中有一条叫做盗窃尸体尸骨骨灰罪。而在司法实践中发生过很多怪异的案件,例如:⬇️
现在的问题是这位母亲够不够成侮辱尸体罪。
从形式层面来看,这明显是犯罪。可是⬇️
那么这位母亲的行为触犯了任何人的法益了吗?⬇️
母亲虽然把儿子的头剁下来,却是出于对儿子的爱。虽然这是一种极端的爱。⬇️
5月12号
另一个案例,某省的一位男子,妈妈生病,他没钱带妈妈去治病。他妈妈去世了,他连1000块的火葬费都出不起。
于是⬇️
那么法律工作者可以定他的罪吗?
当然不行。⬇️
所以任何判决要符合法律,更要符合天理人情。
书中还有一个例子,可以供大家思考⬇️
有一个人被冤枉说他杀了他老婆。
被判处无期徒刑,所以后来挖了地道花了20年,跑了出来…
听到这里你应该已经知道这个男人是谁了吧?⬇️
其实罗老师说的是去年新上映的电影《误杀》,这个故事的一开头就在述说《肖申克的救赎》的剧情。
误杀
(2019)
7.5
2019 / 中国大陆 / 剧情 悬疑 犯罪 / 柯汶利 / 肖央 谭卓
以上
5月13号
有的鸟儿是关不住的,因为它的每片羽毛上都沾满了自由的光辉。—《肖申克的救赎》
如今我们再看《肖申克的救赎》这个故事,他的主人公从形式上说,符不符合脱逃罪?
当然符合。
那么他侵犯法益了吗?
从某种角度上说他违反了司法秩序,这是侵犯法益的。
就算这两条都符合,还有伦理道德。
主人公安迪从监狱中跑不出来,在伦理道德上是值得被容忍的。
任何一个人看到《肖申克的救赎》,看到安迪从监狱里跑出来,都是开心的。
这种行为是伦理道德所鼓励的,所以这不是犯罪。
当然也有学者从法益的角度就进行拦截,这派观点认为脱逃罪侵犯的法益,是法律的正常秩序。
可是问题在于,故事中的安迪是被错判,所以当时的法律秩序本身就是不正常的。
以上
5月14号
继续说《肖申克的救赎》,主人公破坏了不正常的法律秩序。所以他的行为应该没有侵犯法益。
因此这不够成犯罪。
一个表面上符合法条的行为,却不一定是犯罪,除非你能证明他侵犯了某人的法益。
一个侵犯法益的行为也不一定是犯罪,除非他是伦理道德所谴责的。
所以,法律和道德之间的矛盾并没有这么严重,法律的解释可以弥合二者之间的漏洞。
从根本上说,目的解释就是法律的目的解释,法律的目的就是追求公平和正义。
所以解释要朝着良善去解释,而不是邪恶去解释。
但这些解释方法也不是绝对有效的。
比如组织卖淫罪。
现在我们是不是可以把所有进入式的性行为都解释为卖淫呢?
可是有些地方认为组织手淫也是卖淫,这样的行为合适吗?
明天再说。
5月15号
当然不合适。⬇️
所以扩张解释也不一定符合罪行法定,因为你可能扩张的太对了。
因为有的时候你可能扩张的太多了。
所有的解释都应该朝着正义的方向去前进。
在诸多对立价值中寻找一个平衡点,而这个平衡点是非常难以抉择的。
下一个问题,如果你像别人提供充气娃娃,这样突破了卖淫的极限了吗?
这完全不突破,如果这样就是内推了。
当然解释也不完全符合罪行法定。
还没有考过的是缩小解释是否符合罪行法定。
虽小解释是不是一定对行为人有利呢?
明天再说。
5月16号
设想一下如果你把立功给缩小,这样明显就是对行为人不利。
对行为人有利的缩小解释是不是就符合罪行法定呢?
2006年曾经考过一道题,把故意杀人罪中的人解释成精神正常的人,是一种缩小解释。同时这种解释对于行为人是有利的,但是他的解释可以被接受吗?
当然不能。
因为这是朝着邪恶在解释。
纳粹德国当时就觉得犹太人不属于人,杀犹太人就像是捏死昆虫一样,不算杀人。
这样解释对被告是有利的,但这样解释却是不合适的。
因为他把法律解释成了恶法。还记得解释法律的核心要义吗?⬇️
现在到了罗老师拷问心灵三连:
正义到底存不存在
正义是客观的还是主观的
正义是人类设计出来的吗?
关于这些问题的答案明天揭晓。
以上
5月17号
以下这段是我听课以来最喜欢的部分,感觉全文背诵,以后可以拿到同学面前装逼。
首先说道正义,最早可以追溯到柏拉图⬇️
这三派观点的内容如下;
第一派柏拉图⬇️
第二派色拉叙马库斯⬇️
第三派怀疑论者⬇️
罗老师当然认为柏拉图是对的,至于他从逻辑、经验、类比三方面做的论证,明天再说。
以上。
5月18号
正义到底存不存在,从逻辑层面论证⬇️
同时⬇️
接下来是从经验层面论证⬇️
同时⬇️
接下来是类比论证⬇️
那么圆圈的概念是人类发现还是发明,他是客观存在还是主观创造?⬇️
正义也是一样⬇️
以上
5月19号
看见的不用去相信,看不见的才更有机会去相信。—《我们与恶的距离》
法律的目的性解释就是告诉我们要像着正义前进,而不是邪恶前进。
全面几天罗老师已经从三个层面论证了正义是存在的,但他觉得不过瘾,还要从认识层面再论证一次。
罗老师从柏拉图说起⬇️
如果怀疑论成立,南极洲可能不存在⬇️
如果怀疑论成立,秦朝可能不存在⬇️
如果怀疑论成立,你爸爸可能不是你爸爸⬇️
所以怀疑论者从来没觉得是自己的怀疑出了问题吗?⬇️
5月20号
总结一下全面几天,罗老师告诉我们公平正义是存在的,我们要追求公平正义。
人类所有的知识都来自他们对权威的相信。
今天终于可以进入刑法的适用范围这一章。
第一是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要解决的是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有效力。
一共有四个原则:
属地原则
属人原则
保护原则
普遍管辖原则。
他们之间是有层级关系的,如果你在做题的时候,觉得他即像是属地,又像是属人,还像是保护。
那就一定是你错了,他一定是属地原则。因为这其中有个先后次序的关系。
我国主张的先是属地原则,然后兼而有之属人和保护,并有保留的采取普遍管辖原则。
所以我们会坚持司法独立。
前几年发生过一个大案,陈世锋杀江歌,现在陈世锋在日本受刑,回国之后我们还能抓他吗?
关于这个问题明天再说。
5月21号
如果陈世锋在日本刑满回国,其实还是可以根据中国法律对其再次判刑,只是基于人道主义考虑,法律规定可以对他进行免除或减刑处罚。但是如果要定他的罪,其实还是可以的。所以,注意这四个原则:
第一是属地管辖。
只要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内的犯罪,刑法都可以管。但书,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这一原则之下,还有两个扩展:
旗国主义
遍在地主义
旗国主义规定,中国的轮船和航天器也属于中国领土。这里的轮船和航天器采取的是登记地主义,而不是购买者国籍主义。一个法国人,在越南买了一艘船,登记地在中国,这就是属于中国的领土。
第二条是遍在地主义,只要行为和结果有任何一项发生在中国,都属于在中国犯罪。
接下来是我最喜欢的部分,看了这么多天,我终于看到了张三的故事。⬇️
5月22号
同样按照遍在地主义,一个人如果在越南开了一枪,打死一只中国境内的金丝猴,也要接受中国刑法的处罚。
因为他的结果发生地在中国。
但是,还必须知道的一个常识是这样的⬇️
这种显然是不需要管的,设想一下每天从中国领空经过的航班数量就能想清楚这其中的关节。
因为,他对中国的法益没有任何侵犯。
他只是一个单纯的经过地。单纯的经过地对法益没有侵犯,当然是不管的。
可是如果你从阿富汗运毒到美国,走的是陆路横穿了中国。
这种当然是要管的。
第二种管辖就做属人管辖。
属人管辖就是法粘在骨头上,只要你是中国无论你到天涯海角,刑法都可以管你。
就像这几天上映的《误杀》(罗老师已经两次提到这部影片,好像不错的的样子。)
如果真的是一个法律案件,这些人是中国人还是泰国人?
关于这个问题明天再说。
5月23号
《误杀》中的几个主角他们从来没有入泰国国籍,所以他们其实还是中国人。
既然他们还是中国人,那么中国的法律可不可以管呢?
那当然还是可以管的。
所以只要中国人在外国犯罪,我国的刑法都是可以管。
不过呢…
一个人如果在国外犯罪,当然是国外的法律直接管理比较便利。
这样就会有一个管辖冲突,所以对属人管辖要有一定的限制。
如何来限制呢?
这里就要用到相对重要罪管辖。说得是三年以下我国刑法就不管了。
但这其中还有两个例外⬇️
第三个管辖权叫做保护管辖。
保护管辖管理的是在外国的外国人,他对中国人和中国利益有侵犯,这就是保护管辖。
保护管辖会导致管辖权更大的冲突,具体怎么回事明天再说。
5月24号
因为保护管辖会产生很大的冲突,所以我们要选择绝对重罪管辖。
三年以上才能管,三年以下绝对不管。
同时还要受到双重认罪管辖。
就是说这个人犯的罪不仅要中国法律认可,外国法律也要认可。
假设一个中国人在美国,偷了一个法国人的钱包,被人拍了一个片,发在油管上,他偷了3000块钱,这个人后来回到大陆,我们管不管?
因为他偷了3000块钱,刑法的规定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法定最高刑是三年。
既然法定最高刑是三年,按照这个标准是可以不管的。
如果一个美国人在美国偷了一个人中国人三千块钱,这个要管吗?
按照第七条规定,只有按照法定最高刑,高于三年才管理。
在三年以下,这就是要管辖的。而盗窃3000块钱最高刑是三年,最低刑是管制。所以这是不能换的。
以上
5月25号
而一个美国人在美国盗窃了一个中国人3000块钱,这就要采用属人管辖。属人管辖最高刑三年,所以可以管辖。
属人管辖的方法是就低不就高,属地管辖是就高不就低下。
普遍管辖管理的是外国人,外国人不如国在外国犯罪,当然和中国无关。可是如果不与中国有关,就可以以这条法律管理。
这种情况大部分都是国际犯罪,可以参考书中的列出来的这些⬇️
这个考点大概每隔五六年考一次。
曾经有一个人考题是劫持军用飞机算国际犯罪吗?
这个是不算的,只有劫持民用飞机才算国际犯罪。
如果一个美国人在美国劫持民用飞机飞到了南极洲,后来进入中国,这时我国法律按照普遍管辖就可以管。
但是如果一个美国人劫持了空军一号,飞到南极洲,后来在中国入境,这个时候我们就不管了。因为他劫持的军用飞机。
以上。
5月26号
还是昨天那个话题的后续,如果一个美国人,劫持了一架中国军用飞机,飞到了美国。这时我国法律就需要管了。
这是依照属地管辖。
所有的国际犯罪必须要转化成国内法才能判决。
比如我国是没有海盗法的。所以当出现了海盗的问题时,我国法律可以定他抢劫罪。
这时有一个案例是,一个美国人在法国拐卖了一个三十岁的男性去希腊当奴隶,后来这个美国人来中国旅游,我国法律可以治理他吗?
我国法律虽然没有贩卖奴隶罪,但书有拐卖妇女儿童罪,强迫卖淫罪,强迫劳役罪,所以这个美国人可以治理一个强迫劳动罪。
到这里空间效力就已经讲完了,接下来是时间效力,一般原则是从旧从轻。这是什么意思呢?
明天再说。
5月27号
法律的空间效力,从旧的意思是法律追究要依据旧的法律。
这里要说道的第一个问题是,如果新旧两法的规定完全一样,这时有一个人,假设是张三吧,他在旧法年代犯下的罪,是用旧法还是用新法给他判罪。
这个时候原则上当然是用旧法,除非这个时候新法对行为人更加有利,才用新法。
这个知识点之下还要弄明白即判力和溯及力的关系。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不再受从旧从新原则的约束。
上一次考察这个知识点应该是在1999年,题目如下⬇️
这之外还有一个派生考点是这样的:
1995年他因为偷看别人洗澡被判无期徒刑,然后98年他提出审判监督程序,他认为当初认定的偷看次数过多,他只看了一次,却被认定为看了10次,申请要求重判,,还是要按照旧法判决他。
5月28号
继续昨天的知识点,审判监督权是针对已经判决的案件进行监督,所以就算是再次判决,还是要以原先的法律为准。
比如《我不是药神》这部电影上映后,假药的改变就有所收缩。
现在问题来了,以前按照旧法被判决的人,还能不能受到新法的优惠。
这样就不能了。
而那些还在二审期间的,就可以受到新法的优惠。
第二是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
在这里我们首先要注意司法解释是说明性的,还是创造性的。
这里当然是说明性的。
1997年制定的法律,2010年通过的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当然对现在的案件判决有溯及力。
因为司法解释是说明性的,而不是创造性的,原则上是有溯及力的。
2010年的司法解释,我们可以认为他1997年就已经有效了。这就是司法解释,其实这才去的就是从新原则。
5月29号
新的司法解释有溯及力,但是我们之前讲过原则一定有例外。
如果有两个司法解释,某人的犯罪行为发生在两个司法解释之间,犯罪行为在新的司法解释出现之后才被发觉,采用哪个司法解释?
这里就需要采用的是从旧兼从新原则。
也就是才去对其更有力的司法解释,非常有意思的就是非法放贷的司法解释。
大家都知道2019年,为了打击非法放贷,制定了一个全新的司法解释,认为非法放贷是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
罗老师在讲述法条之前先发表了一些他对于放高利贷者的看法⬇️
可是为什么罗老师认为放高利贷者坏呢?他举了一个栗子,有的高利贷者的利率高达周息百分之30。
这样的行为虽然坏,但是你也不能随便给他定罪。
那要怎么给他定罪,明天再说。
以上
5月30号
我们不能因为一个高利贷人人喊打,随便定义他为敲诈勒索诈骗。我们不能任意进行道德判断,法律人在入罪的时候应该优先法律判断,其次再考虑道德判断。
也许这个人是高利贷很可恶,但是依然要在法律上看,他到底属不属于诈骗的要件、敲诈的构成要件。
而
强者的爱情——我读《唐高宗的真相》
作者:驭笔峰居士 发布时间:2010-08-30 10:25:48
《唐高宗的真相》,我很早就知道有这一本书。然而我以为,所谓“真相”者,不过沿史家路数,说一说文治,讲一讲武功。联系到孟宪实讲的玄武门和贞观的一贯,我更是对自己的判断毫不怀疑。可是看尽了这本书才知道,我确实低估了孟先生的艺术才能。唐高宗的真相,说到底,是一个帝王作为一个人的真相,既非是光耀,也非是大是大非。所以既略去了五千年间只有六次的封禅大典,也没有写薛仁贵三箭定天山的豪迈与传奇,没有写到文成公主入藏后的贡献与老去,也没有写初唐四杰的文章与才思。真相,就是人,人,总应该有爱。
《唐高宗的真相》是一本爱情书,爱情的主角,一个叫李治,一个被称为武则天。
无论哪一个时代,爱情都是需要代价的。儿子与庶母的不伦,更是弃世俗的锁链于不顾。爱与伦理,爱与束缚,在太宗驾前,那一次回眸,碰撞出爱情的火焰——请相信我,这是一次爱情。
或者,有人嘲笑我的天真。爱情,那里可能是帝王的所有?不过是希求一种美貌,一种满足。爱情,怎么会是武则天的需要?不过是一种交易,希望自己登上权力的顶峰。但是,我不知道你是否想过,就是这一次的回眸,他们彼此要付出多少的代价?那时的李治,离皇位不过咫尺之遥,如果贪恋父亲身旁的女子,就有可能丧失即将到来的所有。那时的武瞾,还是太宗的才人,进宫九年却没有在太宗旁边的要求与卖弄,却押宝在了太子,这样一个不可知的未来?
确实,唐高宗与武瞾都是历史上有名的强势人物,但是,我们却不能说因为他们是强者,所以不能拥有爱情。
武则天是强者,正因为她是强者,她脆弱的一面才无从向人所说。当了皇帝的武则天有最称心的面首,但她知道,那不过是权力寄寓下的附庸。武则天的爱情有且只有一次,那属于她的丈夫,李治,那个被后人称作唐高宗的人。她对着他,可以哭,可以笑,可以在充满欢乐的情境下撒娇,可以为了一时无法获得他的爱情而烦恼。她是强者,可她也是女人,一个需要理解,需要爱的女人。
在宋代,由于政治宣传的需要,武则天由一代英主被丑化为了妖魔。唐高宗自然就成了蓄养妖魔的可怜者。事实上,纵观李武二人,似乎武瞾事事出于李治之上,可是作为帝王的李治竟然一味地向自己的夫人妥协。明知道武则天的强势还要给她表现的机会,这不是自甘堕落又是什么呢?
如果说这真的是一种堕落,那么我想,就算这是堕落也来的光荣。唐高宗用他的文治和武功已经足以证明他不是一个懦夫,在所爱的人的面前妥协,堕落,那也是爱。你比我强,我不嫉妒,只要你爱我,只要你对我方方面面的不如没有怨言,我就会用我的所能去爱你,去呵护你,去怜惜你强势背后脆弱的心灵,凭此一点说,唐高宗自有一种男人的可爱之处。
我总是认为,无论怎么评价高宗都好,但有一点是不能让我们否认的,唐高宗,李治,确确实实是一个情圣,他是一个出色的帝王,他开拓了大唐王朝最辽阔的疆土,隋唐两代远征高丽的事业也在他的手中完成,五经正义的齐备在他的时代出现,初唐诗歌的情意在他的时代中闪光。他是一个强势的男人,但是他为了自己心爱的女子,为了自己的爱情,他敢于默默承受来自四周的压力。为了自己心上人的成功,他默默地培植一个潜在的对手,给她最大程度上表现的可能。她处处比他强,可是他甘愿,甘愿做一片绿叶,衬出自己的皇后——武瞾,武则天——最绚丽的牡丹。
我常常听到出色的女性不停地抱怨,很多男子都是受不了女方的强势,而不惜舍弃真情分开。回首一千五百年前,那一次惊天动地的恋爱,一个文武功德齐备的帝王,能够允许一个比自己强势的恋人存在,为她搭台,为她喝彩,那些自以为是懂得爱情真谛的人难道不应该赧然吗?
什么是爱?爱不是依靠,不是依存,是独立,是自由,是彼此的尊重,是你容得下对方比你强。
爱是什么?爱不是炫耀,不是压制,是欣赏,是奉献,敢于用你的一切资产,功名甚至是你身后的声誉为你所爱的人铺垫下道路,敢于用你今生的所有去换她一个满足。
不要以为女孩强势就会让你丧失了爱情的主动,错了,强者也需要爱情,强者也有脆弱的一面,强者也会在自己心爱的人面前小鸟依人,得到一种幸福与满足。爱的天空没有贵贱,只有两颗心的遨游。爱是情感,一定要那么功利干什么?!强也好,弱也好,只要彼此相惜,就是爱情最美丽的诠释。
回想一千五百年前,太宗病驾那一次的回眸,随着两双目光碰撞出的爱情的火焰,随着那时间的流逝,岁月的更迭,一抹清泪从我的眼里流出。
看见了,那是唐高宗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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