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新 刑法的私塾 之三 上下全2册 张明楷 刑法小学堂 刑法分则犯罪案例 刑法讨论会实录合集 刑事司法案例实务工具书 北大 下载 pdf 电子版 epub 免费 txt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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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新 刑法的私塾 之三 上下全2册 张明楷 刑法小学堂 刑法分则犯罪案例 刑法讨论会实录合集 刑事司法案例实务工具书 北大书籍详细信息

  • ISBN:9787301331767
  • 作者:暂无作者
  • 出版社:暂无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23-12
  • 页数:1016
  • 价格:79.00
  • 纸张:胶版纸
  • 装帧:平装
  • 开本:32开
  • 语言:未知
  • 丛书:暂无丛书
  • TAG:暂无
  • 豆瓣评分:暂无豆瓣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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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5-01-09 19:37:33

内容简介:

张明楷老师一直坚持精选刑法当中的疑难案例,在周末与学生讨论,通过对案例的讨论,训练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本书即为2017-2020年张明楷老师与学生“周末刑法讨论会”的内容实录合集。本书采用对话体的形式,再现刑法讨论会的精彩内容,阅读本书如同亲临张明楷老师与学生的讨论会,跟着张明楷老师一起学刑法,学习庖丁解牛般地剖析和处理疑难案例。本书所选案例,多数是经常困扰刑事司法领域人士的疑难案例,对于司法实践部门的法律人士和备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者也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刑法的私塾》第一部、第二部面市以来,受到广大读者特别是法学院学生和公检法等实践部门人士的好评。第一部收录的是2010-2013年的案例,第二部收录的是2014-2016年底的案例。本书收录的是2017-2020年的讨论内容,并删除了与第一部、第二部重合的部分。


书籍目录:

第一堂刑法的基础观念

案例1行为主义(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

/00

案例2罪刑法定原则(择一认定)/00

案例3犯罪概念(《刑法》第13条但书的适用)/0

第二堂构成要件符合性

案例4构成要件行为(一连行为)/0

案例5不作为(作为义务的确定)/0

案例6不作为(先前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0

案例7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与结果归属的判断)/0

案例8不作为犯(作为可能性与结果归属的判断)/0

案例9持有的性质与判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

极端主义物品罪)/0

案例10结果加重犯(直接性关联的判断)/0

案例11因果关系与结果归属

(介入第三者行为的判断)/0

案例12因果关系与结果归属

(介入被害人行为的判断)/0

案例13因果关系与结果归属

(介入被害人行为的判断)/0

案例14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

(介入被害人行为的判断)/0

案例15因果关系与结果归属

(介入被害人行为与疾病的情形)/

第三堂违法阻却事由

案例16正当防卫(与聚众斗殴的区别)/

案例17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关系)/

案例18正当防卫(假想防卫)/

案例19正当防卫(偶然防卫)/

案例20紧急避险(成立条件)/

案例21紧急避险(成立条件)/

第四堂有 责 性

案例22事实认识错误(错误论与故意论的关系)/

第五堂故意犯罪形态

案例23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区分)/

案例24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分)/

案例25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

004

003

第六堂正犯与共犯

案例26共同犯罪(共犯与共同正犯的认定)/

案例27共同犯罪(正犯的判断、共犯与身份)/

案例28共犯的责任范围(绑架杀人)/

第七堂罪数

案例29罪数(包括的一罪的判断)/

案例30罪数(牵连犯的判断)/

第八堂刑 罚 论

案例31累犯(成立要件)/

案例32自首与立功(成立条件)/

案例33数罪并罚(《刑法》第70条的适用)/

案例34数罪并罚(《刑法》第70条的适用)/

案例35追诉时效(起算时间的确定)/

案例36追诉时效(起算时间的确定)/

案例37追诉时效(起算时间的确定)/

第九堂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38放火罪与失火罪(《刑法》第114条与

第115条的关系)/

案例39失火罪(财产损失与情节较轻的认定)/

案例40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

案例41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危险的判断)/

第十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案例4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

案例4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其他犯罪的关系)/

案例44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案例45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系)/

案例46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的持卡人判断)/

案例47保险诈骗罪(数额与罪数的认定)/

案例48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与相关犯罪的关系)/

案例49合同诈骗罪(行为对象的判断)/

006

005

第十一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

案例50故意伤害罪(未遂犯的认定)/

案例51强奸罪(间接正犯的认定)/

案例52强奸罪(与强迫卖淫罪的关系)/

案例53强奸罪(与强迫卖淫罪的关系)/

案例54强奸罪(结果加重犯与罪数的认定)/

案例55强奸罪(未遂与中止的区分)/

案例56强奸罪(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的认定)/

案例57强制猥亵罪(猥亵行为的判断)/

案例58非法拘禁罪(结果加重犯的认定与

拟制规定的适用)/

案例59绑架罪(构成要件行为与

主观超过要素的判断)/

案例60刑讯逼供罪(行为主体的认定)/

第十二堂侵犯财产罪

案例61侵犯财产罪(行为对象的判断)/

案例62抢劫罪(抢劫行为与因果关系的判断)/

案例63抢劫罪(基于其他动机压制反抗后

取得财物的行为)/

案例64抢劫罪(事后抢劫的判断)/

案例65抢劫罪(入户抢劫的判断)/

案例66抢劫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案例67抢劫罪(罪数的判断)/

案例68盗窃罪(违反被害人意志的判断)/

案例69盗窃罪(占有的判断) /

案例70盗窃罪(占有的判断)/

案例71盗窃罪(调包案件的判断)/

案例72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案例73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案例74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案例75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案例76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区别)/

案例77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罪数关系)/

案例78盗窃罪(与诈骗罪、侵占罪的区别)/

案例79盗窃罪(与侵占等罪的关系)/

案例80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案例81盗窃罪(入户盗窃)/

案例82盗窃罪(入户盗窃与犯罪形态的判断)/

案例83盗窃罪(“携带”凶器盗窃的认定)/

案例84盗窃罪(携带“凶器”盗窃的判断)/

案例85盗窃罪(犯罪形态的判断)/

案例86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

案例87盗窃罪(犯罪形态与罪数判断)/

案例88盗窃罪(数额减半规定的适用)/

案例89诈骗罪(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

案例90诈骗罪(财产性利益与罪数的认定)/

案例91诈骗罪(欺骗行为的判断)/

案例92诈骗罪(不作为欺骗行为的认定)/

案例93诈骗罪(处分意识的判断)/

案例94诈骗罪(双重诈骗的认定)/

008

007

案例95诈骗罪(欺骗程度的判断)/

案例96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案例97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案例98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案例99诈骗罪(与盗窃等罪的区别)/

案例100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案例101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案例102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案例103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案例104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案例105诈骗罪(与盗窃罪、侵占罪的区别)/

案例106诈骗罪(与盗窃罪、侵占罪的区别)/

案例107诈骗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案例108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案例109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关系)/

案例110诈骗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案例111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关系)/

案例112诈骗罪(与计算机犯罪的关系)/

案例113诈骗罪(与计算机犯罪的关系)/

案例114诈骗罪(权利行使与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

案例115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案例116诈骗罪(数额的认定)/

案例117诈骗罪(数额与犯罪形态的认定)/

案例118诈骗罪(数额与犯罪形态的认定)/

案例119诈骗罪(既遂与未遂的判断)/

案例120诈骗罪(三角诈骗的犯罪形态判断)/

案例121抢夺罪(行为内容与对象的判断)/

案例122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案例123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关系)/

案例124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

案例125敲诈勒索罪(与强迫交易的关系)/

案例126敲诈勒索(数额的判断)/

案例127敲诈勒索罪(犯罪形态的判断)/

案例128故意毁坏财物罪(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

案例129破坏生产经营罪

(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关系)/

案例130破坏生产经营罪(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

010

009

第十三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案例131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包庇罪的关系)/

案例132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

案例13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

案例134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构成要件行为的判断)/

案例135贩卖毒品罪(加重处罚情节的认定)/

案例136非法持有毒品罪(共同持有的判断)/

案例137容留卖淫罪(构成要件行为的判断)/

案例138组织淫秽表演罪(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

第十四堂贪污贿赂罪

案例139贪污罪(行为主体的判断)/

案例140贪污罪(行为对象的判断)/

案例141贪污罪(与其他犯罪的关系)/

案例142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符合性与

有责性的判断)/

案例143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关系)/

案例144挪用公款罪(超过3个月未还的时间判断)/

案例145受贿罪(贿赂的判断) /

案例146受贿罪(不法与责任的判断)/

案例147受贿罪(不能犯与未遂犯的区分)/

案例148受贿罪(与贪污之间的认识错误)/

案例149受贿罪(与贪污罪的竞合)/

案例150受贿罪(受贿行为与数额的判断)/

案例151受贿罪(普通受贿与斡旋受贿的区分)/

案例152受贿罪(斡旋受贿的判断)/

案例153受贿罪(斡旋受贿的判断)/

案例154受贿罪(斡旋受贿的判断)/

案例155受贿罪(斡旋受贿的判断)/

案例156受贿罪(共犯的认定)/

案例157受贿罪(共犯与数额的认定)


作者介绍:

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1959年生,湖北仙桃人。兼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顾问,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中国警察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曾为日本东京大学客员研究员,东京都立大学客员研究教授,德国波恩大学高级访问学者;出版个人专著20余部,发表学术论文400余篇。


出版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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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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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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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内容:

书籍介绍

张明楷老师一直坚持精选刑法当中的疑难案例,在周末与学生讨论,通过对案例的讨论,训练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本书即为2017-2020年张明楷老师与学生“周末刑法讨论会”的内容实录合集。本书采用对话体的形式,再现刑法讨论会的精彩内容,阅读本书如同亲临张明楷老师与学生的讨论会,跟着张明楷老师一起学刑法,学习庖丁解牛般地剖析和处理疑难案例。本书所选案例,多数是经常困扰刑事司法领域人士的疑难案例,对于司法实践部门的法律人士和备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者也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刑法的私塾》第一部、第二部面市以来,受到广大读者特别是法学院学生和公检法等实践部门人士的好评。第一部收录的是2010-2013年的案例,第二部收录的是2014-2016年底的案例。本书收录的是2017-2020年的讨论内容,并删除了与第一部、第二部重合的部分。


精彩短评:

  • 作者:芸青 发布时间:2007-12-08 16:04:42

    嗯,算是读过吧……其实我是以其对我的用处判断——如今已经抄完了字数XDD

  • 作者:辽西悍匪 发布时间:2023-07-17 16:20:27

    有些时候,盗版书的销量能反应市场需求和客观质量

  • 作者:YOTERYE 发布时间:2022-11-30 21:40:22

    里面有几处明显的错字漏字,读起来很顺畅,但这种录音整理的形式,有时候感觉意犹未尽。或如张老师本人所说,有时又确实废话连篇。

  • 作者:Hugge 发布时间:2023-02-09 21:52:04

    个人很喜欢这种师生共研的氛围,这才是我向往的学术研究啊

  • 作者:精武狼人 发布时间:2023-03-11 23:06:39

    整体还是比较具体、细致。

  • 作者:徒然草* 发布时间:2022-12-23 16:12:35

    圆满完成陈老师布置的任务,还是感叹张老师的解释能力。什么时候陈老师也能让我们围坐一堂讨论案件啊,好向往这种学习方式。


深度书评:

  • 《孟子》之所以为经学至此书大明

    作者:走向法忍 发布时间:2022-11-22 13:02:00

    太高兴了,邓秉元先生的《孟子章句讲疏》写完全套出版了。秉元先生关于《孟子》的前三章的讲疏2011年出版,最近我给几个孩子讲孟子,又把这本书找出来当教辅书,佩服得五体投地。最近看的《王学与晚明师道运动》中的观点,邓先生早就讲解得非常清楚,我十年前就看过,又忘了。邓先生这本讲疏中易学、春秋学、礼乐、史学,以及学术演变融为一炉。

    可以这么说,我们只能把《孟子》当作子学来读,就教于秉元先生,才彻底明白《孟子》之所以是经学。

  • 豆瓣8.9分,这堂私塾课终于又出续集了!

    作者:北京大学出版社 发布时间:2022-09-14 09:41:55

    这几年,罗翔老师的出圈,让听刑法课不再是一件小众的事,虚拟的法外狂徒张三也成了人尽皆知的人物。镜头前的罗翔,总能把故事说得绘声绘色直戳人心,但其实,正如他在《南方周末》所自言的,他想做的是“

    在朴素的正义与偏狭的情绪中,寻找一种分寸

    ”。

    法律当然必须回应朴素的正义感,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常常怀着自以为是的偏见,只关注自己想知道的内容,只渴望心里预设的那个答案。

    法学必须面对人的局限乃至七情六欲,它不像理工科那样追求唯一的“真理”,它的研究对象是平凡的个人,可能带一些利己的、有时候甚至不免邪恶的缺点的人类。

    外行看热闹的同时,人人都可以学习到法学思维的闪光点,即如何有理有据地去思考并得出结论。那些令人上头的故事背后,既是实实在在的世界,更是法律人对正义的不懈追求。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老师一直坚持精选刑法当中的疑难案例,在周末与学生讨论,通过对案例的讨论,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这些内容结集成的《刑法的私塾》近日迎来了续集《刑法的私塾(之三)》。

    在这个刑法的私塾里,师生之间常常各抒己见、当仁不让,让我们刷新了对许多事件的认知。其中的一些案例让人记忆犹新,例如女友和母亲掉水里先救谁?从刑法上来说,儿子不救母亲成立的是不作为的杀人罪,儿子不救女朋友则构成的是见危不救罪。前者的义务重大,后者的义务轻于前者。

    例如抓小偷时小偷坠楼身亡,小偷有没有责任?张明楷老师认为,逃跑本身不是一个致人死亡的危险行为,所以,不应当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当然,重要的是讨论的过程而非结论,小北今天想跟你分享的是热播剧《玫瑰之战》中呈现的一个典型刑法案例,它在《刑法的私塾》中有着精彩的展开。

    图片来自电视剧《玫瑰之战》,以下插图同。

    案例

    数个被告人持凶器闯入高速路收费站点,控制收费站工作人员后,在长达6个小时的时间内,冒充收费站工作人员收取来往司机4万余元的过路费,但收费时均未能出具发票。

    分析

    张明楷

    :这个案件有点意思。收费站工作人员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以,不要考虑招摇撞骗罪。即使收费站工作人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不可能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仅成立招摇撞骗罪。

    学生

    被告人的行为对司机成立诈骗罪,对收费站工作人员成立非法拘禁罪。

    学生

    :成立抢劫罪,抢劫对象是必然带来金钱收入的“收费权”(债权)这样一种财产性利益,而不是现金本身。因为被告人的暴力行为的对象和交付财物的司机并不是同一的,而且司机交付的过路费不是由收费站工作人员收取的,不能认为是收费站占有的现金。

    学生

    :德国抢劫罪的对象仅限于狭义的财物,但在德国,这个案件也不会认定为抢劫性敲诈勒索罪,因为敲诈勒索罪要求被害人存在财产处分行为,本案中的被告人实施的是使被害人不可反抗的绝对暴力,被害人没有处分的余地。

    张明楷

    :日本刑法和旧中国刑法都承认抢劫财产性利益。如果不认定为抢劫罪,仅认定为诈骗罪与非法拘禁罪的话,两个罪都是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不是有点不合适?

    学生

    :认定为诈骗罪也有一个疑问,即司机本来就应当支付过路费,所以不存在财产损失。

    学生

    :但是,司机如果知道收费的不是收费站工作人员,就不会支付过路费吧?

    张明楷

    :或许也会支付,要不然车怎么出去呢?对于需要发票报销的司机来说肯定存在财产损失。

    学生

    :这样一来,案件的数额就不足4万元了。(注:此处剧中台词疑有错误,应为“涉案的数额就不足四万元了”)

    张明楷

    :如果被告人向司机讲明真相,还成立诈骗罪吗?司机当时只有交付过路费才能通过,总不能逆行退回到前一个出口吧。

    学生

    :讲明真相就不是诈骗罪了。

    张明楷

    :司机也肯定不是抢劫罪中被强取财物的被害人。

    学生

    :如果认定为抢劫,司机当然不是被害人。

    张明楷

    :如果承认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成立抢劫罪,存在什么障碍?

    学生

    :感觉没有什么障碍。

    张明楷

    :有一个问题需要解释。在抢劫罪中,被告人取得的和被害人损失的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必须具有同一性,就财产性利益而言,二者必须是一种对应关系或者表里关系。被告人最终取得的是现金,收费站损失的是现金吗?

    学生

    :收费站最终损失的也是现金。

    张明楷

    :其实,再提前一步也是可以解释的。收费站工作人员虽然事实上没有收到这4万余元,之所以没有收到,是因为他们被控制后丧失了收取这4万元的权利,这当然是财产性利益,相当于行使债权的权利。而这一权利被被告人行使,被告人行使的结果是取得了4万余元的现金。所以,就提前一步的财产性利益而言,被告人取得的财产与被害人损失的财产完全具有同一性。简单地说,

    被告人通过暴力行为使收费站工作人员丧失了收费权,被告人事实上取得了收费权,所以,二者具有同一性。这种事实上的收费权的取得,又是通过压制他人反抗的暴力行为取得的,所以,成立抢劫罪。

    文末彩蛋

    剧中刑法私塾课讨论的另一则民事侵权案例,实务中是如何处理的呢?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红山村村民委员会是否应对吴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红山村村民委员会没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红山村村民委员会作为红山村景区的管理人,虽负有保障游客免遭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确定应限于景区管理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的合理范围之内。红山村景区属于开放式景区,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采摘杨梅的活动,杨梅树本身并无安全隐患,若要求红山村村民委员会对景区内的所有树木加以围蔽、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显然超过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标准。从爱护公物、文明出行的角度而言,村民或游客均不应私自爬树采摘杨梅。吴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充分预见攀爬杨梅树采摘杨梅的危险性,并自觉规避此类危险行为。故李某等主张红山村村民委员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缺乏事实依据。

    其次,吴某的坠亡系其私自爬树采摘杨梅所致,与红山村村民委员会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红山村村规民约》规定:村民要自觉维护村集体的各项财产利益,包括公共设施和绿化树木等。该村规民约是红山村村民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形成红山村的公序良俗。吴某作为红山村村民,私自爬树采摘杨梅,违反了村规民约和公序良俗,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该损害后果与红山村村民委员会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最后,红山村村民委员会对吴某私自爬树坠亡的后果不存在过错。吴某坠亡系其自身过失行为所致,红山村村民委员会难以预见和防止吴某私自爬树可能产生的后果。吴某跌落受伤后,红山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李某2及时拨打120电话求救,在救护车到达前,另有村民驾车将吴某送往医院救治。因此,红山村村民委员会对吴某损害后果的发生不存在过错。

    综上所述,吴某因私自爬树采摘杨梅不慎坠亡,后果令人痛惜。虽然红山村为事件的发生地,杨梅树为红山村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但吴某的私自采摘行为有违村规民约,与公序良俗相悖,且红山村村民委员会并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书籍真实打分

  • 故事情节:7分

  • 人物塑造:6分

  • 主题深度:9分

  • 文字风格:6分

  • 语言运用:7分

  • 文笔流畅:8分

  • 思想传递:9分

  • 知识深度:3分

  • 知识广度:7分

  • 实用性:5分

  • 章节划分:6分

  • 结构布局:6分

  • 新颖与独特:9分

  • 情感共鸣:8分

  • 引人入胜:7分

  • 现实相关:3分

  • 沉浸感:6分

  • 事实准确性:7分

  • 文化贡献:5分


网站评分

  • 书籍多样性:9分

  • 书籍信息完全性:5分

  • 网站更新速度:3分

  • 使用便利性:7分

  • 书籍清晰度:7分

  • 书籍格式兼容性:6分

  • 是否包含广告:7分

  • 加载速度:4分

  • 安全性:9分

  • 稳定性:5分

  • 搜索功能:5分

  • 下载便捷性:4分


下载点评

  • 藏书馆(428+)
  • 体验差(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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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星好评(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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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评价

  • 网友 印***文: ( 2025-01-04 19:21:16 )

    我很喜欢这种风格样式。

  • 网友 晏***媛: ( 2024-12-27 14:47:41 )

    够人性化!

  • 网友 后***之: ( 2024-12-16 06:0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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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友 国***芳: ( 2024-12-24 02:51:19 )

    五星好评

  • 网友 师***怡: ( 2024-12-31 04:31:30 )

    说的好不如用的好,真心很好。越来越完美

  • 网友 益***琴: ( 2024-12-24 19:46:24 )

    好书都要花钱,如果要学习,建议买实体书;如果只是娱乐,看看这个网站,对你来说,是很好的选择。

  • 网友 汪***豪: ( 2024-12-25 05:14: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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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友 潘***丽: ( 2024-12-14 10:4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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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友 索***宸: ( 2025-01-06 22:33:42 )

    书的质量很好。资源多

  • 网友 薛***玉: ( 2024-12-21 18:4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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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友 石***致: ( 2025-01-04 03:00:56 )

    挺实用的,给个赞!希望越来越好,一直支持。

  • 网友 詹***萍: ( 2024-12-21 06:34:24 )

    好评的,这是自己一直选择的下载书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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