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汇书屋 -最知名爸爸妈妈的教养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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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知名爸爸妈妈的教养指南书籍详细信息

  • ISBN:9787222084209
  • 作者:暂无作者
  • 出版社:暂无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1-12
  • 页数:213
  • 价格:25.80元
  • 纸张:暂无纸张
  • 装帧:暂无装帧
  • 开本:暂无开本
  • 语言:未知
  • 丛书:暂无丛书
  • TAG: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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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5-01-09 19:45:48

内容简介:

《最知名爸爸妈妈的教养指南》由杨薇编著。

《最知名爸爸妈妈的教养指南》讲述了:

他们是怎么教育孩子的?

奥巴马说:“我要让你们俩和这个国家的每一个孩子,都能拥有我想要给他们的东西。”

比尔·盖茨说:“我当然会给孩子买计算机,但是我会先帮他们买书。”

李喜诚说:“无论财产多与少,从小就要让孩子养成独立做事、独立思考的能力,特别是不能让他们养成依赖他人、浪费钱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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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内容:

书籍介绍

《最知名爸爸妈妈的教养指南》由杨薇编著。

《最知名爸爸妈妈的教养指南》讲述了:

他们是怎么教育孩子的?

奥巴马说:“我要让你们俩和这个国家的每一个孩子,都能拥有我想要给他们的东西。”

比尔·盖茨说:“我当然会给孩子买计算机,但是我会先帮他们买书。”

李喜诚说:“无论财产多与少,从小就要让孩子养成独立做事、独立思考的能力,特别是不能让他们养成依赖他人、浪费钱的习惯。”


精彩短评:

  • 作者:沐涵 发布时间:2012-07-09 17:30:28

    我爱花花绿绿的少数民族服饰,我爱热情奔放的舞蹈与音乐~~心中无比向往,抽时间得去实地看看

  • 作者:周公恐惧榴莲日 发布时间:2021-04-02 17:12:24

    读了这本年谱再配合文徵明集、文徵明传,也算能勉强一窥文徵明的人生了。三本都是周道振先生所辑校编著的,受益良多。传记最浅显易读,只是许多史料引用都翻译成了白话,未记出处;年谱详尽,传记中引用的史料都可以在这里找到原文及出处,查阅起来方便。不过确实同出版说明里说的一样,有一些鲁鱼亥豕的错误,比如135页的丙申变成了丙甲,倒是无伤大雅。

  • 作者:YAYA 发布时间:2019-09-12 15:12:14

    清理书房,弃之。不知哪里来源的名人故事,成为一代代一群群无耻之徒取之不尽的源泉,花样解读,花样出版

  • 作者:左耳听莎 发布时间:2019-02-26 18:36:59

    情节冲突太少,犹如一个大长篇之前的序,犹如给没玩过游戏的人放电影《魔兽》,平淡无奇。据说第二部剧情冲突才刚刚开始,所以这个应该是一本书的上下两册,而不应该是第一部和第二部的区别啊…

  • 作者:白一碧 发布时间:2024-05-26 19:39:18

    适合一线教师的行动研究指南。

  • 作者:张小唯 发布时间:2022-05-24 10:25:12

    乔舒亚年近50的文笔,的确比二十几岁时候好了不少哈~一边看一边反思自己天生反骨吧,疫情时代对极简主义感兴趣。然而本书的确有针对后疫情时代。这本里作者坦然的公开了自己原生家庭的伤痛,对母亲的评价深情且中肯。在自己经历了病痛后,对世事轻重缓急的态度有了不同的珍重和淡然。最后一章多少有点鸡汤范儿。对我来说是有用的,不是一味劝你断舍离,干货蛮多。两个啥都不缺的人劝你极简生活不可信吗?我觉得可信呀。家徒四壁的来劝的话,很容易被说,就是穷吧~看完受益良多的我,今日依然在囤牛奶咖啡,但打电话提前结清信用卡分期,省了几百手续费不说,无债一身轻,无债变相加薪~


深度书评:

  • 儿童为什么要学物理?

    作者:王wiwi 发布时间:2016-07-04 11:16:36

    常有家长抱怨孩子不爱学物理,究其原因,是不是我们在“物理”和“学”之间生硬地画了等号呢?

    人揪着自己的头发能离开地球吗?把树都砍光了是不是就没有风了?能不能造出一列围着地球转一圈那么长的火车?抓住一大束气球人能飞起来吗?......这些几乎每个孩子在童年时代都会发出的天问,不就是对物理最初的探寻吗?

    在《给儿童的物理科学书》中,有儿童喜爱的漫画故事,这里有激发儿童物理潜能的实验方案,这里为儿童提供了科学严谨的学习能力训练。

    相信只要成功捕捉儿童物理学概念形成的敏感期,激发他们的物理学习热情,培养超强的科学脑,平凡的孩子,也能迎来属于自己的春天!

  • 对小朱老师《民法总论》(第2版)的疑问与修改建议

    作者:Tlanbs 发布时间:2023-05-23 00:41:22

    每次遇到有关民总的问题,都会翻检这本最好的民总教科书,奠定后续讨论的坚实基础。在此汇总一下随手记下的可能笔误和个人觉得可以改进的地方,希望这本巨著越来越好,达到至善。

    1. 第120页最下面:“至于法律行为的可撤销事由,并不妨碍行为之有效,故非有效要件,亦非有效障碍事由。法律行为之被撤销而归于无效,不过是撤销这一单方行为的法律效果。” 这两句话严格说来并无问题,但可能会引发同学误解和疑问。Leenen在2. Aufl., 2015, S. 227明确将撤销作为法律行为的一重有效障碍事由Wirksamkeitshindernis(或者说无效事由Nichtigkeitsgrund),因此建议增补:“有效的撤销构成法律行为的一种有效障碍事由。撤销这一单方法律行为的生效使得被撤销的法律行为被视为自始无效。”

    2. 关于第174页“(一)法律原因”部分:能否考虑在这部分增加对不当得利法的介绍?如不当得利法上的欠缺“法律原因”与物权行为理论中的“法律原因”是否是一个东西?如有介绍,则会对同学们后续学习不当得利法有很大便利。——个人目前理解二者是一致的,例如Wieling教科书中的清偿目的与老师书中的清偿目的是一致的;Wieling提及的目的不达型datio ob rem不当得利中的给付目的与老师书中的负担原因也可以说是一致的,只是ob rem型的目的稍广,除了是基于期待对方负担对待给付义务而给付外,还可以是基于期待其他效果而给付。此外,芮沐先生在《民法法律行为理论之全部》第221页以下,也以清偿原因causa solvendi、信用原因causa credenda/causa acquirendi、赠与原因causa donandi来称给付型不当得利之给付目的,第225页更由此提及有因无因之问题。

    3. 第175页“(二)要因行为与抽象行为”上面一句话:“清偿原因、负担行为与赠与原因之三分,逻辑周延,将包括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在内的几乎所有给予行为之法律原因悉数涵盖”。“逻辑周延”“悉数”与“几乎所有”似乎存在矛盾,若仍有少数给予行为的法律原因无法涵盖,则不能称周延或悉数。芮沐先生在《民法法律行为理论之全部》221页认为三种原因只是“主要”的原因,并非周延。

    4. 第178页“(二)规范基础”下一段中的“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为之提供规范基础”、第179页最上面“物权公示公信主义可称物权行为抽象原则的‘技术前提’”,与第179页正文最后一句“登记簿无法准确提供物权变动的真实信息,抽象原则缺乏制度基础”,似乎存在矛盾?前两处是否说反了?即,应当是抽象原则为公示公信主义提供了规范基础,是其技术前提(抽象原则通过隔绝原因行为对物权行为效力的影响,更大程度地保证了登记簿的准确性)。

    5. 关于第177页“(一)理念基础”这部分的讨论:如果抽象原则是公示公信主义的基础,那么这就是一个政策选择问题,涉及强制性,而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解释无关了。这从登记簿记载中物权行为不得附款,可以看得很明显。

    6. 关于第186页“(二)功能替代”部分:个人看来,该部分中的“第一”以及“第二”中的“其二”,似乎过于教义。该部分既然讨论的是两个制度的功能比较,似乎就不应再从教义上分析异同,此外,“第二”中的“其三~其四”似乎也比较多余,在个人理解,反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核心主张是在功能上以善意取得“吸收”抽象原则,因此列出分析抽象原则无法适用的情形,无助于论证。

    7. 第195页“现物要约”栏目中存在两处德文笔误:一、“现物要约”后括号中德文应为“unbestellter”,原文多了一个“l”。二、“企业主”后括号中的德文应为“Unternehmer”,原文多了“en”。

    8. 关于第220页“二、意思表示解释目标”:感觉这部分没有给出清晰的立场(特别是在解释我国实证法时),可能会使同学们陷入“表示主义”“意思主义”“温和的表示主义”等语词之中,而无法把握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标准。或许可以参照Brox等简明教科书增加“相对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表意人的真意时,采意思主义/自然解释;相对人不知且不应知表意人的真意时,采表示主义/规范解释;相对人的注意义务需个案判断”等内容。

    9. 第263页最上面:“第三人明知第一买受人之存在仍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契约,恶意侵害第一买受人的债权,其行为可构成悖俗侵权,买卖契约亦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若买卖契约已因背俗无效,第一买受人的债权仍可继续履行,如何受有损害?若是指第一买受人之债权因第二买受人的参与(特别是取得占有)而被延误实现的话,那么也不能说是第二个“买卖契约”侵害了第一买受人的债权,而是第二买受人“取得占有”等物理行为侵害了第一买受人的债权。

    10. 第266页以下“第二十二节 单方错误与法律行为”:似乎过于偏重德国法,或许可以补充我国学说上的讨论和司法实践立场。

    11. 关于第272页“(3)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之优先性”:一、在出卖人存在错误的情形,其本就应能从错误的交易中脱身,法律没有理由在此时强加给其瑕疵担保责任。德国法在出卖人有错误时,也多允许其错误撤销(MüKoBGB/Armbrüster BGB § 119 Rn. 31; Flume, Das Rechtsgeschäft, 4. Aufl., 1992, S. 484也仅提及德国通说排除“买受人”的错误撤销权)。二、在买受人存在错误时,书中给出的理由,也值得商榷。在一切错误撤销的情形,撤销权人的地位都“优于未发生错误的情形”,这并不能论证为何要特别在瑕疵给付情形排除错误撤销权。实际上,德国法上排除错误撤销的主要原因是为了防止瑕疵担保法上的若干特别制度被错误法架空,如短期时效(在我国可对应买受人的检验通知期限),在隐蔽瑕疵情形,买受人发现标的物有瑕疵时,可能已是标的物交付后的2年之后,瑕疵法已无法救济,而错误撤销权可能仍未逾除斥期间(最长5年)(Vgl. Flume, Das Rechtsgeschäft, 4. Aufl., 1992, S. 484. 债改后短期时效期间被拉长了,问题有所缓解,但仍然存在)。

    12. 第280页“2. 因果关系”:建议增补欺诈不需要因果关系上的客观重大性,以示与错误的区别。

    13. 第310页“(2)当然无效”下面“其一”段中:“有权向法院提起形成之诉或主张损害赔偿者”,似应为提起“确认之诉”。陈忠五老师论文第159页注释2原文为:“……始得主张或诉请确认法律行为为绝对无效”。

    14. 第313页最上面“对于受保护的特定人而言确定无效,对该特定人之外的所有其他人而言则确定有效”。似乎并不能说“确定”无效、“确定”有效,因相对处分禁令的相对性是双重性的(doppelte relative Unwirksamkeit),除了对人(persönlich)的相对无效外,还有事项上(inhaltlich)的相对无效,即在妨碍特定之人的权利范围内才无效(Vgl. Baur/Stürner, Sachenrecht, 18. Aufl., 2009, § 20 Rn. 34 ff.),因此,若受保护之人嗣后选择放弃保护,则处分将转为对所有人都有效;若其选择受到保护、继续取得权利,则处分将转为对所有权人都无效;在受保护人表态之前,相对有效/无效都是暂时的。

    15. 第314页“4. 受保护人返还请求权的排除”:“在法律结构上,处分人违反让与禁令所作的处分系无权处分,受保护人的地位相当于普通无权处分情景下的真权利人,因而,通过类推无权处分规则”。“系”无权处分,与“相当”于真权利人、“类推”无权处分规则,似乎矛盾。这一问题其实取决于相对让与禁令的体系定位,其究竟是对处分权的一种法定限制,还是未限制处分权、而是通过法律禁令制度影响处分行为的效力,若为前者,则逾越限制逻辑上即构成无权处分,可直接对接到善意取得制度(德国仍是类推善意取得,我国根据《物权编解释一》第14条、可直接适善意取得);若为后者,则处分仍是有权处分,只能类推善意取得。个人所见,德国教科书多采后一进路,因此为类推善意取得。不过,这一构造对实际问题的解决意义不大。

    16. 第325-326页:“性质错误一般不构成处分行为的撤销原因。原因在于,有关是否以及在何种条件下与对方订立契约之动机,只与负担行为相关,于处分行为并无意义。”论证似显薄弱。若问当事人,倘知道标的物具有某种性质,还会否实施处分行为,回答恐怕一般是否定的。此外,当事人在实施处分行为时固然多仅是为了履行负担行为(i.e. 想的多是物的同一性而非性质),但标的物之性质既然是负担行为的动机,那也可以说是处分行为的间接动机,为何不能救济?从同一性错误和性质错误同一对待、避免复杂区分的角度,也应同等救济。

    17. 第360页“2. 第三人的形成权”:“这两项形成权分别是撤回权与催告权”。第361页已明确承认催告系准法律行为中的意思通知,因此催告并不构成一项形成权。

    18. 第471页最上面“目的范围若构成法人行为能力限制,逻辑结果是,在此范围之内不得谓为法人行为,于法人不生效力。”类比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逾越行为能力范围,似乎不影响行为仍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法人之行为”,只是行为未经追认会无效。在逾越代理权情形,Leenen也认为代理权不影响法律行为在本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成立,只是无效力而已(Leenen, S.103)。

    19. 第514页上部关于债权受侵权法保护:建议增补,除故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侵害债权在违法性要件上也有特殊性,典型者如一物二卖,单纯明知属于自由竞争范围,并无违法性,因而要求故意“以违背善良风俗方式”。

    20. 第519页“4. 形成权的行使”:一、关于形成行为不得附款,似乎处理过于简单。德国法一般认为,在相对人同意,或者条件之成就完全取决于相对人一方行为时,允许附款(Brox/Walker, 43. Aufl., 2019, S. 222)。我国《民法典》第565条第2句后段也允许解除表示附款。二、关于形成表示不得“撤回”。首先,似非“撤回”,而是“撤销”,形成表示到达前表意人当然可以撤回。其次,即便对于撤销而言,一律不得撤销,有时也并不妥当。例如,德国学说上有很多观点认为一定条件下债权人的解除表示可以嗣后撤销(MüKoBGB/Emmerich, 4. Aufl. 2001, BGB § 325 Rn. 27 ff.)。

    21. 关于第554页“(2)未约定履行期之债”:原书在“第三”中持催告到期立场,债权人催告后,债务履行期才届至,那么为何在“第二”中不认为债务人催告后,债务的可履行性才发生?《合同法》第64条第2项,对届期和可履行性的规定是相同的,都是催告经过必要准备时间的立场,为何要做区别对待?


书籍真实打分

  • 故事情节:5分

  • 人物塑造:8分

  • 主题深度:7分

  • 文字风格:3分

  • 语言运用:6分

  • 文笔流畅:8分

  • 思想传递:5分

  • 知识深度:3分

  • 知识广度:5分

  • 实用性:4分

  • 章节划分:4分

  • 结构布局:5分

  • 新颖与独特:5分

  • 情感共鸣:6分

  • 引人入胜:6分

  • 现实相关:9分

  • 沉浸感:7分

  • 事实准确性:3分

  • 文化贡献:7分


网站评分

  • 书籍多样性:5分

  • 书籍信息完全性:9分

  • 网站更新速度: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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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书籍格式兼容性: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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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评价

  • 网友 温***欣: ( 2024-12-12 04:08:50 )

    可以可以可以

  • 网友 车***波: ( 2024-12-30 00:23:51 )

    很好,下载出来的内容没有乱码。

  • 网友 相***儿: ( 2025-01-03 21:02:34 )

    你要的这里都能找到哦!!!

  • 网友 蓬***之: ( 2024-12-27 18:29:57 )

    好棒good

  • 网友 宫***凡: ( 2025-01-06 05:14:22 )

    一般般,只能说收费的比免费的强不少。

  • 网友 汪***豪: ( 2025-01-03 11:13:48 )

    太棒了,我想要azw3的都有呀!!!

  • 网友 菱***兰: ( 2024-12-25 07:47:42 )

    特好。有好多书

  • 网友 田***珊: ( 2024-12-21 17:37:19 )

    可以就是有些书搜不到

  • 网友 潘***丽: ( 2024-12-20 08:06:01 )

    这里能在线转化,直接选择一款就可以了,用他这个转很方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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