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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书籍详细信息

  • ISBN:9787510911996
  • 作者:暂无作者
  • 出版社:暂无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5-12-1
  • 页数:646页
  • 价格:118.00元
  • 纸张:暂无纸张
  • 装帧:暂无装帧
  • 开本:暂无开本
  • 语言:未知
  • 丛书:暂无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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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5-01-09 19:33:02

内容简介:

《 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对条文的解释采取“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理论基础及法理分析”“域外相关立法考察”“观点之争与立场选择”“适用”的结构模式,比较详细地介绍各个条文拟解决问题、存在争议以及最后采取观点的理由。同时,对于条文适用中容易产生疑问的问题进行了专门阐述,兼具理论性与实践性。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条文全本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5年11月25日)

第二部分新闻问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新闻发布稿

妥善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促进保险业健康稳定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答记者问

第三部分条文释义

第一条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

(一)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

(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

(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主旨)

(释义)

一、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立法现状

(二)存在问题

二、理论基础及法理分析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确立

(二)人身险中的保险利益

(三)死亡险的被保险人同意要件

三、域外相关立法考察

四、观点之争与立场选择

(一)审查被保险人同意的立场之争

(二)被保险人同意的形式

(三)被保险人同意的时间

(四)相关案例分析

(适用)

一、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

二、被保险人同意的时间

三、被保险人同意的认定

第二条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和投保人撤销其依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作出的同意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保险合同解除。

(主旨)

(释义)

一、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立法现状

(二)存在问题

二、理论基础及法理分析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二)死亡险中被保险人的保护

三、域外相关立法考察

四、观点之争与立场选择

(一)被保险人同意是否可以撤销

(二)被保险人同意撤销的法律后果

(适用)

一、本条的适用范围

二、被保险人撤销同意的形式

三、被保险人撤销同意的方式

四、被保险人撤销同意的法律后果

五、被保险人撤销同意的限制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主旨)

(释义)

一、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立法现状

(二)存在问题

二、理论基础及法理分析

(一)合同的效力

(二)瑕疵合同转化、补正与追认

(三)瑕疵合同的国家干预

(四)被保险人同意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五)保险利益和被保险人同意的审查方式

三、观点之争与立场选择

(一)观点之争

(二)立场选择

(适用)

一、主动审查的基本原则和方式

二、审查深度与力度的把握

三、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利益的审查方式

(一)保险利益存在时点的学术之争

(二)出险时欠缺保险利益的法律效果

(三)非出险时欠缺保险利益的法律效果

四、保险利益中同意的事后追认

第四条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主旨)

(释义)

一、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二、理论基础及法理分析

(一)保险利益的界定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功能

(三)保险利益原则对人身保险的适用

(四)人身保险利益的立法原则及内容

(五)人身保险利益不存在的法律后果

三、域外相关立法考察

四、观点之争与立场选择

(一)投保人丧失保险利益的法律后果

(二)相关案例分析

(适用)

一、保单受让人是否需要具有保险利益

二、保单继承人是否需要具有保险利益

三、正确认识本条与第二条之间的关系

第五条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根据保险人的要求在指定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体检,当事人主张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免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的体检结果,仍以投保人未就相关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主旨)

(释义)

一、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立法现状

(二)存在问题

二、理论基础及法理分析

(一)关于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二)关于保险人弃权

三、域外相关立法考察

(一)关于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一般性规定

(二)关于保险人采用体检手段评估承保风险问题

(三)关于保险人弃权问题

四、观点之争与立场选择

(一)体检程序的介入是否免除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二)相关案例分析

(适用)

一、医疗机构未将真实体检结果告知保险人的后果

二、医疗机构因过失而不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

三、保险人未就投保单中的不完全回答作进一步询问的法律后果

第六条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其他履行监护职责的人为未成年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主张参照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该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经未成年人父母同意的除外。

(主旨)

(释义)

一、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立法现状

(二)存在问题

二、理论基础及法理分析

三、域外相关立法考察

(一)完全禁止型

(二)以丧葬费为例外认可之禁止型

(三)以死亡年龄为界点之限制型

(四)以丧葬费及未成年人同意为条件之限制型

(五)以监护人授权及未成年人同意为条件之限制型

(六)限定保险金额之限制型

四、观点之争与立场选择

(一)观点之争

(二)立场选择

(三)相关案例分析

(适用)

准确理解本条司法解释但书部分“未成年人父母”的含义

第七条当事人以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他人已经代为支付保险费为由,主张投保人对应的交费义务已经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主旨)

(释义)

一、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立法现状

(二)存在问题

二、理论基础及法理分析

(一)第三人代付保险费的性质

(二)民法上的第三人清偿理论

(三)保险费的第三人清偿

三、域外相关立法考察

四、观点之争与立场选择

(一)第三人可否代付保险费

(二)第三人代付后可否要求变更自己为投保人

(三)对第三人有无必要加以限制

(适用)

一、如何认定代付保费构成第三人代为清偿

二、保险人可否拒绝第三人代付人身保险保险费

三、第三人代付人身保险保险费后可否起诉要求投保人偿还

第八条保险合同效力依照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投保人提出恢复效力申请并同意补交保险费的,除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外,保险人拒绝恢复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人在收到恢复效力申请后,三十日内未明确拒绝的,应认定为同意恢复效力。

保险合同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之日恢复效力。保险人要求投保人补交相应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主旨)

(释义)

一、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立法现状

(二)存在问题

二、理论基础及法理分析

三、域外相关立法考察

(一)同意主义立法模式

(二)可保主义立法模式

(三)宽松的可保主义立法模式

(四)自动复效主义立法模式

(五)当事人约定主义立法模式

(六)其他立法模式

(七)学者对不同立法模式的评价

四、观点之争与立场选择

(一)关于复效条件

(二)关于保险人决定复效与否的期限

(三)关于复效的起始时间

(适用)

一、正确认识本解释的规范属性

二、关于本条第一款“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的理解

(一)如何理解“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二)如何理解“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

三、保险人是否有催交保险费的义务

四、被保险人是否享有复效申请权的探讨

五、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保险合同恢复效力的时间

六、保险合同复效对告知义务、不可抗辩条款及自杀条款之影响

(一)保险合同复效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影响

(二)保险合同复效对不可抗辩制度适用的影响

(三)保险合同复效对自杀免责条款适用的影响

(四)保险合同复效对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是否产生影响

七、被保险人在复效申请处理期间死亡的处理

八、投保人申请复效经保险人拒绝后能否再次申请复效

九、复效期间经过后的法律效果

十、凡有自动垫交条款且符合条件的,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未续交保险费为由使合同效力中止

第九条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三)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主旨)

(释义)

一、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立法现状

(二)存在问题

二、理论基础及法理分析

(一)受益人在保险合同权利结构中的地位

(二)指定受益人的主体

(三)受益人仅存在于被保险人身故的情形

(四)概括式指定受益人的法律效力

三、域外相关立法考察

(一)关于受益人存在的范围

(二)受益人指定权主体归属

(三)受益人指定方式

(四)保险金遗产化的立法

四、观点之争与立场选择

(一)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之法律后果

(二)如何理解未指定受益人或指定受益人不明

(三)案例分析

(适用)

一、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能否行使保险金请求权

二、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经被保险人同意的含义及形式

三、非合同指定受益人的效力

四、正确认定另有约定的情形

第十条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当事人主张变更行为自变更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主张变更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变更行为无效。

(主旨)

(释义)

一、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二、理论基础及法理分析

(一)受益人的界定

(二)受益人的指定

(三)受益人的变更

(四)变更行为的性质

(五)受益人的法律地位

三、域外相关立法考察

四、观点之争与立场选择

(一)受益人变更是否需要保险人同意

(二)受益人变更通知保险人的效力

(三)相关案例分析

(适用)

一、正确认定受益人的资格

二、正确看待变更权利的专属性

三、正确认定意思表示的发出

四、正确认定遗嘱变更的效力

五、正确认定通知保险人的方式

六、正确认定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

七、正确认定团体保险的受益人

第十一条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变更受益人,变更后的受益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主旨)

(释义)

一、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立法现状

(二)存在问题

二、理论基础和法理分析

(一)受益人的概念

(二)受益人所享权利的性质

三、域外相关立法考察

四、观点之争与立场选择

(一)观点之争

(二)立场选择

(适用)

保险事故发生后,可否变更非该保险事故所对应的受益人

第十二条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数人为受益人,部分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死亡、放弃受益权或者依法丧

失受益权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处理;保险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未约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

(二)未约定受益顺序但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

(三)约定受益顺序但未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平均享有;

(四)约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

(主旨)

(释义)

一、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二、理论基础及法理分析

(一)受益人与受益权

(二)受益权的性质

(三)受益人的死亡

(四)受益权的放弃

(五)受益权的丧失

三、域外相关立法考察

四、观点之争与立场选择

(一)部分受益人的受益份额如何分配

(二)如何对待受益顺序与受益份额

(适用)

一、共同受益人的受益份额

二、保险人如何给付保险金’(342)

三、本条规定的适用条件

四、正确确定不同法律后果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主张该转让行为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主旨)

(释义)

一、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二、理论基础及法理分析

(一)债权转让基本理论问题

(二)保险金请求权转让与保单转让

三、观点之争与立场选择

(适用)

一、关于转让人是否包括被保险人

二、关于人寿保险金请求权的转让

三、关于司法解释本条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关系

第十四条保险金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要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保险人以其已向持有保险单的被保险人的其他继承人给付保险金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主旨)

(释义)

一、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立法现状

(二)存在的问题

二、理论基础与法理分析

(一)受益人的指定及其缺失

(二)没有受益人的法律后果

三、观点之争与立场选择

(一)是否可以向持有保单的继承人给付保险金

(二)相关案例

(适用)

一、正确认定本条的适用条件

二、正确认定本条的适用范围

三、关于保单遗失的问题

第十五条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存在继承关系,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人民法院应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并按照保险法及本解释的相关规定确定保险金归属。

(主旨)

(释义)

一、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二、理论基础及法理分析

(一)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同时遇难

(二)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遇难

三、域外相关立法考察

四、观点之争与立场选择

(一)《保险法》与《继承法》的衔接

(二)相关案例分析

(适用)

一、本规定的适用条件

二、正确适用推定规则

三、正确处理多张保单问题

第十六条保险合同解除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为不同主体,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要求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保险人依照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主旨)

(释义)

一、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二、理论基础及法理分析

(一)人身保险的种类

(二)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来源

(三)保险单现金价值的功能

(四)保险单现金价值的退还

(五)保险合同的法律结构

三、域外相关立法考察

四、观点之争与立场选择

(适用)

一、区分现金价值与保险费

二、区分现金价值与保险金

三、保险单现金价值的规范

四、现金价值能否强制执行

(一)关于现金价值能否强制执行的政策考量

(二)关于现金价值能否强制执行的法理

(三)关于现金价值的可执行性

(四)关于现金价值强制执行的比较法研究

(五)关于现金价值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

(六)关于现金价值强制执行的方式

五、现金价值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七条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其解除合同未经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同意为由主张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保险人的除外。

(主旨)

(释义)

一、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立法现状

(二)存在问题

二、理论基础及法理分析

(一)为他人利益保险合同概述

(二)为他人利益保险合同解除权的发生

(三)利他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三、域外相关立法考察

四、观点之争与立场选择

(一)观点之争

(二)立场选择

(适用)

一、任意解除权的行使应当采取何种方式进行

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于投保人通知解除后提出异议如何处理

三、第三人因保险合同解除导致的损失的纠纷处理

四、团体保险投保人解除权的处理

五、解除权行使前已发生了保险事故的如何处理

第十八条保险人给付费用补偿型的医疗费用保险金时,主张扣减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或者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赔偿金额的,应当证明该保险产品在厘定医疗费用保险费率时已经将公费医疗或者社会医疗保险部分相应扣除,并按照扣减后的标准收取保险费。

(主旨)

(释义)

一、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二、理论基础及法理分析

(一)保险法上的损害填补原则

(二)医疗费用保险与损害补偿原则

(三)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

三、争议观点与立场选择

(一)商业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的关系

(二)相关案例

(适用)

一、本条的适用条件

二、保险人承担举证责任

三、商业医疗保险是否可以获得重复给付

四、商业医疗保险人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

第十九条保险合同约定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医疗支出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要求对超出部分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主旨)

(释义)

一、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立法现状

(二)存在问题

二、理论基础及法理分析

(一)对价平衡原则

(二)合理期待原则

三、域外相关立法考察

四、观点之争与立场选择

(一)观点之争

(二)立场选择

(适用)

一、医保标准条款已经保险人明确说明而产生法律效力是本条司法解释适用的前提

二、准确理解本条司法解释的关键在于“医疗费用标准”及“保险人有证据证明”两项要件的把握

第二十条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保险人因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就医的除外。

(主旨)

(释义)

一、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立法现状

(二)存在问题

二、理论基础及法理分析

三、观点之争与立场选择

(一)如何看待定点医院条款的效力

(二)相关案例

(适用)

一、如何界定“因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就医”

二、如何界定“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一条保险人以被保险人自杀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由保险人承担举证责任。

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以被保险人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抗辩的,由其承担举证责任。

(主旨)

(释义)

一、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二、理论基础及法理分析

(一)自杀的界定

(二)自杀与保险给付

三、域外相关立法考察

四、观点之争与立场选择

(一)自杀的举证责任

(二)相关案例分析

(逶用)

一、被保险人为无法辨认行为的精神病人是否构成自杀

二、被保险人被胁迫自杀是否构成自杀

三、因受益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死亡的处理

四、本条的适用对象

第二十二条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被保险人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其他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主旨)

(释义)

一、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立法现状

(二)存在问题

二、理论基础和法理分析

(一)犯罪不赔的基本理论

(二)保险法上的犯罪概念与认定

三、域外相关立法考察

四、观点之争与立场选择

(一)观点之争

(二)立场选择

(适用)

一、正确认识畏罪自杀与犯罪不赔的关系

二、正确认识合同约定条款与犯罪不赔的关系

三、正确认识故意犯罪与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关系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主张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证明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结果与其实施的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

刑事强制措施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被保险人在羁押、服刑期间因意外或者疾病造成伤残或者死亡,保险人主张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主旨)

(释义)

一、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二、理论基础及法理分析

(一)保险责任的承担

(二)保险责任承担的例外

三、域外相关立法考察

四、观点之争与立场选择

(一)故意犯罪与保险责任的承担

(二)相关案例分析

(适用)

一、故意犯罪的认定

二、刑事强制措施的界定

三、因果关系的认定

第二十四条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当事人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外,但有证据证明下落不明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内,当事人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主旨)

(适用)

一、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立法现状

(二)存在问题

二、理论基础与法律分析

(一)民法上的宣告死亡

(二)宣告死亡在保险法上的效果

三、争议观点与立场选择

(一)宣告死亡是否属于死亡险的保险事故

(二)人身保险中认定死亡的时间点

(三)相关案例

(适用)

一、正确认识本解释的规范属性

二、被保险人被撤销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的损失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造成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予以支持。

(主旨)

(释义)

一、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二、理论基础及法理分析

(一)近因原则内容与发展

(二)多个原因存在时的处理原则

三、域外相关立法考察

四、观点之争与立场选择

(一)保险事故的认定

(二)相关案例分析

(适用)

一、正确认定本条的适用条件

二、正确认定不同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六条本解释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主旨)

(适用)

一、立法现状及存在争议

二、理论基础及法理分析

(一)法律与司法解释的生效

(二)法律与司法解释的失效

(三)法律与司法解释的溯及力

三、观点之争及立场选择

(一)本解释的生效

(二)本解释的溯及力

(适用)

一、正确认定本解释的适用对象

二、正确认定本解释的适用对象

……

第四部分相关规范

后记


作者介绍:

杜万华,男,汉族,1954年1月生,四川雅安人,1970年9月参加工作,1981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法理学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学位,二级大法官。

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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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介绍

《 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对条文的解释采取“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理论基础及法理分析”“域外相关立法考察”“观点之争与立场选择”“适用”的结构模式,比较详细地介绍各个条文拟解决问题、存在争议以及最后采取观点的理由。同时,对于条文适用中容易产生疑问的问题进行了专门阐述,兼具理论性与实践性。


精彩短评:

  • 作者:Travis_Bickle 发布时间:2020-08-16 17:26:35

    本人现在主要使用的叫牌体系……

  • 作者:Azeril 发布时间:2013-11-19 21:38:10

    幽默感是讓生活不那麼難堪難受的法寶 那些源自生活的細枝末節裡 都在滋長著不快樂與非不快樂兩種能量。但是 對小孩子來說 難的是長大 也是停留在那樣一段時間裡頭 哪怕 在回憶時會是匆匆過眼的無法忘懷。這都是誰的錯呢?——幾米也說 我的錯 都是大人的錯。誠然。

  • 作者:文屿 发布时间:2021-10-07 15:45:31

    汉斯居然是王子,这反转真绝了

  • 作者:Angle He 发布时间:2023-03-26 18:42:43

    场景精妙绝伦,最后还有个手把手教你画封面,有爱了!

  • 作者:独孤改之 发布时间:2019-03-07 15:43:01

    本书封面右侧、封底左侧的甲骨文字,似乎是“林野遘行牧,风雪有归渔”。出处待考。

    本书封面、书脊、封底和扉页用作背景的甲骨,现藏中国国家博物馆,具体资料可参见《甲骨文合集》10405正。该片甲骨对研究商代田猎、社会结构、职官等有重要价值。

  • 作者:小飞 发布时间:2011-11-02 10:07:30

    我居然把它读完了……


深度书评:

  • 有趣的数数绘本

    作者:文字的魅力 发布时间:2023-04-26 16:55:14

    色彩绚丽,造型简单,没有肌理效果,很适合低幼儿童。

    想不到认识数字,还可以编这么有趣的故事。

    首先把所有的物品都罗列出来,然后从一个苹果开始讲故事,这是类似于公路历险的故事。他们之间互相追赶捕捉,是一场追逐游戏。

    到了10, 10个蜂窝的时候,出现了数不清的蜜蜂,这是一个很好的结尾,因为再往上数,小孩的头脑也像蜜蜂一样乱成一坨乱码了。

    最后再把它理一理清楚,和小孩一起做个总结。

    不吝啬于再一次与小孩对话。

    还有就是第1页与最后一页的复印非常漂亮。

    开始熊种的是苹果树,最后吃上的蜂蜜。

    独具匠心的结尾,看的出作者的用心和创意。

  • 颜氏家训摘录——南北朝文化常识和典故

    作者:有龙则灵 发布时间:2023-03-18 13:04:01

    你不到塞北,就无法相信,真有容纳千人的大帐。

    你不过江南,岂可想象,运载万斛大米的楼船。

    江河宽广,金刀利刃,这些世面,颜之推都见过了,才有了这本家训。

    老颜是个正统的士大夫,亲身经历三个王朝的毁灭,从死人堆里爬出来,大江南北,冷眼旁观了各种丑态和惨剧,让他变得保守世故。此书教育意义颇重,也得以流传下来,或许也是对混乱时代的一个总结:

    听老颜的话,眼界比海宽,塞北千人帐,江南万斛船。

    私摘录一些当时 的惯用词句、俗语、谚语、典故等等,南北朝社会人文的一些片段,供参考。

    序致第一

    【谚语】屋下架屋,床上施床。

    (案例或来源:庾仲初作《扬都赋》成,以呈庾亮。亮以亲族之怀,大为其名价,云可三《二京》,四《三都》。于此人人竞写,都下纸为之贵。谢太傅云:“不得尔,此是屋下架屋耳,事事拟学,而不免俭狭。”——《世说新语》)

    【道理】尧、舜之道,不如寡妻之诲谕。

    (案例或来源:专诸者,堂邑人也。伍胥之亡楚如吴时,遇之于途。专诸方与人斗,将就敌,其怒有万人之气,甚不可当。其妻一呼即还。)

    教子第二

    【故事】犹捶挞之。(王僧辩母亲,稍不如意,就捶挞四十岁的儿子。)

    【故事】抽肠衅鼓。(有一学士,宠溺娇纵惯了,口无遮拦,结果秀才碰到兵,被周逖抽肠衅鼓。)

    【故事】叔段州吁之讥(参见左传)

    (齐琅琊王高俨,被先帝及太后笃爱,骄恣无节,“至尊已有,我何意无?”。后矫诏斩杀宰相和士开,被废而死。)

    兄弟第三

    【故事】兄弟并命。

    (江陵王玄绍,弟孝英、子敏,兄弟三人友爱。江陵陷没时, 两个弟弟争相求代雄而死,最后一齐赴死。)

    后娶第四

    【风俗】江左不讳庶孽,河北鄙于侧出。

    (在南方,嫡出、庶出没有太大分别,正妻死后,妾也可以主持家事。北方嫡庶贵贱分明,正妻死后必然要重娶,多次续弦,如果儿女众多,分家产常常导致官司诉讼,兄弟反目,“辞讼盈公门,谤辱彰道路。”《魏书》中这样的案例颇多)

    【故事】薛包以至孝闻。

    (后汉书中,汝南薛包孝悌,后母憎恨,兄弟求分财异居。)

    治家第五

    【道理】治家之宽猛,亦犹国焉。

    【风俗】今北土风俗,率能躬俭节用,以赡衣食; 江南奢侈,多不逮焉。

    【故事】(梁元帝时有中书舍人,治家过于严苛,被妻妾一起买凶杀了。)(贬)

    【故事】(房文烈治家宽松,家都被奴婢拆了。)(贬)

    【故事】(裴子野清贫,不忘救济疏亲。)

    【故事】邺下有一领军(考证疑似为厍狄伏连),巨贪,后来坐事伏法抄家,有“麻鞋一屋,弊衣数库,其余财宝,不可胜言。”

    【风俗】江东妇女,略无交游,其婚姻之家,或十数年间,未相识者,惟以信命赠遗,致殷勤焉;邺下风俗,专以妇持门户,争讼曲直,造请逢迎,车乘填街衢,绮罗盈府寺,代子求官,为夫诉屈。此乃恒、代之遗风乎?

    (江东妇女一般不出门,河北妇女在内当家做主,在外可以社交,甚至为子求官衔,为夫打官司,疑似鲜卑风俗。甚至河北妇女纺织手艺的要比江东的优秀。)

    【谚语】陈蕃曰:“盗不过五女之门。”

    (歧视严重现象,有一家人,妻妾中如有生女儿,就给她抱走,任凭母亲号泣。)

    【谚语】落索阿姑餐。

    (落索:冷落萧索。姑母(夫家母)往往嫉恨媳妇,相互怨恨。家之常弊。)

    【讽刺】近世嫁娶,遂有卖女纳财,买妇输绢,比量父祖,计较锱铢,责多还少,市井无异。

    (婚姻变成卖女儿,自古有之。)

    风操第六

    【谚语】蓬生麻中,不劳翰墨

    (荀子:“蓬生麻中,不扶自直。”近朱者赤,从小熏染就学会了,不需要劳烦别人教。)

    【故事】梁世谢举,甚有声誉,闻讳必哭,为世所讥。

    【故事】又有臧逢世,臧严之子也,笃学修行,不坠门风;孝元经牧江州,遣往建昌督事,郡县民庶,竞修笺书,朝夕辐辏,几案盈积,书有称「严寒」者,必对之流涕,不省取记,多废公事,物情怨骋,竟以不办而还。此并过事也。(贬)

    【风俗】凡避讳者,皆须得其同训以代换之。

    (梁武小名阿练,子孙皆呼练为绢; 或有讳云者,呼纷纭为纷烟;有讳桐者,呼梧桐树为白铁树,便似戏笑耳。)

    【讽刺】北土多有名儿为驴驹、豚子者,使其自称及兄弟所名,亦何忍哉?

    【风俗】今人避讳,更急于古。

    【讽刺】吾亲识中有讳襄、讳友、讳同、讳清、讳和、讳禹,交疏造次,一座百犯,闻者辛苦,无憀赖焉。

    【风俗】古人之所行,今人之所笑也。今南北风俗,言其祖及二亲,无云家者; 田里猥人,方有此言耳。凡与人言,言己世父,以次第称之,不云家者,以尊于父,不敢家也。

    凡与人言,称彼祖父母、世父母、父母及长姑,皆加尊字,自叔父母已下,则加贤字,尊卑之差也。

    (和别人谈话,只要讲到自己的伯父,就用排行来称呼,不说“家”,是因为伯父比父亲还尊,不敢称“家”。如:二伯。凡是说到姑、姊妹、女儿,已经出嫁的就用丈夫的姓来称呼,没有出嫁的就用排行来称呼。和别人谈话,提到对方的祖父母、伯父母、父母和长姑,都加个“尊”字,从叔父母以下,就加个“贤”。如:尊父母、尊公、贤兄。)

    【风俗】南人冬至岁首,不诣丧家; 若不修书,则过节束带以申慰。北人至岁之日,重行吊礼;礼无明文,则吾不取。

    【风俗】南人宾至不迎,相见捧手而不揖,送客下席而已;北人迎送并至门,相见则揖,皆古之道也,吾善其迎揖。

    【风俗】江南轻重,各有谓号,具诸书仪;北人多称名者,乃古之遗风,吾善其称名焉。

    (江南地方礼仪轻重各有称谓,都记载在专讲礼节的《书仪》上。北方人多自己称名,这是古代的遗风。)

    【风俗】言及先人,理当感慕,古者之所易,今人之所难。

    (江南人除非事出不得已,否则,在与别人谈及家世的时候,一定是以书信往来,很少当面谈及的。北方人无缘无故想找别人聊天,就会到家相访。如果自己的长辈已经逝世,口称“大门中”,对伯父、叔父则称“从兄弟门中”,对已过世的兄弟,则称兄弟的儿子“某门中”。例:泰山羊侃,梁朝初来南方。颜之推到邺城,他侄儿羊肃来问及羊侃的情况,颜之推答道:“您从门中在梁朝时,具体情况是这样的……”羊肃说:“他是我的亲第七亡叔,不是从。”祖孝徵当时也在坐,他早就知道江南的风俗,就对羊肃说:“就是指贤从弟门中,您怎么不了解?”)

    【风俗】古人皆呼伯父、叔父,而今世多单呼伯、叔。

    (古人都喊伯父、叔父,而现在的人大多单喊伯、叔。兄弟的儿子死了父亲,和他谈话的时候,叫他兄子、弟子,就颇为不忍,北方人多叫他侄。)

    【风俗】江南饯送,下泣言离。北间风俗,不屑此事,歧路言离,欢笑分首。

    【故事】有王子侯,梁武帝弟,出为东郡,与武帝别,帝曰:“我年已老,与汝分张,甚以恻怆。”数行泪下。侯遂密云,赧然而出。坐此被责,飘颻舟渚,一百许日,卒不得去。

    (分张:分别。密云:密云不雨,当时俗语,戏谓为不哭。梁武之弟因为离别没有哭,就被责罚。)

    【风俗】父母之世叔父,皆当加其次第以别之;父母之世叔母,皆当加其姓以别之;父母之群从世叔父母及从祖父母,皆当加其爵位若姓以别之。河北士人,皆呼外祖父母为家公家母;江南田里间亦言之。

    (父母亲的伯父、叔父,都应该在称呼前加上排行顺序以此表示区别;父母亲的伯母、叔母,都应该在称呼前面加上她们的姓以此表示区别;父母亲的子侄辈的伯父、叔父、伯母、叔母以及他们的从祖父母,都应该在称呼前面加上他们的爵位和姓以此表示区别。河北的男子,都称外祖父、外祖母为家公、家母;江南的乡间也是这样称呼。)

    【风俗】凡宗亲世数,有从父,有从祖,有族祖。江南风俗,自兹已往,高秩者,通呼为尊,同昭穆者,虽百世犹称兄弟;若对他人称之,皆云族人。河北士人,虽三二十世,犹呼为从伯从叔。

    (宗族亲属的世系辈数,有从父,有从祖,有族祖。江南的风俗,从此以往,对官职高的,通称为尊,同一个祖宗的,虽然隔了一百代,但照样称为兄弟;如果对外人介绍,则都称作族人。河北士人,虽然已隔二三十代,但照样称从伯从叔。北人重同姓,南人亲属易疏,同门异灶。)

    【风俗】吾亲表所行,若父属者,为某姓姑; 母属者,为某姓姨。

    【风俗】江南丧哭,有哀诉之言;山东重丧,唯呼苍天,期功以下,唯呼苍天。

    【风俗】江南凡遭重丧,若相知者,同在城邑,三日不吊则绝之

    【风俗】江左朝臣,子孙初释服,朝见二宫,皆当泣涕;二宫为之改容。颇有肤色充泽,无哀感者,梁武薄其为人,多被抑退。

    (梁朝大臣的子孙刚脱去丧服,去朝见皇帝和太子的时候,都应该哭泣流泪。但也颇有一些肤色丰满光泽,没有一点哀痛感觉的人,梁武帝看不起他们的为人,这些人大多被贬退降谪。如:裴政除去丧服,朝见梁武帝的时候,形容枯槁,当场痛哭流涕,梁武帝目送着他出去,说:“裴之礼没有死啊。”)

    【故事】李构、陆襄、姚子笃、熊康、思鲁舅母、王修等关于亡亲之事

    【风俗】今二亲丧亡,偶值伏腊分至之节及月小晦后,忌之外,所经此日,犹应感慕,异于馀辰,不预饮宴、闻声乐及行游也。

    【故事】尝有甲设谲席,请乙为宾;而旦于公庭见乙之子,问之曰:「尊侯早晚顾宅?」 乙子称其父已往。

    (早晚:何时。)

    【风俗】江南风俗,儿生一期,为制新衣,盥浴装饰,男则用弓矢纸笔,女则刀尺鍼缕,并加饮食之物,及珍宝服玩,置之儿前,观其发意所取,以验贪廉愚智,名之为试儿。

    (试儿,又作:试周。)

    【风俗】梁世被系劾者,子孙弟侄,皆诣阙三日,露跣陈谢;子孙有官,自陈解职。子则草癋粗衣,蓬头垢面,周章道路,要候执事,叩头流血,申诉冤枉。若配徒隶,诸子并立草庵于所署门,不敢宁宅,动经旬日,官司驱遣,然后始退。

    【风俗】古者,天子丧服以临师,将军凿凶门而出。父祖伯叔,若在军阵,贬损自居,不宜奏乐宴会及婚冠吉庆事也。若居围城之中,憔悴容色,除去饰玩,常为临深履薄之状焉。

    【风俗】四海之人,结为兄弟,命子拜伏,呼为丈人,申父友之敬;身事彼亲,亦宜加礼。比见北人,甚轻此节,行路相逢,便定昆季,望年观貌,不择是非,至有结父为兄、托子为弟者。

    (南方人不轻易结义,北方人容易称兄道弟。)

    【风俗】门不停宾,古所贵也。失教之家,阍寺无礼,或以主君寝食嗔怒,拒客未通,江南深以为耻。

    (例:裴之礼规训门生僮仆。)

    慕贤第七

    【道理】世人多蔽,贵耳贱目,重遥轻近。

    【故事】丁觇善书法,却为人所轻视。“前所轻者,后思一纸,不可得矣。”

    【故事】(侯景之乱)王公朝士,不下一百,便是恃侃一人安之。

    (台城混乱,凭借羊侃坐镇,抗拒侯景百余日。)

    【故事】齐亡之迹,启于是矣。

    (杨愔受戮,刑政于是衰败;斛律被诛,周人始有吞齐之志;张延隽被排挤,晋州最先陷落。)

    勉学第八

    【讽刺】及有吉凶大事,议论得失,蒙然张口,如坐云雾;公私宴集,谈古赋诗,塞默低头,欠伸而已有识旁观,代其入地。何惜数年勤学,长受一生愧辱哉!(注解:或讥讽北齐许惇)

    【讽刺】上车不落则著作,体中何如则秘书。

    (高门子弟,能坐车就可以当著作郎,能写书信就可以当秘书郎。)

    【故事】梁朝全盛之时,贵游子弟,多无学术,至于谚云:「上车不落则著作,体中何如则秘书。」 无不熏衣剃面,傅粉施朱,驾长檐车,跟高齿屐,坐棋子方褥,凭斑丝隐囊,列器玩于左右,从容出入,望若神仙。

    (一旦遭到离乱,不学无术的人都显形,没有学识的,只能沉沦厮役,耕田养马。)

    【道理】夫明六经之指,涉百家之书,纵不能增益德行,敦厉风俗,犹为一艺,得以自资. 父兄不可常依,乡国不可常保,一旦流离,无人庇廕,当自求诸身耳。

    【谚语】积财千万,不如薄伎在身。

    【讽刺】 且负甲为兵,咋笔为吏,身死名灭者如牛毛,角立杰出者如芝草。

    【道理】爰及农商工贾,厮役奴隶,钓鱼屠肉,饭牛牧羊,皆有先达,可为师表,博学求之,无不利于事也。

    【道理】夫学者犹种树也,春玩其华,秋登其实; 讲论文章,春华也,脩身利行,秋实也。

    【谚语】幼而学者,如日出之光,老而学者,如秉烛夜行,犹贤乎瞑目而无见者也。(来源:师旷)

    【故事】故士大夫子弟,皆以博涉为贵,不肯专儒。

    (举例:何胤、刘瓛、明山宾、周舍、朱异、周弘正、贺琛、贺革、萧子政、刘缔等,兼通文史,不徒讲说也。洛阳亦闻崔浩、张伟、刘芳,邺下又见邢子才:此四儒者,虽好经术,亦以才博擅名。)

    【谚语】博士买驴,书券三纸,未有驴字。

    【故事】庄、老、周易,总谓三玄。武皇、简文,躬自讲论。 周弘正奉赞大猷,化行都邑,学徒千余,实为盛美。

    (梁代又盛行老庄,梁武、简文、梁元亲自讲说)

    【故事】闲斋张葛帏避蝇独坐,银瓯贮山阴甜酒,时复进之,以自宽痛。率意自读史书,一日二十卷。

    (梁元帝十二岁时在会稽,患病仍然好学。)

    【故事】彭城刘绮,早孤家贫,灯烛难办,常买荻尺寸折之,然明夜读。

    【故事】义阳朱詹,吞纸以实腹, 寒无毡被,抱犬而卧。 犬亦饥虚,起行盗食,呼之不至,哀声动邻,犹不废业。

    【故事】宦者内参田鹏鸾,怀袖握书,晓夕讽诵,以学成忠而死。

    【道理】若务先王之道,绍家世之,藜羹绎褐,我自欲之。

    (如果致力于先王之道,继承我们家祖辈相传的读书传统,即使吃粗劣饭菜、穿乱麻衣服,我也乐意。)

    【讽刺】江南闾里间,士大夫或不学问,羞为鄙朴,道听涂说,强事饰辞:呼征质为周、郑,谓霍乱为博陆,上荆州必称陕西,下扬都言去海郡,言食则糊口,道钱则孔方,问移则楚丘,论婚则宴尔,及王则无不仲宣,语刘则无不公干。凡有一二百件,传相祖述,寻问莫知原由,施安时复失所。

    (讽刺乱用典故。)

    【道理】夫学者贵能博闻也。郡国山川,官位姓族,衣服饮食,器皿制度,皆欲根寻,得其原本。

    【故事】吾在益州,与数人同坐,初晴日晃,见地上小光,问左右:「此是何物?」 有一蜀竖就视,答云:「是豆逼耳。」

    【故事】吾问儒行、敏行曰:「凡字与咨议(思鲁的姨夫彭城刘灵)名同音者,其数多少,能尽识乎?」 。因为说之,得五十许字。

    (“灵”字的五十个同音字。)

    文章第九

    【讽刺】行有余力,则可习之。然而自古文人,多陷轻薄。

    (举例屈原、宋玉、东方朔、司马相如、王褒、扬雄等三十六人。)

    【讽刺】今世文士,此患弥切,一事惬当,一句清巧,神厉九霄,志凌千载,自吟自赏,不觉更有傍人。

    【讽刺】吾见世人,至无才思,自谓清华,流布丑拙,亦以众矣,江南号为詅痴符。

    (有一士族,在外被人取笑戏弄,假装称赞, 被妻劝戒。 此人叹:“才华不为妻子所容,何况行路!”)

    【道理】慎勿师心自任,取笑旁人也。

    (勿自我感觉良好。)

    【讽刺】然而君子之交绝无恶声,一旦屈膝而事人,岂以存亡而改虑?

    【故事】陈孔璋居袁裁书,则呼操为豺狼; 在魏制檄,则目绍为蛇虺。

    (陈琳在曹操、袁绍阵营时说辞巨变。)

    【道理】凡为文章,犹人乘骐骥,虽有逸气,当以衔勒制之,勿使流乱轨躅,放意填坑岸也。

    【讽刺】文章当以理致为心肾,气调为筋骨,事义为皮肤,华丽为冠冕. 今世相承,趋本弃末,率多浮艳. 辞与理竞,辞胜而理伏; 事与才争,事繁而才损。

    (南北朝文章之弊,有郑、卫之音。)

    【谚语】沈隐侯曰:「文章当从三易:易见事,一也; 易识字,二也; 易读诵,三也。」

    【故事】邢赏服沈约而轻任昉,魏爱慕任昉而毁沈约。祖孝征尝谓吾曰:「任、沈之是非,乃邢、魏之优劣也。」

    (邢子才、魏收之争。)

    【风俗】挽歌辞者,或云古者虞殡之歌,或云出自田横之客,皆为生者悼往告哀之意。

    (相传田横门客所作,说人命如薤上之露。汉时,李延年将其分为二曲,《薤露》送王公贵人,《蒿里》送士大夫庶人。)

    【道理】文章地理,必须惬当。

    (写文章应恰当符合地理常识,不轻于涉笔。举例:梁简文雁门太守行乃云:「鹅军攻日逐,燕骑荡康居,大宛归善马,小月送降书。」 )

    【故事】王籍入若耶溪诗云:「蝉噪林逾静,鸟鸣山更幽。」 江南以为文外断绝,物无异议。简文吟咏,不能忘之,孝元讽味,以为不可复得。

    【故事】兰陵萧悫,尝有秋诗云:「芙蓉露下落,杨柳月中疏。」 时人未之赏也。吾爱其萧散,宛然在目。

    【谚语】江南语曰:「梁有三何,子朗最多。」

    (三何,为:何逊、何思澄、何子朗;子朗信饶清巧。世人语曰:人中爽爽何子朗。)

    名实第十

    【道理】上士忘名,中士立名,下士窃名。

    【讽刺】吾见世人,清名登而金贝入,信誉显而然诺亏,不知后之矛戟,毁前之干橹也。

    【讽刺】以一伪丧百诚者,乃贪名不已故也。

    【道理】治点子弟文章,以为声价,大弊事也。

    涉务第十一

    【道理】但当皆晓指趣,能守一职,便无愧耳。

    (国之用材,大较不过六事:朝官、文士、军旅、地方官、使节、建造)

    【讽刺】吾见世中文学之士,品藻古今,若指诸掌,及有试用,多无所堪。

    【故事】举世怨梁武帝父子爱小人而疏士大夫,此亦眼不能见其睫耳。

    (清流文士多迂诞浮华,不涉世务。寒门容易使唤,故多见委使。)

    【风俗】梁世士大夫,皆尚褒衣博带,大冠高履,出则车舆,入则扶侍,郊郭之内,无乘马者。周弘正为宣城王所爱,给一果下马,常服御之,举朝以为放达。至乃尚书郎乘马,则纠劾之。

    (士大夫鄙视亲自乘马,高官骑马会被弹劾。)

    【故事】建康令王复性既儒雅,未尝乘骑,见马嘶歕陆梁,莫不震慑,乃谓人曰:「正是虎,何故名为马乎?」

    省事第十二

    【谚语】铭金人云:「无多言,多言多败;无多事,多事多患。」

    【谚语】古人云:「多为少善,不如执一;鼫鼠五能,不成伎术。」

    【故事】近世有两人,朗悟士也,性多营综,略无成名,经不足以待问,史不足以讨论,文章无可传于集录,书迹未堪以留爱翫,卜筮射六得三,医药治十差五,音乐在数十人下,弓矢在千百人中,天文、画绘、棋博,鲜卑语、胡书,煎胡桃油,炼锡为银,如此之类,略得梗概,皆不通熟。

    (疑为祖珽、徐之才。什么都会,什么都不精。)

    【道理】论语曰:「未信而谏,人以为谤己也。」

    【道理】墨翟之徒,世谓热腹,杨朱之侣,世谓冷肠;肠不可冷,腹不可热,当以仁义为节文尔。

    止足第十三

    【道理】宇宙可臻其极,情性不知其穷,唯在少欲知足,为立涯限尔。

    【道理】天地鬼神之道,皆恶满盈。谦虚冲损,可以免害。

    【故事】自丧乱已来,见因托风云,徼幸富贵,旦执机权,夜填坑谷,朔欢卓、郑,晦泣颜、原者,非十人五人也。慎之哉! 慎之哉!

    (政局动荡,天上地下。)

    诫兵第十四

    【讽刺】今世士大夫,但不读书,即称武夫儿,乃饭囊酒瓮也。

    养生第十五

    【道理】华山之下,白骨如莽,何有可遂之理?

    (传闻华山修仙人多,都避免不了死。)

    【道理】夫生不可不惜,不可苟惜。

    【故事】(侯景之乱)吴郡太守张嵊,建义不捷,为贼所害,辞色不挠。

    【故事】(侯景之乱)鄱阳王世子谢夫人,登屋诟怒,见射而毙。

    (离乱以来,亲眼见很多名臣贤士,临难求生,终为不救,徒取其辱,唯有张嵊、谢夫人守节而死。)

    归心第十六

    【道理】昔在江南,不信有千人毡账,及来河北,不信有二万斛船:皆实验也.

    (所谓:塞北千人帐,江南万斛船。)

    【道理】 但当兼修戒行,留心诵读,以为来世津梁.。人生难得,无虚过也。

    【故事】望蔡县令于寺中宰牛,因而生癞。

    书证第十七

    【风俗】春秋说以人十四心为德,诗说以二在天下为酉,汉书以货泉为白水真人,新论以金昆为银,国志以天上有口为吴,晋书以黄头小人为恭,宋书以召刀为邵,参同契以人负告为造:如此之例,盖数术谬语,假借依附,杂以戏笑耳。

    音辞第十八

    【风俗】南方水土和柔,其音清举而切诣,失在浮浅,其辞多鄙俗。北方山川深厚,其音沈浊而鈋钝,得其质直,其辞多古语。然冠冕君子,南方为优;闾里小人,北方为愈。易服而与之谈,南方士庶,数言可辩;隔垣而听其语,北方朝野,终日难分。

    杂艺第十九

    【谚语】江南谚云:「尺牍书疏,千里面目也。」

    【道理】夫巧者劳而智者忧,常为人所役使,更觉为累。

    (来源:庄子德充符:“巧者劳而智者忧,无能者无所求。”劝戒书法技艺不要过精。)

    【故事】韦仲将遗戒。

    (韦仲将登梯题榜,头鬓皓然,因而敕儿孙勿学书法。)

    【故事】王逸少、萧子云、王褒,举世惟知其书。

    【故事】陶隐居、阮交州、萧祭酒诸书,莫不得羲之之体。

    【故事】梁元帝、萧方等、萧贲、刘孝先、刘灵、顾士端、刘岳。(善画。)

    【风俗】江南谓世之常射,以为兵射,冠冕儒生,多不习此; 别有博射,弱弓长箭,施于准的,揖让升降,以行礼焉. 防御寇难,了无所益。

    【讽刺】古者,卜以决疑,今人生疑于卜。

    【谚语】世传云:「解阴阳者,为鬼所嫉,坎壈贫穷,多不称泰。」

    【道理】拘而多忌,亦无益也。

    【故事】(算术)江南此学殊少,唯范阳祖暅精之,位至南康太守。河北多晓此术。

    【道理】微解药性,小小和合,居家得以救急,亦为胜事,皇甫谧、殷仲堪则其人也。

    【风俗】礼曰:「君子无故不彻琴瑟。」 古来名士,多所爱好。洎于梁初,衣冠子孙,不知琴者,号有所阙;大同以末,斯风顿尽。

    【讽刺】唯不可令有称誉,见役勋贵,处之下坐,以取残盃冷炙之辱。戴安道犹遭之,况尔曹乎!

    (晋书:戴逵破琴,曰:“戴安道不为王门伶人。”)

    【道理】(博弈)有时疲倦,则傥为之,犹胜饱食昏睡,兀然端坐耳。

    【风俗】古为大博则六箸,小博则二煢,今无晓者。比世所行,一煢十二棋,数术浅短,不足可翫。

    (博经:博局之戏,各设六箸,行六棋,故云六博。用十二棋,六白六黑。 )

    【风俗】(投壶)今则唯欲其骁,益多益喜,乃有倚竿、带剑、狼壶、豹尾、龙首之名. 其尤妙者,有莲花骁。

    终制第二十

    【遗训】至如蜡弩牙、玉豚、锡人之属,并须停省,粮甖明器,故不得营,碑志旒旐,弥在言外。载以鳖甲车,衬土而下,平地无坟;若惧拜扫不知兆域,当筑一堵低墙于左右前后,随为私记耳。灵筵勿设枕几,朔望祥禫,唯下白粥清水干枣,不得有酒肉饼果之祭。

    【遗训】若报罔极之德,霜露之悲,有时斋供,及七月半盂兰盆,望于汝也。

    【遗训】汝曹宜以传业扬名为务,不可顾恋朽壤,以取堙没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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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友 方***旋: ( 2024-12-26 01:04:24 )

    真的很好,里面很多小说都能搜到,但就是收费的太多了

  • 网友 养***秋: ( 2024-12-14 04:01:09 )

    我是新来的考古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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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星好评

  • 网友 龚***湄: ( 2024-12-15 20:05:41 )

    差评,居然要收费!!!

  • 网友 师***怀: ( 2025-01-05 10:19:51 )

    好是好,要是能免费下就好了

  • 网友 堵***格: ( 2024-12-27 23:14:28 )

    OK,还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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