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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懒得想名字了 发布时间:2019-10-30 01:3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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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启闻 发布时间:2018-09-17 15: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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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红汤老南瓜 发布时间:2021-12-22 10: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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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书评:
武秀成:史源文獻與《新唐書》之誤書
作者:理一分殊 发布时间:2019-12-18 08:44:42
“書三寫,魚成魯,帝成虚”,這是古文獻流傳中的一種常見狀態,而且是文獻流傳年代越久,滋生的文字訛誤就越多。因此,校勘學應運而生。但文字訛誤的産生,不僅會出現在流傳過程中,也同樣會出現在編撰過程中。編撰過程中出現的訛誤,也就是著者之誤,原書之誤。這類原書之誤,就其性質差異來説,大致可分爲三大類:一是著者立説之誤,二是著者校對之誤,三是著者校勘之誤。著者立説之誤,主要指的是著者的認知錯誤,這大多不在校勘之列,這裡略而不論。
著者校對之誤,是指著者未及校對改正的,因其心理、生理疲勞而一時疏忽産生的文字訛誤,即一般所説的著者筆誤;此類筆誤,若無稿本爲據,後人很難確認,一般可視同後人的傳寫之誤。
著者校勘之誤,指的是著者對所採用的史料原本的文字,未作校勘或校勘不當,導致不當沿用的文字卻因襲不改,應當校改的訛誤卻未加以改正,或雖有訂正卻未切中肯綮,甚至訛謬更甚。著者校勘之誤,從校勘學的角度,大致可歸納爲兩種類型:一爲失校,即對史源文獻的文字身份與文字訛誤,没有察覺,没有校訂,故而誤承舊文或沿襲舊誤。一爲誤校,即對史源文獻的訛誤有所發覺,有所訂正,但因學養和資料的局限,雖然消除了舊誤,卻又産生了新誤,即所謂以誤改誤。
顧炎武著,陳垣校注:《日知錄校注》,安徽大學出版社。
對於古文獻中的著者校勘之誤,前人早有察覺,但鮮有論述。顧炎武在《日知録》中曾專列“史家誤承舊文”一條,指出“史書之中,多有仍舊文而未及改者”。但顧氏所論誤承現象,僅限於“今上”、“上即位”、“諱”、“臣公言”等史書沿襲當時臣子或史官舊文而未及删改者,對沿襲舊誤與以誤改誤兩種類型則没有涉及,而這正是本文的著意之處。下面以《新唐書》爲例分别略加檢討。
一、《新唐書》沿襲史源文獻之誤
《新唐書》列傳與志書主要是以《舊唐書》爲藍本修撰而成的(新增列傳與志書除外),但同時又廣採唐代典志、文集、雜史、筆記小説等文獻。因此,《新唐書》較《舊唐書》雖然因喜好删改而形成了“文省於舊”的特點,但也因增添了許多史料又有“事增於前”的優點。歐、宋兩公對史源文獻的訛誤,既有一些訂正,也有一些失於考校,因而沿襲下來,成了《新唐書》中的一種訛誤類型。下舉數例以明之:
(一)
襲《通典》之誤
《新唐書》卷十八《禮樂志八·皇太子納妃》:“内廏尉進厭翟於内門外,傅姆導妃,司則前引,出於母左,師姆在右,保姆在左,父少進,西面戒之曰:‘必有正焉,若衣花。’命之曰:‘戒之敬之,夙夜無違命。’母戒之西階上,施衿結帨,命之曰:‘勉之敬之,夙夜無違命。’庶母及門内施鞶,申之以父母之命,命之曰:‘敬恭聽宗父母之言,夙夜無愆。視諸衿鞶。’”(第417頁)
點校本《校勘記》:“《開元禮》卷一二三、《通典》卷一二九均無‘曰’字。‘必有正焉,若衣花’似非戒辭,《儀禮·士昏禮》鄭注‘必有正焉者,以託戒使不忘’,可證。‘曰’字疑衍。”
今按:《新唐書》的這段文字,首見於《大唐開元禮》卷一一一《嘉禮·皇太子納妃》,“父少進,西面戒之曰:‘必有正焉,若衣花’”作“父少進,西面戒之,必有正焉,若衣若笄”,無“曰”字,多一“若”字,“花”作“笄”。而“西面戒之,必有正焉,若衣若笄”一語,又見於《大唐開元禮》卷一一五《嘉禮·親王納妃》、卷一一六《嘉禮·公主降嫁》、卷一二三《嘉禮·三品以上婚》、卷一二四《嘉禮·四品五品婚》、卷一二五《嘉禮·六品以下婚》,《通典》卷五八《公侯大夫士婚禮》、卷一二七《皇太子納妃》、卷一二九《親王納妃》及《公主出降》,追溯其源,此文本於《儀禮·士昏禮》:“女出於母左,父西面戒之,必有正焉,若衣若笄。母戒諸西階上,不降。”皆無“曰”字,是此爲衍文無疑。上引語源與經典皆“若衣”、“若笄”並舉,且與“必有正焉”音節相對,是此脱一“若”字亦可無疑。《禮記》、《大唐開元禮》皆作“若笄”,且與“若衣”同類,則此作“花”字爲形誤,亦甚明白。但此三者爲著者之誤抑傳刻之誤,則未可遽定。此“曰”字,可能爲著者誤解史源文獻原文爲戒辭而仿下文“命之曰”隨手添補,也可能是後人傳刻誤解此文而校補。對此類兩屬而不能確定者,則可一律歸之於後人傳刻妄補而删之。脱“若”字,因三字句與上句四字音節不相應,可以推想著者不當如此而删削原文,則視之爲傳刻脱漏較爲可取。“花”字之誤,不當爲著者誤改,則視爲傳刻形誤亦較可信,但《通典》四引此文,卷一二七及卷一二九(兩引)皆作“若衣若花”,比較前後文字,知《通典》卷一二七採自《大唐開元禮》卷一一一,而《新唐書》採自《通典》卷一二七,是此爲沿襲史源文獻之誤作“花”而傳寫又脱後“若”字。
(二)襲《昌黎先生文集》本《順宗實録》而誤
《新唐書》卷一九四《陽城傳》曰:“薛約者,狂而直,言事得罪,謫連州。吏捕跡,得之城家。城坐吏於門,引約飲食訖,步至都外與别。帝惡城黨有罪,出爲道州刺史,太學諸生何蕃、季償、王魯卿、李讜等二百人頓首闕下,請留城。”(第5571頁)
按:《新傳》此文基本採自《舊唐書》卷一九二《陽城傳》,其文曰:
有薛約者,嘗學於城,性狂躁,以言事得罪,徙連州,客寄無根蒂,臺吏以蹤跡求得之於城家。城坐臺吏於門,與約飲酒訣别,涕泣送之郊外。德宗聞之,以城黨罪人,出爲道州刺史。太學生王魯卿、季償等二百七十人詣闕乞留,經數日,吏遮止之,疏不得上。
比較二傳,内容文字大致相同,而《新傳》增入太學生“何蕃”、“李讜”二人姓名。《册府》卷六〇〇又載:“太學生魯郡李賞等二百七十人詣闕。”此則作“李賞”。柳宗元《國子司業陽城遺愛碣》對太學生請留陽城事有詳細叙述:
四年五月,皇帝以銀印赤紱,即隱所起陽公爲諫議大夫。後七年,廷諍懇至,累日不解,帝尤嘉異,遷爲國子司業。旌直優賢,道光師儒。又四年,九月己巳,出拜道州刺史。太學生魯郡季儻(原注:一作“償”)、廬江何蕃等百六十人,投業奔走,稽首闕下,叫閽籲天,願乞復舊。朝廷重更其事,如己巳詔。翌日,會徒北嚮如初。行至延喜門,公使追奪其章,遮道願罷,遂不果獻,生徒嗷嗷,顧眄徘徊。
岑仲勉撰《遮留陽城之太學生》一文對諸太學生姓名曾有辨正:
參合比觀,知無論爲季儻、季償或李賞,實爲同一姓名之訛轉。《舊傳》之“魯卿”,必魯郡之訛(《校勘記》失校),“王”字殆“生”之衍文。詎《新書》一九四《城傳》竟云:“太學諸生何蕃、季儻、王魯卿、李儻等二百人,頓首闕下請留城。”於季儻、何蕃而外,復重出王魯卿、李儻,蓋雜采《柳集》、《舊傳》,堆砌成文,絶不稍加考索也。《河東集》三四《與太學諸生書》注作“諸生何蕃、李儻、王魯卿、李譚”,蓋引《新傳》而再訛“讜”爲“譚”者。季儻之名,有儻、償、賞、讜四樣寫法,今石碣已亡,難言其孰是。姓又有季、李兩寫,考《廣韻》李姓十二望,無魯郡,季出於魯之季友,柳文廬江爲何姓望,則魯郡亦當指郡望言之,故知作李者誤。或云,《新傳》稱“魯卿第進士,有名”,譏余以魯卿爲魯郡之妄。然太學生留城,必有其率領者,宗元舉何蕃、季儻,而《舊 傳》洽 有字極相類之季償,一可疑也;《元龜》六〇〇實轉録《舊書》——否則亦必同其史源,而《元龜》固作魯郡李賞,二可疑也;“卿”字除去左旁,甚類“郡”字,三可疑也。方慶有裔孫璵,而宋氏既以爲宰相王璵,合宰相韋嗣立與參軍韋嗣立爲一人,《新傳》此等誤會,往往而有,又安知非果有王魯卿其人者,宋氏因拾之以實《舊傳》之訛文歟?
岑仲勉:《唐史餘瀋》,中華書局,2004年。
岑氏據柳文“太學生魯郡季儻”、《册府元龜》“太學生魯郡李賞”以及“郡”與“卿”二字形近推考:“太學生王魯卿”當爲“太學生魯郡”之衍誤,而“季儻、季償或李賞,實爲同一姓名之訛轉”。又據郡望推考“作李者誤”,“季儻之名,有儻、償、賞、讜四樣寫法”。批評《新傳》“雜採《柳集》、《舊傳》,堆砌成文,絶不稍加考索”。岑氏考證嚴密精彩,但指摘《新傳》“雜採《柳集》、《舊傳》”則尚未達一間。
岑氏所論,乃據《舊唐書》清武英殿刻本而言,但殿本《舊唐書》多有篡改。殿本“太學生王魯卿、季償”,明聞人詮刻本作“太學生魯郊、季償”,百衲本作“太學生魯郡季償”,百衲本此卷爲南宋紹興越州殘刻本,與柳文《國子司業陽城遺愛碣》吻合,據此可知:《舊唐書》原本應爲“太學生魯郡季償”,明聞人詮刻本訛作“太學生魯郊季償”,殿本參校《新唐書》,見“魯郊”於此不合籍貫文例,以爲字有訛脱,乃從《新書》改作“太學生王魯卿、季償”,而非《新書》從《舊傳》採入。太學生“何蕃”的增入并居於首位,當是《新書》從柳集而來,那麽另外兩位“王魯卿、李讜”又從何而來呢?檢《昌黎先生文集·外集》卷九《順宗實録》曰:
有薛約者,嘗學於城。狂躁,以言事得罪,將徙連州,客寄有根蔕,吏縱求得城家。坐吏於門,與約飲決别,涕泣送之郊外。德宗聞之,以城爲黨罪人,出爲道州刺史,太學王魯卿、李儻等二百七十人詣闕乞留,住數日,吏遮止之,疏不得上。
此正作“太學王魯卿、李儻”,《昌黎先生文集·外集》卷九、《新刊經進詳注昌黎先生文集·外集》卷九、《朱文公校韓昌黎先生集·外集》卷九、《新刊五百家注音辨昌黎先生文集·外集》卷九《順宗實録》亦同。由此可知:《新書》“王魯卿”乃從韓集之《順宗實録》而來,“王”姓與“卿”名,實爲“生”、“郡”二字之形誤,而“李讜”又爲“李儻”之字誤,而“李儻”、“李讜”實則皆爲“季償”或“季儻”之誤。但韓愈爲當時人,親知其事,又得見柳宗元文,無有可能誤寫“太學生魯郡”作“太學王魯卿”,魏仲舉刻本《新刊五百家注音辨昌黎先生文集》原校曰“一本‘王’作‘生’,‘卿’作‘郡’,‘儻’作‘償’”,亦可知韓愈原本不誤,特宋公所見爲誤本,又失於讎校,倉促補入《新傳》,以致誤衍出“王魯卿、李讜”二人而不自知。
(三)襲《舊唐書》之誤
《新唐書》以《舊唐書》爲藍本,而《舊書》文本訛誤較甚,故《新書》承襲其誤尤多。《舊書》多誤,一方面是由於《舊書》成書時間倉促,著者疏於考校,故多沿襲實録國史之誤;另一方面《舊書》以抄本流傳百十年,至歐、宋時傳本已多有脱誤,《新書》著者未察,皆沿用如故。如:
《新唐書》卷一三五《哥舒翰傳》:“翰素與安禄山、安思順不平,帝每欲和解之。會三人俱來朝,帝使驃騎大將軍高力士宴城東。……翰母,于闐王女也。禄山謂翰曰:‘我父胡,母突厥;公父突厥,母胡。族類本同,安得不親愛?’翰曰:’諺言:狐向窟嗥,不祥,以忘本也。兄既見愛,敢不盡心!’禄山以翰譏其胡,怒駡曰:‘突厥敢爾!’翰欲應之,力士目翰,翰託醉去。”(第4571頁)
百衲本《新唐書》卷一三五《哥舒翰傳》
此段文字,本之於《舊唐書》卷一〇四《哥舒翰傳》:“翰素與禄山、思順不協。……翰母尉遲氏,于闐之族也。禄山以思順惡翰,嘗銜之,至是忽謂翰曰:‘我父是胡,母是突厥;公父是突厥,母是胡。與公族類同,何不相親乎?’翰應之曰:‘古人云:野狐向窟嗥,不祥,以其忘本也。敢不盡心焉!’禄山以爲譏其胡也,大怒,駡翰曰:‘突厥敢如此耶!’翰欲應之,高力士目翰,翰遂止。”《通鑑·唐紀三十二·玄宗天寶十一載》載此略同。
《新書》載哥舒翰回應安禄山所引“諺曰:狐向窟嗥,不祥,以忘本也”,《舊書》作“古人云:野狐向窟嗥,不祥,以其忘本也”,《通鑑》作“古人云:狐向窟嘷,不祥,爲其忘本故也”。三者文字雖有小異,但其文義一致,皆稱野狐向著狐窟嚎叫,是因爲野狐忘本了。但此與中國傳統文化中狐戀故鄉的意藴大相徑庭。古有“狐死首丘”的成語,追溯起源,歷史悠久。《禮記·檀弓上》曰:“君子曰:樂樂其所自生,禮不忘其本。古之人有言曰:狐死正丘首,仁也。”《楚辭·涉江》云:“鳥飛反故鄉兮,狐死必首丘。”王逸注:“念舊居也。”《淮南子·説林》云:“鳥飛反鄉,兔走歸窟,狐死首丘,寒將翔水,各哀其所生。”班固《白虎通德論》卷五《封禪》用語更與此近似:“狐死首丘,不忘本也。”又有古詩曰:“代馬依北風,越鳥巢南枝。”魏王粲《七哀詩》曰:“狐狸馳赴穴,飛鳥翔故林。”李善注:“皆言不忘本也。”宋鮑照《從臨海王上荆初發新渚》:“狐兔懷窟志,犬馬戀主情。”是狐向窟嚎叫,正是由於它懷戀故鄉,不忘其本,頗疑“忘本”上脱漏了“不”字。
此事此文幸見於另一種唐代文獻《安禄山事蹟》,其文曰:“翰母尉遲氏,于闐女也。禄山以思順常銜之,至是忽謂翰曰:‘我父是胡,母是突厥女;爾父是突厥,母是胡。與公族類頗同,何得不相親乎?’翰應之曰:‘古人云:野狐向窟嗥拜,以其不忘本也。敢不同心焉?’禄山以爲譏其胡也,大怒,駡翰曰:‘突厥敢如此耶!’翰欲應之,力士目翰,翰乃止。”“忘本”上正有“不”字,可證。“不祥”二字,“不”爲誤倒,“祥”則當爲“拜”字形誤。
姚汝能撰,曾貽芬點校:《安祿山事跡》,中華書局,2006年。
點校本《校勘記》:“繆(荃孫)校云:《通鑑·唐紀三三》(當作“三二”)引古人云:‘狐向窟嗥不祥,爲其忘本也。’與其引相反。考《舊唐書》卷一〇四《哥舒翰傳》、《類編》本,均與《通鑑》同,疑此處誤。”則受《舊唐書》與《通鑑》之累而誤判。
或疑曰:野狐號拜,其有證乎?檢唐段成式《酉陽雜俎》前集卷之十五載:“舊説:野狐名紫狐,夜擊尾火出,將爲恠,必戴髑髏拜北斗。髑髏不墜,則化爲人矣。”此云野狐拜。唐釋貫休《邊上作三首》曰:“見説青塚穴,中有白野狐。時時出沙磧,向東而號呼。號呼復號呼,畫師圖得無。”此云野狐號呼。可以確認:《新唐書》之誤源自《舊唐書》,《通鑑》之誤則當來自《舊唐書》,而《舊唐書》之誤是傳寫脱漏還是來自史源文獻?
觀《太平御覽》卷九〇九載:“《唐書》曰:哥舒翰素與禄山思順不恊,上每和解。禄山謂翰曰:‘我父是胡,母是突厥;公母是突厥,公(當作“父”)是胡,與公族類頗同,何得不相親乎!’翰應之曰:‘古人云:野狐向窟嗥,不祥,以其忘本也。敢不盡心焉!’禄山甚怒,以爲譏其胡也。”《御覽》所引中唐以前時段的《唐書》一般爲吴兢等國史《唐書》,可知《舊唐書》之誤實採自於國史。
史源文獻的訛誤越隱蔽,則沿襲其誤的可能性就越大。如《新唐書》本紀中的干支紀日與列傳、志書以及本紀篇首傳記叙述中的時間訛誤多來自《舊唐書》。如:
《新唐書》卷六《代宗本紀》篇首:“乾元元年三月,徙封成王。四月,立爲皇太子。”(第166頁)按:“四月”當作“五月”。《舊唐書》卷十《肅宗本紀》云:“(乾元元年)五月壬申朔……庚寅,立成王俶(即代宗)爲皇太子。”《通鑑·唐紀三十六》亦云:“(乾元元年)五月……庚寅,立成王俶爲皇太子。”又《唐會要》卷一云:“乾元元年三月,改封成王。五月十九日(即庚寅日),册(按:當云“立”,册命在是年十月)爲皇太子。”諸書並繫於五月庚寅十九日,是其證。但《舊唐書》卷十一《代宗本紀》、《册府元龜》卷二《帝王部·繼統三》均作“四月庚寅”,而四月壬寅朔,月内並無“庚寅”日,“四月”字誤無疑,是《新紀》之誤襲自《舊唐書·代宗本紀》,而《舊紀》之誤則來自國史(《册府元龜》所載中唐以前史文,一般皆採自實録與國史)。又如:
《新唐書》卷八《文宗本紀》:“(開成)三年正月甲子,盜傷李石。戊申,大風拔木。諸道鹽鐵轉運使、户部尚書楊嗣復,户部侍郎李玨,同中書門下平章事。丙子,李石罷。”(第238頁)按:是年正月庚申朔,無“戊申”日。“戊申”當作“戊辰”,蓋聲近致誤。《新唐書》卷三五《五行志二》載:“開成三年正月戊辰,大風拔木。”《新唐書》卷六三《宰相表下》云:“開成三年正月戊辰,户部尚書、諸道鹽鐵轉運使楊嗣復,户部侍郎判户部李玨,並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皆可證。然《舊唐書》卷十七下《文宗本紀下》載楊嗣復、李玨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已誤繫於“戊申”,是《新紀》之誤本於《舊紀》,《通鑑·唐紀六十二》誤作“戊申”亦當本之於《舊紀》。此類訛誤不下數百條,究其原因,大型史著的編撰,著者對那些細微而無礙的地方不太會留意,故而容易沿襲舊文。
(四)襲宋人曆表而誤書
《新唐書》卷三三《天文志三》:“(儀鳳)三年十月戊寅,熒惑犯鈎鈐。四年……”(第854頁)
點校本《校勘記》:“按《二十史朔閏表》,是年十月甲申朔,無戊寅。”今按:此處月份與干支當有一誤。《舊唐書》卷五《高宗本紀下》曰:“(儀鳳三年)閏十月戊寅,熒惑犯鈎鈐。”此係於閏十月,十月無戊寅,則閏月必有之,是當從《舊紀》。但《新唐書·高宗本紀》又載:儀鳳三年“閏十一月”。《資治通鑑目録》卷二〇亦載:儀鳳三年“閏十一癸未朔”,並辨正《新志》此條曰:“本志‘十月戊寅,熒惑犯鈎鈐’,案是月無‘戊寅’,疑誤。”今諸家曆表亦均作“閏十一月”。此又令人疑惑。
陳垣:《二十史朔閏表》,中華書局,1962年。
實則《資治通鑑目録》所據爲宋人劉羲叟之《長曆》,《新唐書》的《天文志》與《曆志》即出自劉羲叟之手,《新紀》所用曆表亦當源自《長曆》,而劉氏《長曆》與今之諸家曆表皆爲後代曆算家們據曆法推步的結果,雖然一般較爲精確,但與唐代實際使用的日曆在定朔與置閏方面並非完全吻合,而我們考校唐代文獻的紀日,自當以當時的實際日曆爲准。
如《二十史朔閏表》定開元二十年七月爲“壬寅朔”(各家曆表同),而《隋唐五代墓誌彙編》洛陽卷第十册《王希俊墓誌》則曰:“開元廿年,龍集壬申,七月辛丑朔,廿一日辛酉。”同册《薛墓誌》亦曰:“開元廿祀,龍集壬申,七月辛丑朔。”又如陳《表》定開元二十二年正月爲“甲子朔”,而《隋唐五代墓誌彙編》洛陽卷第十册《崔澤妻張瑞墓誌》則曰:“(開元二十二年)龍集甲戌,正月癸亥朔,廿八日庚寅。”《舊唐書·玄宗本紀上》亦作“癸亥朔”。均與陳《表》所定朔日相異(差一日)。置閏亦有出入。
今考當時文獻及出土墓誌,儀鳳三年置閏正在十月而不在十一月。《隋唐五代墓誌彙編·洛陽卷》第六册《梁表墓志》曰:“儀鳳三年九月廿二日遇疾,終於睦仁里之私第……即以其年閏十月二日葬於平樂鄉之原。”又如《千唐志齋藏志》第三〇九號《王强墓誌》載:“以儀鳳三年閏十月五日卒於私第……以其年歲次戊寅閏十月甲申朔(誤,當作甲寅朔)十九日葬於北邙山西北。”落款復題:“儀鳳三年閏十月十九日葬。”敦煌卷子P2005《沙州都督府圖經》中亦有“唐儀鳳三年閏十月奉敕”云云。此皆可證是年實閏十月,《舊紀》可從,《新志》此處脱“閏”字,《新紀》則衍“閏”字(其下干支及紀事,《舊唐書·高宗本紀》及新舊《唐書·五行志》、《新唐書·宰相表一》、《唐會要》卷四四《木冰》皆係於十一月),但《新志》的脱字與《新紀》的衍文,皆非傳寫之誤,而是歐公據宋人《長曆》而誤删與誤補。
對《新唐書》本紀與志書中的置閏及定朔的訛誤,也並非都是著者之誤,細緻辨析,而後可以確定是否爲傳寫之誤。如:
《新唐書》卷三三《天文志三》:“(貞元)六年閏三月庚申,太白、辰星合於東井。占爲兵憂。”(第866頁)
按:據諸家曆表,是年不閏三月而閏四月,“三月”當作“四月”。《舊唐書·德宗本紀下》曰:“(貞元六年)夏四月……閏月庚申,太白、辰星聚東井。”《唐會要》卷四三《星聚》亦曰:“(貞元)六年閏四月庚戌,太白、辰聚於東井。”《新唐書》本紀亦閏四月,皆可證。據《資治通鑑目録》卷二十二載是年亦閏四月(與《新唐書》同本於劉氏《長曆》),可知此“閏三月”非歐氏之舊文,當據改。又,庚戌爲閏四月十四日,庚申爲二十四日,《唐會要》所載小異,因《舊唐書》本紀“庚申”下復有“戊午,始雨”之記載,而“戊午”爲二十二日,不當次於“庚申”之下,頗疑“庚申”本作“庚戌”,而傳寫誤之,《新志》之“庚申”則襲《舊紀》之誤。此則略嫌書證不足,故仍其舊。
(五)抄撮不同史源文獻而誤重
《新唐書》卷五九《藝文志三》在子部道家類附釋家中著録了“玄奘《大唐西域記》十二卷”(第1528頁),緊接著下行又著録了“辯機《西域記》十二卷”。似乎是兩種《西域記》,實則爲重複著録。楊守敬《日本訪書志》卷六《大唐西域記十二卷宋藏經刊本》條曾指出“《通志略》分玄奘、辯機爲二書則大謬矣”,並據宋本題署舊貌進行了訛誤分析:“首題大唐西域記,次行題尚書左僕射燕國公製,不署張説名,宋元高麗藏本皆無之,明藏本始補名。序後題大唐西域記卷第一,又下行題三藏法師奘奉詔譯,又下行題大摠持沙門辯機撰,再下一行題三十四國,再下三十四國之目,再下爲總序,末有辯機後序。蓋玄奘奉詔譯此書,而辯機但排纂潤色之也。”
百衲本《新唐書》卷五九《藝文志》
據卷首唐燕國公張説序稱“著《大唐西域記》”,最早的書目著録也稱“釋玄奘撰”,稱玄奘“譯”顯然有誤,但此誤卻非舊本妄題。釋智升《開元釋教録》卷十三下、卷十七著録《大唐西域記》十二卷,稱“釋玄奘撰”,而卷八上著録則云:“《大唐西域記》十二卷,見内典録,貞觀二十年奉敕於弘福寺翻經院譯,沙門辨機承旨綴緝,秋七月絶筆。”卷二〇又著録:“《大唐西域記》十二卷,二百三十四紙,唐玄奘譯。”是唐代傳本即有署“玄奘譯”者,後世翻刻沿襲而已。
而《通志》著録,則並非依據傳本,而是採自《唐志》,而《唐志》之誤,則當是抄撮不同史料所致。《新唐志》著録《大唐西域記》在“不著録”部分,該部分主要是根據史傳文獻以及北宋崇文院藏書而增補的,《大唐西域記》的重複著録,前者當即根據《舊唐書》玄奘本傳,後者當據《崇文總目》(《直齋書録解題》卷八地理類仍著録作“玄奘譯”“辨機撰”),編者或以爲撰人不同,書或有異,故分而録之。
二、因史源文獻訛誤而誤補誤改
《新唐書》採用各種史料入書,同時也會對其進行比較考察,凡有歧異者自當有所辨析而後決定取捨,正如司馬光撰《資治通鑑》,其對史料的比較取捨,一見於《資治通鑑考異》。司馬光編撰中對史料的辨析取捨因有《考異》明文標示,後人不僅知其然,而且能够知其所以然,並給後人重新審視留下了珍貴的文獻。而《新唐書》著者卻没有留下類似的著作,後人無法全面考知其對史料辨析的情形,但我們還能通過一些有幸存世的史源文獻窺見一二。初步考察的結果是,《新唐書》對史源文獻的訛誤有所訂正,但也有一些失誤,即發現有誤,卻未能切中肯綮,改正其誤;甚至原文不誤,因爲著者誤解,因而增添了新誤。如:
(一)
因《舊傳》傳本誤字而誤補
如:《新唐書》卷七《德宗本紀》貞元十七年載:“是歲,嘉王運薨。”(第204頁)
按:嘉王運,爲代宗子,兩《唐書》均有傳,亦云“貞元十七年薨”。但嘉王運之薨,兩《唐書·文宗本紀》又載之於開成三年“八月己亥”。錢大昕《潛研堂集》卷二八《跋唐大詔令》云:
予讀《唐書》十一宗諸子傳,嘉王運貞元十七年薨,而《德宗紀》貞元十七年、《文宗紀》開成三年,兩書嘉王運薨,疑其必有一誤。古稱三占從二,則以爲貞元者或可信。兹讀《寳曆元年南郊赦文》,有云“亞獻嘉王運、終獻循王遹各賜物一百匹”,則敬宗時嘉王尚無恙,其薨年必在開成,而斷非貞元,可深信而不疑矣。史傳中重複踳訛若此者甚多,顧安所得唐人文字而悉爲疏通證明之耶?此書凡百有卅卷,缺弟十四至廿四、弟八十七至九十八,《四庫書目》所缺正同,世間蓋無足本矣。
錢大昕:《潛研堂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
羅士琳等《舊唐書校勘記》卷八云:
詔嘉王運、循王遹、通王諶並可光禄大夫。沈氏炳震云:“《新書·德宗紀》及兩書諸王傳,嘉王運皆貞元十七年薨,循王遹雖無薨年,然考代宗諸王,唯原王逵薨於太和六年,餘則未有在文宗朝者,此疑有誤。”張氏宗泰云:“嘉王薨在開成三年八月己亥,兩紀同。而《新紀》前於貞元十七年末云是歲嘉王薨,與後所書岐。因檢兩傳嘉王運下,恰是貞元十七年薨,而上書韶王暹貞元十二年薨,下書端王遇貞元七年薨,三貞元字並,而上作十,下作七,此必《舊傳》嘉王運下偶有脱蝕,而不知者遂聯合上下行字以實之。《新傳》遂不考而仍之,然本紀仍於三年八月書薨,則後之所書不誤,前之書於貞元十七年者,當又是校者不考傳誤而補之耳。”
嘉王運在貞元十七年以後之事跡,《册府元龜》多有之,其卷一七七載:“太和五年……仍令所司擇日册命,以嘉王運爲幽州盧龍節度觀察處置等使,以志誠爲幽州節度觀察等使、留後。”(《舊唐書》一八〇《楊志誠傳》略同)卷三九、卷五〇七均載開成二年十月嘉王運與循王遹等“並可金紫光禄大夫、檢校司空、賜上柱國,仍依百官例給料錢”(《舊唐書》卷十七下《文宗本紀》略同)。皆可證兩《唐書·文宗本紀》所載不誤,錢、張二氏所校甚確,沈氏所疑,乃未見《文宗本紀》所載之故。張氏所推訛變軌跡也較爲可信:《舊傳》傳寫涉上下文而誤作“貞元十七年”,《新傳》著者採之而不疑,又見《德宗本紀》不載嘉王運之薨事(據史例當載之),遂不及細考而補之(因卷帙相隔較遠,難以檢知,更無法記得),因《舊傳》本無月日,故依體例而繫之於是年之末。但張氏謂“是校者不考傳誤而補之耳”,則又未達一間,觀史官“是歲”之語例與《新唐書》本紀無後人妄補之例可知。《新唐書》卷七《憲宗本紀》元和十年書“是歲,丹王逾薨”,與此例同,亦史官誤書,而絶無後人校補之痕跡。
(二)
因《舊傳》誤脱而誤補
如:《新唐書》卷二〇七《宦者傳序》:“唐制:内侍省官有内侍四,内常侍六,内謁者監、内給事各十,謁者十二,典引十八,寺伯、寺人各六。又有五局:一曰掖廷,主宫嬪簿最;二曰宫闈,扈門闌;三曰奚官,治宫中疾病死喪;四曰内僕,主供帳燈燭;五曰内府,主中藏給納。局有令,有丞,皆宦者爲之。”(第5855頁)
按:此叙唐朝内侍省制度,稱“内僕局掌宫中供帳燈燭”,與唐宋其他文獻頗有不合。《唐六典》卷十二《内侍省》云:“内僕局:令二人,正八品下;丞二人,正九品下;駕士一百四十人,典事八人。内僕令掌中宫車乘出入導引,丞爲之貳。凡中宫有出入則令居左,丞居右,而夾引之。”《大唐開元禮》卷二《皇太后皇后鹵簿》亦載皇太后及皇后出行,内僕令一人在左,内僕丞一人在右,行次於皇后重翟車之前。與《唐六典》所言相應。又《通典》卷二十七《内侍省》載:“内僕局,令二人。後漢有中宫僕令,掌車輿雜畜及導等。大唐置二人。”《舊唐書》卷四四《職官志三·内侍省》載:“内僕局:令二人(正八品下),丞二人(正九品下),書令史二人,書吏四人,駕士二百人。内僕令掌中宫車乘出入導引,丞爲之貳。凡中宫有出入,則令居左,丞居右,而夾引之。”《唐會要》卷六五《内侍省》亦云:“内僕局掌宫中輿輦導從。”皆稱内僕局掌“中宫車乘”。
《新傳》所載不僅與他書不合,而且也自相矛盾。《新唐書》卷四七《百官志二·内侍省》亦云:“内僕局:令二人,正八品下;丞二人,正九品下。掌中宫車乘。皇后出,則令居左,丞居右,夾引。”此亦明言内僕局職掌在“掌中宫車乘”。而《新唐書·宦者傳》所載又何以如此迥異呢?是否有可能“主供帳燈燭”也是内僕局的職掌之一,《宦者傳》所言與他書記載只是叙述的側重不同,而實際上並無正誤之分呢?《唐六典》雖然没有明確記載“宫中供帳燈燭”由哪一局負責,但所載五局各有分工,職掌明確:掖廷局掌管宫人簿籍,宫闈局掌管宫内門禁,奚官局掌管宫人疾病死喪,内僕局掌管中宫輿輦出行,此皆與“供帳燈燭”無關,唯内府局“掌中宫藏寶貨給納名數”,即負責中宫各種貨物進出之數,似可涵蓋此類。《通典》卷二七的叙述略顯明白一些:“内府局,令二人。漢有内者局令。隋曰内者。大唐爲内府,置令二人,掌内庫出納、帳設、澡沐等。”此所謂“帳設”,當即《新唐書》之“供帳”,指陳設宴會用的帷帳、器具等。而“燈燭”爲易耗物品,自然與内府出納相關。如此,則“供帳燈燭”之職在五局中最宜歸之内府局。《新唐書·百官志二》稱“内府局……掌中藏寶貨給納之數,及供燈燭、湯沐、張設”,則明確將“供帳燈燭”之職歸於内府局。記載最爲明確的是《唐會要》卷六五:“内府局掌宫中供帳燈燭。”是“供帳燈燭”與内僕局毫無關涉。《新唐書·宦者傳》將“供帳燈燭”之職屬之内僕局,既使内侍省的重要事務之一——導引中宫車輦出行之責湮没無聞,又使内僕、内府二局之職糾葛不清,其誤甚明。
百衲本《新唐書》卷二〇七《宦者傳序》
何以《新唐書·宦者傳》會有此之誤呢?觀《舊唐書》卷一八四《宦官傳》:
唐制有内侍省,其官員:内侍四人,内常侍六人,内謁者監六人,内給事八人,謁者十二人,典引十八人,寺伯二人,寺人六人。别有五局:掖廷局掌宫人簿籍;宫闈局掌宫内門禁,其屬有掌扇、給使等員;奚官局掌宫人疾病死喪;内僕局掌宫中供帳燈燭;内府局主中藏給納。五局有令丞,皆内官爲之。
《新》、《舊》兩傳内容基本相同,而關於内僕、内府兩局職掌更是高度一致,似乎是《新傳》沿襲了《舊傳》之誤。但檢《舊唐書》明嘉靖聞人詮刻本,“内僕局掌宫中供帳燈燭”下並無“内府局主中藏給納”一句,清乾隆間武英殿重刊《舊唐書》,始見此文。殿本多出的這句文字又從何而來呢?清劉文淇稱“近本(指殿本及其翻刻本)據《新書》補之”,甚確。這從此句稱“主”而不依上文述四局之職例用“掌”字亦可窺見其跡。殿本何以要據《新唐書》進行補改呢?這是因爲《舊唐書》此處所叙僅有四局,而上文明言“别有五局”,其有脱漏無疑,故校刊官據以補正。
百衲本《舊唐書》卷一八四《宦官傳》
但武英殿校刊官此處的校補卻大有問題:一是没有找到《舊唐書·宦官傳》此處的史源,而完全依據後出的《新唐書》進行校補,其内容未必完全相合。二是即使校補内容正確,也難以保持文字的原貌,因爲《新唐書》好删改舊文。三是此處雖缺一局,但未必是此句下脱漏了完整的叙述内府局職掌的那一句,而有可能是别種情形——如一句之中文字有缺漏。
如果我們看到並比較了《唐會要》的這段文字,對此就能找到很滿意的答案了。《唐會要》卷六五《内侍省》云:
唐制:内侍省,其官有内侍四人,内常侍六人,内謁者監六人,内給事十八人,謁者十二人,典引十八人,内寺伯二人,寺人六人。别有五局:掖廷局掌宫人簿籍;宫闈局掌宫内門禁,其屬有掌扇、給使等員;奚官局掌宫人疾病死喪;内僕局掌宫中輿輦導從;内府局掌宫中供帳燈燭。五局有令丞,皆内官爲之。
此與上引《舊唐書·宦官傳》的文字,除内僕、内府二局職掌外,其在内容、句式以及文字方面幾乎全同(個别差異無關主旨),而其下所云“太宗詔内侍省不立三品官,以内侍爲之長,階第四”,更與《舊唐書》一字不差,二者之淵源關係可謂一目了然。因爲《舊唐書》成書在前,不可能採用王溥的《唐會要》,但從《唐會要》成書過程看,也不可認爲是《唐會要》採用了《舊唐書》,觀二書下文叙述互有詳略可知。王溥的百卷《唐會要》是在德宗朝蘇冕、蘇弁兄弟修撰的《會要》四十卷(記載唐高祖至德宗九朝事蹟與制度)與宣宗朝崔鉉等《續會要》四十卷基礎上編撰而成的。此段相同之文字,當是《舊唐書》與《唐會要》同祖於蘇冕《會要》的原故。其實,不論《唐會要》的文字是來自《舊唐書》,還是二者同源於蘇冕《會要》,《唐會要》此處的“内僕局掌宫中輿輦導從,内府局掌宫中供帳燈燭”,都能有力地證明《舊唐書·宦官傳》與唐宋其他文獻齟齬不合的癥結所在:原來此處不是脱漏了“内府局”完整的那一句,而是上句“内僕局”脱了下半截,下句“内府局”脱了上半截,即在“内僕局掌宫中供帳燈燭”中間(“掌宫中”之下)脱去了“輿輦導從内府局掌宫中”十字。這顯然是因爲脱文末六字“内府局掌宫中”與上文“内僕局掌宫中”六字相似相同之故而造成的。殿本校刊官未作細察,以爲此脱“内府局”云云一句,遂有此據《新唐書》妄補之舉。
何以《新唐書》也誤稱内僕局“主供帳燈燭”呢?這是因爲編撰《新唐書》時,宋祁等所見《舊唐書·宦官傳》已有此脱漏(今殘宋本無此句亦可資印證)。宋氏但見上文只有四局而不够“五局”之數,也如殿本校刊官一般誤以爲是此處脱漏了“内府局”一句,遂沿襲《舊傳》之誤文,而於此下據《舊唐書·職官志三》“内府令掌中藏寶貨,給納名數”(《唐六典》卷十二“中”下有“宫”字)之語概括作“主中藏給納”而補足之,以致《新唐書·宦者傳》叙唐代内侍省之制亦有此自相重複、矛盾之處。令人不禁稱奇的是,宋氏因《舊唐書》誤文而進行的改補,在數百年後又成了《舊唐書》殿本校補的依據。若非有《唐會要》仍然保存著這段同源史文的舊貌,以及聞人本仍保留著舊本訛脱的痕跡,後人實在不易抉擿其中之謬誤。
《新唐書》此處的誤補提示我們:凡遇脱漏型訛誤,我們在校補時要注意琢磨具體的脱漏位置,所補文字要與前後文絲絲相扣。
(三)因誤會誤記而誤補
如:《新唐書》卷一四三《戴叔倫傳》:“劉晏管鹽鐵,表主運湖南,至雲安,楊子琳反。”(第4690頁)
點校本《校勘記》:“‘子’,各本原作‘惠’。按楊子琳爲瀘州刺史,大曆三年反,陷成都,敗走,入夔州,殺别駕張忠。見本書卷一四四《崔寧傳》及卷六《代宗紀》。楊惠琳爲夏綏銀節度留後,永貞元年反,見本書卷七《憲宗紀》。劉晏管鹽鐵在唐代宗時,而此云‘至雲安,楊惠琳反’。雲安屬夔州。根據時間和地理位置判斷,當是楊子琳反。今正。”
今按:吴縝《新唐書糾謬》卷六“楊子琳作楊惠琳二事”條詳辨其誤云:
《劉昌裔傳》云:“入蜀,楊惠琳亂,昌裔説之,惠琳順命,拜瀘州刺史,署昌裔州佐。惠琳死,客河朔間。曲環方攻濮州,表爲判官,爲環檄李納,剴曉大誼。環上其稿,德宗異之。”……蓋舊史止書爲“楊琳”,而脩新史者遂誤以爲惠琳。故其時世年月皆叅錯顛倒,前後不合。以子琳考之,則與紀傳年世事理皆符同,其誤昭然矣。今《新書》誤以“子琳”爲“惠琳”處凡二,此劉昌裔並戴叔倫傳,其誤皆同也。
吴缜撰,王東、左宏閣校證:《新唐书纠谬校证》,四川大學出版社,2014年。
清羅士琳《舊唐書校勘記》卷五一“劉昌裔”條亦辨其誤云:
楊琳之亂,張本“琳”上有“子”字,下同,云依《崔寧傳》。錢氏大昕云:“當作楊子琳,脱子字。”丁氏子復云:“楊琳當作楊子琳。”案《通鑑》二百二十四亦作“子琳”。三家所言甚當,然《册府》七百二十五已無“子”字,則其脱久矣。《新書》“琳”上有“惠”字,亦非是。子琳在代宗時,惠琳在憲宗時。
吴氏從《舊唐書·劉昌裔傳》與《戴叔倫傳》皆作“楊琳”,而《新傳》皆同作“楊惠琳”或“惠琳”(凡4條)判定,此爲《新書》史官之失,而非傳寫之誤;羅氏則據《册府元龜》,知《舊傳》非著者之過,而是沿襲國史之誤,皆信然可從。《新》、《舊書》原本皆如此,則今人校訂不煩改字,但仍其舊,而於校勘記中説明即可。
但諸家皆指“楊琳”脱“子”字,則仍可商榷。唐代杜甫《爲閬州王使君進論巴蜀安危表》(廣德元年作)有云:“近者,賊臣惡子,頻有亂常,巴蜀之人,横被煩費,猶自勸勉,充備百役,不敢怨嗟。吐蕃今下松維等州,成都已不安矣。楊琳師再脅普、合(朱注:楊琳即楊子琳。《通鑑》:永泰元年,瀘州牙將楊子琳舉兵討崔旰),顒顒兩川,不得相救。”韓愈《唐故右龍武統軍劉公墓碑》云:“劉公諱昌裔,字光後……楊琳爲横,巴蜀靡凋。”又《唐故檢校尚書左僕射右龍武統軍劉公墓誌銘》云:“入三蜀,從道士遊久之。蜀人苦楊琳寇掠,公單船往説。琳感欷,雖不即降,約其徒不得爲虐。琳降,公常隨琳不去。”皆稱“楊琳”或“琳”。此爲當時人詩文,文獻價值極高,可見“楊琳”原名如此,並非有脱字。唐人名與字相同或一字相同者甚多,楊琳字子琳,亦未可知。要之,“楊琳”非脱字可以確定。《新書》著者知唐朝時有楊惠琳謀反,見史源文獻權德輿撰《戴公墓誌銘》書“楊琳”反叛,以爲有脱字,乃補作“楊惠琳”,於是便有了《新書》的張冠李戴。
(三)
因《舊傳》誤字而誤改
如:《新唐書》卷一五三《段秀實傳》:“天寶四載,從安西節度使馬靈詧討護蜜有功,授安西府别將。靈詧罷,又事高仙芝。仙芝討大食,圍怛邏斯城。會虜救至,仙芝兵卻,士相失。秀實夜聞副將李嗣業聲,識之,因責曰:‘憚敵而奔,非勇也;免己陷衆,非仁也。’嗣業慚,乃與秀實收散卒,復成軍,還安西,請秀實爲判官。遷隴州大堆府果毅。”(第4847頁)
按:《舊唐書》卷一二八《段秀實傳》、《資治通鑑·唐紀三十三·天寶十二載》載段秀實於隴州任軍府果毅,“大堆府”皆作“斥候府”。清錢大昕《通鑑注辯正》卷二云“‘天寶十二載斥候府果毅段秀實。注:《新書》作隴州大堆府果毅,此從舊書。’按:《地理志》無‘斥候府’之名,蓋轉寫之譌,當以《新》史正。”《新唐書》卷三七《地理志一》關内道載:
隴州汧陽郡,上。……天寶元年,更郡曰汧陽。土貢:榛實、龍鬚席。户二萬四千六百五十二,口十萬一百四十八。縣三。(自注:有府四:曰大堆、龍盤、開川、臨汧。)
此即錢氏所據,後人也多從錢説。但《宋本册府元龜》卷七二八《幕府部》載:“以秀實爲判官,授大候府果毅。”此又作“大候府”。而《全唐文》卷九九五《大唐故朝散大夫京苑總監上柱國茹府君墓誌銘》云:
君諱守福,京兆人也。……武太后時,選補右領軍衞長上。考滿,授芳州仁里府别將,仍於定陵押當畢,授隴州大候府果毅。
王欽若等編:《冊府元龜》,中華書局,1989年。
清人所見墓誌拓本亦如此,誌書於開元十年,時代相近,可相互印證。後又有出土的唐代文書可爲佐證。《唐諸府衛士配官馬馱殘文書二》(阿斯塔那150號墓)載有“大候府馮法靜”,凡有大池府、歸政府、秦城府、三畤府、育善府、大候府、□道府、正平府、大順府、懷舊府、靜福府等11府名。
據此可以確認:《册府元龜》作“大候府”,説明唐代國史不誤,《舊傳》誤“大”爲“斥”,而“候”字不誤。《新唐書·地理志》誤“候”爲“堆”,而“大”字不誤,《新傳》見《舊傳》“斥候”之名,亦可見國史“大候”之名,覈之於《地理志》所據之史源文獻,以爲各誤一字,未及細考,遂改作“大堆府”,終不免以誤改誤之譏。
(四)
因誤解史源文獻而誤補誤改
《新唐書》卷五九《藝文志三》縱横家類小序:“右縱横家類四家,四部,一十五卷(原注:尹知章不著録)。”(第1533頁)
百衲本《新唐書》卷五九《藝文志》
按:《舊唐書》卷四七《經籍志下》小序云:“右縱横家四部,十八卷。”其中有“又三卷,尹知章注。”著録與小序正合,明無傳寫之誤。《新志》本之《舊志》,自當云“四家四部一十八卷”,而不是“一十五卷”;《新志》既云“尹知章不著録”,則不計尹知章一家,正好“一十五卷”,是《新志》前後自相矛盾。何以有此瞻前顧後之誤?且此云“著録”爲“一十五卷”及“尹知章不著録”,皆不合《舊志》實際情況。此當是著者先據《舊志》著録作“四家,四部,一十八卷”,後著者(或别一人)又見前“法家類”(隔名、墨兩家,但在同頁)有言“尹知章以下不著録三家,三十五卷”,誤以爲“法家類”尹知章注爲“不著録”,此“縱横家類”“尹知章注《鬼谷子》三卷”自當亦屬於“不著録”,故添補上小注“尹知章不著録”,同時改“一十八卷”爲“一十五卷”。
史源文獻的訛誤,可以直接幫助我們考察《新唐書》誤書的性質,而考見史源文獻的正確,也有助於我們了解《新唐書》誤書的緣由。如:
《新唐書》卷一五三《段秀實傳》:“朱泚反,……秀實知不可,乃陽與合,陰結將軍劉海賓、姚令言判官岐靈岳、都虞候何明禮,欲圖泚。”(第4851頁)
點校本《校勘記》:“各本原無‘判官岐靈岳’五字。按姚令言爲朱泚忠實黨羽,段秀實豈得與合謀圖泚?查《舊書》卷一二八《段秀實傳》云:‘秀實初詐從之,陰説大將劉海賓、何明禮、姚令言判官岐靈岳同謀殺泚。’《通鑑》卷二二八略同。是秀實所結非令言而爲令言之判官岐靈岳。觀本卷下文‘乃遣人諭大吏岐靈岳竊取令言印,不獲’,亦明令言實不與謀,而《舊書》所記可信。今據補。”
今按:點校本《校勘記》指出《新傳》此處訛誤甚確。《唐會要》卷八十載:“秀實初詐從之,陰説大將劉海賓、何明禮、姚令言判官岐靈岳,同謀殺泚,以兵迎乘輿。三人者,皆秀實夙所獎遇,遂皆許諾。”此明言“三人”,則姚氏排除在外。《册府元龜》卷五九六及卷六二二叙此事亦皆作“姚令言判官岐靈岳”。由此可知,《新傳》之誤並非出自史源文獻,而是史官倉促間誤讀了《舊傳》文字而删去了此五字,雖然没有版本可以爲據,也没有其他文獻作爲直接證據,但我們從《新唐書》的行文方式仍然可以考知。
《新唐書》行文,首見之人物必姓名連舉或前加官職,而在下文再次叙及此人時則一般只單稱名而不書姓,更不復稱官職。若《新唐書》此處原文已有“判官岐靈岳”五字,則下文數句之後不當再稱“大吏岐靈岳”。前人對此早有認識,如宋章如愚《群書考索》前集卷十五《正史門·唐史類》直指“新史乃削去‘判官岐靈岳’五字”。清顧炎武《日知録》卷二六“《新唐書》”條亦有辨析,以爲是《新書》誤讀而略去此五字。既然是史官誤删,則點校本的校補就成了可議之處。
由上可知,《新唐書》之誤書與史源文獻的狀態頗爲密切。其沿襲史源文獻之誤而不察者,有採自《通典》的,有採自《昌黎先生文集》的,有採自《長曆》的,有採自《崇文總目》的,有採自國史的,更多的則是源自作爲撰寫藍本的《舊唐書》,皆可歸之爲失校之類。
其誤校之類,則主要源自《舊唐書》的誤本。著者限於學識或其他條件,對《舊唐書》傳本多訛或歧出的材料没有經過細緻甄别就强作解人,貿然加以利用或訂正,以致造成新的訛誤,甚至原文不誤卻因誤解而誤改。對於“失校”與“誤校”這兩類《新唐書》原書之誤,整理者自當恪守“求真”的校勘原則,保存文獻的原貌,不改動原文,而僅在校勘記中揭示其誤。
史源文獻的比較考察,使我們對古文獻的著者之誤也有新的認知:原書文字之誤,有著者新增之誤,但更多爲承襲史源文獻之誤。特别是史部文獻,由於其史料文本具有反復或輾轉傳承的特點,因此二者的關係尤爲密切。我們相信在通校《新唐書》之後,著者誤書的現象、類型和原由將會得到更加全面的發掘與總結。
(本文原載《歷史文獻研究》,2017年第2期。
再读《女工》:
作者:Ruby 发布时间:2014-01-05 19:44:13
依稀记得,坚持读第一本所谓的课外书——大学借阅从图书馆《女工》,早已记不清故事情节,只知道浦小提是个很棒的女子。
再读《女工》,已是八年后:一个坚韧自尊自爱的平凡女子,值得钦佩的普通女工,“靠双手吃饭,你不丢人”—浦小提,你是认真劳动努力活着的真女子!巾帼不让须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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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 焦***山: ( 2025-01-08 09:15:36 )
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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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方式特简单,一直点就好了。
- 网友 晏***媛: ( 2024-12-15 08:40:13 )
够人性化!
- 网友 康***溪: ( 2024-12-18 18:43: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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挺好的,书籍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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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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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般,只能说收费的比免费的强不少。
- 网友 菱***兰: ( 2025-01-06 07:38: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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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 温***欣: ( 2024-12-11 08:1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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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点意思的网站,赞一个真心好好好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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