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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考卷特快专递 第3期第三期文科综合 老高考版2023新版 天星教育高考文综摸底监测卷高考真题汇编书籍详细信息

  • ISBN:9787559088185
  • 作者:暂无作者
  • 出版社:暂无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22-09
  • 页数:暂无页数
  • 价格:12.89
  • 纸张:胶版纸
  • 装帧:平装
  • 开本:8开
  • 语言:未知
  • 丛书:暂无丛书
  • TAG: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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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5-01-09 19: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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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短评:

  • 作者:Kylie 发布时间:2017-07-22 16:33:59

    26 喜欢四、五、六、八章

  • 作者:ASUKALC 穷折腾 发布时间:2012-06-24 19:49:28

    问答都好,可惜太短。。。然后这帮工作狂,挺变态的

  • 作者:Zorina 发布时间:2020-01-08 10:10:26

    北京市东城区图书馆借到,有一些细节上的失误想给4.5星。

  • 作者:知识焗番薯 发布时间:2019-03-08 20:24:13

    观点有趣,但是要辩证看待。最怕这种有一定理论基础的人宣传偏激的观点,他们太懂得怎么在看似逻辑严密的论证中掺自己私货。

  • 作者:大魔导师信陵君 发布时间:2022-06-16 16:03:20

    很少给两星。但结合这本书跟作者另一本《论日本法的精神》内容几乎一模一样并且同时出版来看,大有骗钱的嫌疑。。。害老子多花几十块钱,必须差评!

  • 作者:vi 发布时间:2019-10-07 13:06:40

    启发了比特币吗


深度书评:

  • 女性主义者的爱情一定是一条丧尸路吗? | 《她厌男,她是我女友》书评

    作者:李双双Joy 发布时间:2023-05-19 18:38:59

    因为一下子被《她厌男,她是我女友》(以下简称《她厌男》)这本书的名字吸引,所以在大陆版还没有出版之前,先买了繁体字竖版的台湾版来看。这是一本让人可以一口气读完的书,同时也是一本视角独特的书。

    我基本上是在地铁上看的,每每因为作者的幽默而忍不住大笑出来。 虽然充满幽默,但同时也是一本让人因为感同身受而觉得沉重,觉得很窒息的书。在女性意识觉醒之后,那些缺乏性别意识,甚至厌女而不自知的男性们,我们还可能同他们进入亲密关系吗?如果真的进入了亲密关系,又会是怎样一番景象?作者把这个部分描绘得尤其生动,读的时候仿佛置身其中。

    今天的文章即是一次对书的推荐,又是一份探讨的邀请。随着很多女性前辈的努力,女性对于自己身处的父权文化看得越来越清晰,也对从前建构的以浪漫爱为基础,实则在规训和限制女性的很多思维和主流文化越来越带有批判性思维,但我们并没有真正的自由,不是吗?

    父权制度仍旧像是无处不在的地心引力,让我们一次次回到它的磁场中。而醒来的性别意识,就像打开之后就再也回不去的潘多拉的魔盒,也像一把照妖镜,把浪漫爱建构起来的粉红泡泡轻易戳破,抽丝剥茧地让那些“看起来还不错的男人”一次次暴露出他们所浸淫其中的父权思维和视角。

    我们会失望吗?当然会,并且就像《她厌男》这本书里描写的女主的表情一样,我们笑了,是那种“万念俱灰的笑容”。或许希望就是在这万念俱灰中渐渐腾升的吧?就像上野千鹤子在《从零开始的女性主义》中说到的,在每个一对一的关系里,实现“一人一杀”,重新对另一个个体进行关于人权、平等和爱的性别教育,只是有时候我们也会问,真的这样就可以了吗?

    下面让我们直接进入“正题”:女性主义者的爱情是一条注定的丧尸路吗?

    01—

    “见鬼”的女性主义者

    在台版的推荐序里,小说家刘芷妤说:“在台湾,开始接触并认同女性主义的人,叫做‘开天眼’,指的是当某个人开始理解女性主义并用这样的知识去观看世界时,会发现这个世界充满了反女性的人事物就像一个开了天眼,从此看得到鬼魂的人,往后便不得不时时刻刻意识到这个世界鬼比人多。而她们共同的痛苦也很类似:在大多数的人看不到鬼、害怕鬼、甚至不知道更不承自己就是鬼的情况下,这余下的人生该有多少举步维艰?”

    我很喜欢“开天眼”的这个比喻。开了天眼就再也回不去了。我想起我们刚刚录制的关于性骚扰的声声不息的一期播客里,有位姐妹在投稿里说自己17岁时,被来家里的叔叔隔着羽绒服摸了屁股和下体,把这件事情告诉了父亲,结果父亲也是为那位叔叔辩护的,在那一刻他们的“头哐被炸飞,变成一摊蠕动的、充满威胁的肉泥”,从此再也无法把他们当成是人去看待。我很想说,妹妹这就是你的“见鬼”时刻啊!

    我们都是孤独的见鬼者,在用女性而非父权的视角去重新理解世界的时候,发现那些厌女的思维、话语、言论、图片、影像,那些做着厌女行为,说着厌女话语的人们,竟然都是无处不在。这些人包括我们的父母、长辈、老师、朋友、男友和老公。而当我们试图指出“这里有鬼”的时候,也总会有人说:“我没看到,是你被害妄想吧?”“是你太敏感了吧?”“开玩笑的,你那么认真干什么?”“你想太多了吧?”

    《她厌男》的作者,韩国作家闵智炯也把女性视角、智识和意识上的觉醒称之为“丧尸路”:外面那么多丧尸,出去了就会面临着被丧尸咬死的风险,而我们也并没有证据证明外面还有多少“留着一样的血液的人类”存在。所以是不是可以得出结论:还是留在原地一个人生活更好?

    然而就像闵智炯说的:“朋友们被我逗笑,而我心里流着泪。有时候我的理性支配着我,告诉我绝对不能被收编到固有的父权制度之下,脑海中回荡着不婚、不恋爱、不做爱、不怀孕的口号。但是有时候致命的孤独又会劫获我,我苦涩自问真的找不到和我共度下半辈子,赋予着辛苦人生意义的那个人吗?”

    虽然没有韩国女性主义者们那么激进地喊着“不婚、不恋爱、不做爱”的口号的那种视死如归的决绝,我也的确是在无数个“见鬼”瞬间感受到“心如死灰”。虽然“恐弱”的我很想立刻反驳闵智炯说:伴侣不该成为赋予人生意义的那个人,作为异性恋的我们还可以从和女性建立家人的关系中获得意义,从创造中获得意义,从无数其他的事情和关系里获得意义。

    然而孤独,没错,就是那种彻骨的孤独,也会在某个瞬间袭来,在某个夜深人静的晚上,想要与某个人相拥入眠,或者在“丧尸路”上一路狂奔,努力协助其他“人类姐妹”之后精疲力竭的晚上,也很想看到某个我爱的人的脸孔,跟他一起吃吃饭,聊一些跟“拯救世界”没关系的甜蜜的废话。

    在梦醒时分,这条路就像一个迪士尼童话故事的重新解读:睡美人不是“被吻醒”了,而是被性骚扰了,甚至可怕的是,她在醒来之前就已经被强奸了,而她之所以昏迷,是因为王子在她的饮料里下了药……

    带着这开了天眼之后“见鬼”的本事,奔走在“丧尸路”上,一面勇敢地挑战男性制定的规则在世界上“杀出一条自己的路”,一面又倍感疲惫孤独与不被理解的我们,现在开始走进这个略显奇怪的当代“爱情故事”里吧!

    02—

    “我”的奇怪女友

    这本书最有趣的做法是从一个男性第一人称视角出发的,也就是说,书里的“我”是一个普通的“韩国男性”。这种“普通”就在于:“我”没有受过任何性别教育或者说女性主义教育,“我”觉得激进女性主义者充其量只是「仇男的女性酸民」罢了。此刻脑中响起了全嘻嘻问上野老师的那句:“请问您成为女性主义者是因为之前在与男性的关系里受了什么伤吗?”

    从男主的视角出发,他简直是一个“没有缺点的好男人”:对女友温柔体贴,处处替女友着想,半夜担心在外聚会的女友还要去接她回家(他们并不住在一起),想要对女友负责,要跟她结婚生子的绝世好男人!明明出去吃饭也都是他在买单!他觉得很委屈。

    好死不死,就是这样的一个“好男人”,重新遇到了他大学时候的初恋女友,彼时的她,已经变成了一名韩国的激进女性主义者。而他们的重逢也充满了戏剧性:在韩国「堕胎合法化」游行的街头,他恰好路过,觉得是一群“疯女人”,而她就是那群抗议的“疯女人”中的一员。他当然疑惑不解:她干嘛在大周末的,穿上黑色T恤,站在街头跟人群一起大喊“我的身体!我自己决定!” ?她干嘛显得这么迫切?女性主义不就是为了「图利」吗?图利和迫切,好像有点格格不入吧?还是喜欢初恋女友的他,最终忍耐不住想要跟她复合。她却提出如果重新恋爱,他先提出分手,就要给他一百万(韩元)。

    尽管如此,他还是想要跟她在一起(并在心里默默觉得自己真了不起)。他觉得一定是她遇到了糟糕的男人,才“变成这样”的,他要用爱“感化”她,让她重新回到从前那个她,让她体会到“爱情的好”,然后心甘情愿跟他走进婚姻,完成结婚生子的任务。而完全忘了,她从最开始就告诉他:她并不想结婚。这一切都只是他们别扭且撕扯的关系的序曲。

    后来发生的一切,用现在网络流行的语言来说,就是“典中典”了。她所在的出版社里,她的直属领导是一个女性,听到这里,他的第一反应是:

    “不过既然组长是女性,工作上应该有占便宜的地方吧?组长漂亮吗?”

    在她瞪了他,然后说「真够讨人厌的。」之后,他说到:“不是吗?女人在公司运用女性魅力……其实很常见,不是吗?”

    她:“啊,运用吗?说的好听啊,运用,你现在的意思是女性们靠着撩裙摆获得职场成就。好像是这种意思?你知道这种说法有多厌女吗?”

    跟女友打电话,他只想聊一些“平凡的话题”:「午餐吃什么、公司的人怎样和一些生活趣事」,而从她嘴里听到的是各种社会新闻:「非法入侵女生宿舍的男大学生强奸未遂,因告发男领导性骚扰而被公司辞退的女实习生,文艺圈的metoo运动」(我本土化了一下)。

    而他的反应是:「总之刚刚你说的新闻事件,你太站在受害者的立场去看整个事件了,也许实际情形完全不是那么一回事,不是吗?不能听信单方面说辞,以后说不定会打脸,发现是诬告。我们先静观事情发展,你说好吗?」

    电话那头女友挂了电话。(只能说挂得太好了!)

    这些话语你听起来一定不陌生吧?就在前几天,我和一位男性朋友通话,他还在问我:「你怎么看待史航事件中的反转?」

    我问:「什么反转?」因为我确实不觉得这件事情有什么反转,所以整个人被问懵了。

    他说:「就是微博上史航后来晒出来的聊天记录啊!那明显就是在互相调情,不是吗?为什么觉得被骚扰了,还要继续跟他见面,还说什么要约他一起运动呢?为什么当时不觉得是性骚扰,现在却要站出来说是性骚扰?」我们当时就这个问题聊了40分钟,谁也没有说服谁。

    虽然此刻我的文字也不想用来说服任何人,但我还是想要重复回应一下这些问题(带着万分的无奈):

    首先,在一段权力不平等的关系里,这种不平等不仅仅存在于上下级,而且存在于个体经验的差异,很显然做文艺圈掌握资源并且混迹多年的史航,和籍籍无名、初出茅庐的年轻女孩们,是权力不平等的关系,而权力不平等,意味着“同意”不是一种选择,而更像是不得不。

    其次,为什么女孩们还要回应他,甚至还在微信的聊天记录里说下次还要跟他见面?

    因为我们女孩他爹的从小就被教育要听老师话,要乖,要讨人喜欢,要跟所有人搞好关系!我们礼貌地回应着对方,甚至不敢直接拒绝,我们努力维持着关系的体面,甚至还妄想让把我们当成猎物的混蛋可以把我们当人看。我们从小就被警告:「不要太敏感」「都只是在开玩笑」「你怎么那么不识逗」,所以我们屏蔽自己的感受、压抑自己的不适和恶心,努力假装一切都正常,然后继续回复对方。

    关于「为什么以前不觉得是性骚扰,现在却觉得了?」这个问题,我想上野老师在《厌女》的增订版关于性骚扰的这个部分说得很明确。

    这件事情关系到对女性经验的命名权到底掌握在谁的手中:从前这种定义权掌握在男性手中,他们会说只是在「开玩笑」「闹着玩」「就是普通的夫妻吵架和摩擦」,而现在我们知道女性真正在经历些什么,我们知道她在经历「性骚扰」,她身上留下的伤痕不是「夫妻吵架」而是「家庭暴力」。

    上野老师:「若无概念,经验则无从表达。正是因为有了概念,女性才能回溯过去,将自己的经验重新定义—那时的郁闷不快,原来就是’性骚扰’啊!」

    所以不是从前我们不说,而是从前我们根本找不到语言来说明自己的经验是什么。

    它显然不是「闹着玩」也不是「开玩笑」,因为我们感受到了强烈的不舒服,我们在职场一次次被骚扰,甚至产生了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我们的工作热情被抹杀,每天生活在恐惧和焦虑中,夜晚失眠,甚至想要辞职、自杀。这些经历都不是在「开玩笑」。

    所以你问我怎么看这些「反转」,我告诉你这里没有反转,只有血淋淋的女性困境。没有什么诬告,只有压抑了很多年的愤怒。在如今的女性主义前辈们的奋力努力下,我们终于创造出了可以讲出自身经历,被一小部分人支持,而不是被荡妇羞辱、被污名的环境,所以我们当中终于有人开口了,仅此而已。

    从前不讲不是因为不存在,而是因为根本没有讲述的出口和出路。

    可是我亲爱的男性友人,我说的这些话,你又能理解多少?已然被你贴上“就是在聊骚”的“荡妇们”,你又愿意在何种程度上去理解她们话语里隐藏的「不愿意」、「不同意」?而我又有多少空间可以真正把这些话当着你的面讲出口?

    更何况,我自己都在挣扎着去理解自身的处境。

    每天不断积极地阅读、讨论、思考和学习,才获得了当下的这些不同于父权话语的语词来描述自己,那么还有多少缺乏智识资源的女性,她们在面对你这样的诘问时,会感受到强烈的不适,却找不到语言来为自己的不适诉说?

    男性所说的「中立视角」,不过是由男人定义的「中立」罢了。而它实际上既不中立,也不客观。何为「真理」,何为「中立」,谁有权力来定义?上野老师说:“社会性别研究不适单纯地从女性视角对男性创建的学术真理进行补充,而是通过「女性是谁」「谁来决定女人之为女人」等问题不断地揭示学术的政治性。”

    换句话说,我们这群女性主义者,在直接质疑定义权和知识的建构是从谁的视角出发,有谁定义,为谁和什么服务,又在压制和抑制谁。

    回到书里,我想你现在大概能懂的男主女友体验到的那种“万念俱灰”了:和一个不承认自己也是“鬼”的人谈恋爱,很难,太难了。鬼当然也有温和的、凛冽的区别。凛冽的鬼会要我们的命,他们跟踪、偷拍、强奸、下药、家暴、谋杀。而温和的鬼呢?他们似乎只是在爱我们,但这些爱,却处处透露着不对劲。

    就比如他只是规训我留长发,说他不喜欢短发的女孩;他只是规训我的身材,说我最近看起来有点胖了,或者他都不需要规训我,只是一个眼神,我就开始对自己的身材自卑了(毕竟已经被全社会PUA了这么多年,太容易启动了);他只是规训我,说他喜欢看我穿裙子和高跟鞋;他只是规训我,说我那么晚回家他会担心;他只是规训我,说跟其他男孩子(也有女孩子)一起玩,他会吃醋,会嫉妒;他只是规训我,说我再多读书,再深造,会给他压力,而且年纪也大了,到时候不好生孩子;他只是规训我,不要轻易辞职,哪个女孩在职场上不被性骚扰,忍一忍会过去的……

    面对满嘴说着“为我好”的男友的规训,我却看到的都是鬼影,在他身上,鬼影重重,而我无法在他面前「做个人」。

    03—

    爱是奇遇,需要两个愿意冒险的灵魂

    对于男主对女友,我始终不觉得那是爱情。在整个恋爱过程里,他一直想着的,是让她恢复「正常」,回到那个她成为「激进女性主义者」之前的样子。他说「我知道你不是这样的人。」而她回答「我就是这样的人」。

    在这里我想引用一段作家荞麦在她的微博上的话:

    ……很多男人,真的喜欢女人吗?

    当然他们想要拥有一个女人(女友、妻子),但是他们真的喜欢、享受跟女人相处吗?享受那种互动吗?还是说:互动只是拥有一个女人的手段和过程而已。等女人变成了女朋友、妻子之后,这个男人又再次消失了……去做他真正喜欢做的事情(跟男性伙伴一起打游戏、打篮球甚至去嫖娼)。

    (部分)男性想要恋爱,结婚,但是他们真的喜欢恋爱生活和家庭生活吗?

    这都不知道是男人的悲哀还是女人的悲哀。”

    我其实也想问:男主真的看到了他女友真实的样子吗?看到了她之后,他真的会喜欢她吗?他真的可以享受和她在一起相处的时光吗?

    其实我也在书里看到了某种男主的矛盾:一方面他喜欢女友这样有趣的女孩子,一方面他心里渴望的又是符合性别刻板印象的,温柔可爱的女孩子。但他不喜欢她的短发,也不喜欢她穿着中性,更不喜欢她戴眼镜、不化妆,穿着「好女孩上天堂,坏女孩想去哪儿去就哪儿」字样的T恤。他不喜欢她去上街参加女性主义的游行,也不喜欢她发那些每天都让她愤怒的厌女的社会新闻,他不理解她为什么要这么关注这些东西,好好生活不好吗?他无法理解,无法共情,也绝对没可能参与。

    我们男主是一个刚刚翻开一页书,就找到了「知识分子感」的阅读绝缘体,而女主却是一个阅读量超级大的编辑,二人的精神世界丰富与贫瘠程度可想而知。当然我不觉得阅读是扩展视野的唯一途径,甚至很多人读了很多书,却还是学不会基本的做人(想想最近在文艺界那些披着“文学外衣”性侵性骚扰女孩的男人们)。但阅读的确是最便捷最朴实的让自己在智识上丰富起来的手段。如果一个人告诉我他从不阅读,但是保持着跟人的大量对话,或者一直在世界各地的现场拓展视野,他的精神世界也不会太贫瘠。

    但现实是,我dating过的男性里,大部分都很无趣(抱歉,小伙子们!)。这种无趣大概来自于人生的某种漫无目的感:他们只是活着,但没有purpose,没有passion,没有让他们充满好奇心和干劲儿的东西,而他们过往生活里文化资本的积累少之又少,学习只是为了过往的考试,他们没有训练那种在智识上可能的丰富生活:为了好奇心学习,为了探索世界和自己而狂热地学习,并且带着批判性的思维和对现当性的反思,每天都有新发现的那种快乐。

    当然我也遇到过很多非常喜欢跟我聊天的男性,毕竟我充满奇思妙想和好奇心,懂得聆听和回应,温暖又不失力量,既尊重又有礼貌,想跟我聊天也很正常(对,就是这么厚脸皮)。不过那种大家在平等对话的感觉仍旧少之又少,很多时候我理解了对方,但对方无法理解我在说什么,这大概就是另一种层面的孤独吧!

    在书里男主反复强调着女友的外貌:她哪怕不化妆,也非常好的皮肤(现在所谓的“素颜美”的说法);她的眼睛怎样,头发怎样,锁骨又是怎样的。每次他内心独白好爱她的时候,都是跟这些外貌有关,我不禁在心中叹气。

    每夸一次,我的心就又沉一点。那如果没有好皮肤呢?如果不白皙呢?如果没有小巧的五官,没有玲珑的面孔,又怎样呢?你还爱她什么?

    女性被男性凝视的目光性化、客体化。甚至我们从小就被教导要去享受这种“女性魅力”(去你大爷的女性魅力!)。书中男主的眼光,就像电影里通常是男性摄影师拍摄的女性镜头一样,一点点,一块块,把女性的身体肢解成一个个碎片。就像上野说的,一条内裤、一个胸部特写之所以能让男性「性致勃勃」,是因为他们的发情装置根本不是一个完整的女性,而是代表女性性器官的符号罢了,也就是说:任何女人都可以,只要是女性性器官的符号就可以。

    我记得上野也在和汤山玲子对话的书《快乐上等!》里面聊到“扮女装”这个事情。

    女人只要按照社会规范里“一个性感女人应该是什么样子”去装扮自己,就会有男人对这套装扮发情。就像影视剧作品里无数次的“丑女大变身”:女主扮上女装,男主的眼睛就开始发光发亮。从前没有觉得不对劲,但现在想想:怎么她只有主动性化自己,你的眼中才能看到她的存在吗?难道不是爱她这个人,哪怕她完全不想扮女装吗?

    我也会悲凉地想:作为并不符合主流审美的我,所谓的「闪耀灵魂」,在大部分男性眼里,大概也是碍眼之物吧?我朋友圈里“扮女装”时的照片总有男性留言,写的恳切之言的“小作文”,却鲜少有男性阅读。曾经那些说喜欢我的人,你们了解我是谁吗?男性们嘴上说着喜欢平等,实际上一旦遇到了智识上可以挑战自己的人,却基本退却三分,从前努力不让自己看起来成为他们嘴里“强势女人”的我,现在决定再也不会在智识上妥协。

    如果说爱是两个灵魂的奇遇和冒险,那就需要我们首先从“鬼”做回人。

    那些根本不承认自己是鬼的人们,我们要如何与之相爱呢?索性作者也没有完全把路堵死,在他们分手之后,男主终于开始对她有所理解了。

    我想把结尾他们的一小段对话放在这里:

    「你以前真的只是个平凡的女孩。喜欢看书、看电影、看话剧。是个不懂世事,无忧无虑的女孩。」

    「我也以为我会一直是那样。」

    「究竟发过什么事?」

    她耸肩苦笑。「你还不懂吗?这让我想起我喜欢的一句。如果不解释就不懂的事,即是解释了也不会懂。」她只肯说到这里。

    对她来说,如此理所当然的事,为什么我们男人搞不懂?这是所有问题的悲剧。而我们男人活到现在从没有尝试去了解,大多抱持这种想法。

    「男人只会说自己过得更辛苦,花力气的事情都丢给男人做。」她说。

    「嗯,我今天闭嘴吧。」我正经八百地做出闭嘴的手势,惹得她露出苦笑,一口气灌下啤酒。

    「我是不是很讨厌?」我问。

    「你确实让我很烦,这些不全然是你的错,你只是没好好思考过,单纯顺应环境,过你自己的生活罢了……那是你一直以来的价值观,仅此而已。」

    男主虽然到分手都没有搞明白,为什么女友要坚定地做一个女性主义者,但他至少真的开始发问和好奇了。或者这是一切接下来可能性的开端。虽然他们再次重逢和相爱的可能性已经接近于零,但至少男主遇到的下一个女孩的时候,会因为前女友的女性主义教育,多一些对女性的看见,少一点陈规旧俗的制约吧。

    此刻跟女主一样苦涩的我,也只能说:对于身边的男性友人,我能做的,也就是为你们未来的女友多争取一些你们对女性处境的关注吧,虽然我一直怀疑自己并不具备这样的能力。而我未来的男友(如果真的有那么一个人的话),他此刻就在哪里经历着自己的觉醒时刻呢?是否也有他周围的姐妹,一次次不厌其烦地跟他讲述什么叫厌女,什么叫父权,为什么要关注女性主义?一次次在公共议题的讨论中跟他说明女性到底是怎样的处境?他自己能在父权的压迫中觉醒吗,从曾经的“半个鬼”还魂成人吗?

    爱是生命的奇遇,而你我都在自我解放的过程中等待着奇遇的降临。

    04—

    女性主义者的爱情,注定是一条丧尸路吗?

    从我刚刚的所有描述中,你一定感受到了,我并不乐观。或许我现在是一个悲观的乐观主义者。我还乐观,是因为我感受到《她厌男》的故事只是异性恋女男关系的序曲而不是终结。

    不管谈不谈恋爱,我们都要持续且终身解放自己。

    女性已经在开天眼的路上一去不复返了,那么各位亲爱的男性们,你们还要在老路上走多久?是要慢慢在父权的系统里被一点点抽走生命力,最后成为以蚕食女性为生的「吃人鬼」,或者看着其他鬼蚕食女性却默不作声的「沉默鬼」,还是勇敢地踏入少有人走的路,重新一点点做回人?这个选择权当然在你们自己。

    当然我们女性自己也一直在跟自身身上厌女的部分做着抗争。我们被父权制度和文化不断割席,互相指责,也经历了彼此背叛,甚至在美国曾经最轰动的反女权运动也是由一位女性发起的,最终导致平权的法案没有在美国通过。权利的倒退往往是一瞬间的事情,美国人在魔幻的2022年又回到了堕胎非法的处境里,女性对自己身体的自主权,竟然在一个政治早就实现了现代化的民主国家里,发生着如此到的倒转和倒退。

    所以我们最后即不想责怪男性,也不想责怪女性,毕竟我们想联手改变的,是创造倾轧与不平等的父权制度本身。可是不反思,不质疑现在已经建立起来的男性统治的话语和社会结构,没有批判性思维,我们就根本不会知道问题出在哪里;在性骚扰、性侵、家暴、杀害女性的案件里保持缄默的男性和女性们,你们的不作为和旁观本身,就是站在了父权的一边;没有各个国家女性解放运动参与者,和女性主义者坚持不懈地努力,就不会有女性现在基本受教育、工作和拥有财产等一系列基本人权。

    你问我爱是什么?我的朋友,爱是最小单位的民主实践,爱是给予自由与成全的艺术,爱是两个平等的个体在这个满目疮痍的星球里惺惺相惜的相遇和看见,爱是苦涩人生里那一杯蜜桃味的汽水,爱是一场到彼此的世界里冒险的奇遇。我们无法预设奇遇的发生,但我们可以创造奇遇发生的环境,一个对女性和男性而言,都更加平等、尊重、真挚、多元,把人当人看的环境。

    而在此之前,我亲爱的朋友,这还是一条丧尸路。还有那么多鬼需要绕开,那么多僵尸需要躲避,那么多新的未知要探索。每天我们仍旧会很累,抱歉,亲爱的,但我相信我们已经在创造奇遇的路上了。

    没想到我在520这个日子之前,写出了这样一篇“别别扭扭”的关于爱的文章,也希望这些文字跟你们的相遇也是一场小小小小的奇遇,在你的心里撒下一些涟漪和种子,在未来的某个时刻也愿它给你力量!注:《她厌男,她是我女友》已经出了简体中文版,大家可以购买纸质书或者在微信读书上阅读!

    END

    也欢迎你关注我的个人公众微信号:李双双Joy

  • 读书笔记

    作者:Publius 发布时间:2016-02-28 20:46:06

    导论:四个问题

            作者在导论中就本文研究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的原因做出了解答,他提出了四个问题,并分别作了回答。

    一、

    为什么研究司法?

    1、中国应当实行法治,然而法治的理想必须落实到具体的制度和技术层面,没有具体的制度和技术保障,任何伟大的理想都不可能实现,甚至会有重大失误。而那些重大原则并不能完全保证法治可欲结果的出现。

            原则是具有局限性的,所谓的基本原则并非先验原则,这些原则是后天性的,很难就是终极真理;一般原则由于抽象可能毫无用处,原则由于模糊性会产生冲突,而解决冲突的方法必须靠司法。

            司法是从原则转为实际规范的中介。

    2、司法实际上是一种具有立法意义的活动。一个司法判决,无论其是否意图作为立法,客观上都对此后的这一问题的司法构成一种约束和导向。司法判决具有法律规则的作用。司法对于当代中国的法治形成和发展有重大意义。中国正处于变革时期,中国内的差别很大,要保证法律规则的统一性、普遍性、一定的前瞻性,同时又不失灵活、现实性,司法具有立法无法代替的优点

            我们打破法条主义的司法和立法概念的分离,承认司法的现实。对于变革中的中国具有重大意义

    二、

    为什么研究基层司法

    1、

    中国的问题仍然主要是农村的问题,法律的最终目的是社会福利,如果不了解普通人的喜怒哀乐。不从日常生活中考察他们的需求,只从法治的原则概念出发,那么由此产生的法律不仅可能是伪劣的,而且是假冒的。

    2、

    现代法律适用于城市陌生人社会,在农村熟人社会中很难运作。中国的司法研究很多都与中国基层社会无关。

    3、

    中国基层法院是中国法院的重头。我们对这些真正影响普通百姓生产生活的法院并不了解

    4、

    法律与社会现实之间的错综复杂的关系,往往在基层中有更为直接、生动、鲜明的反应和体现。你可以用一套既有的概念和原则来祭奠你神圣的法治理想,但是你无法用这套概念或原则将这些基层的问题打发,相反这些问题将一次次揭开法学家所穿的皇帝的新衣。法治是一种实践的事业,并非玄思的。

    三、

    为什么研究中国的基层司法?

            当代中国的问题本身就具有正当性。法律是实践的,是要解决问题的,是要解决我们的问题的,是要解决我们眼下的问题的。不论中国法治未来如何,我们先要解决当代中国的问题。即使要移植法律,也需要移植适合当代中国发展需要的。我们不能完全依靠自己的理想去设计,因为我们的理性是有限度的。“为万世修太平”的理性隐含的是一种权力意志,追求的是知识霸权,隐含着对他人对后代的权利的剥夺。

    1、

    研究中国问题,不会使我们获得的知识失去普遍的意义。中国的问题是地方性得到,任何一个国家的经验和知识都曾经是地方性的。从地方性到普遍性之间从来没有而且永远都不会有截然的界限。

    2、

    我们不应当把中国的现代化视为现代化发展的一个异端,认为只有西方社会的发展才是正统。中国的现实问题是有实践和理论价值的,我们必须认识回答解决我们的问题。

    四、

    法律学术的意义

    1、

    法学研究和中国法治两者之间有着互动、辩证、相互强化的关系

    2、

    中国法学的发展现状非常不能令人满意,一旦中国社会法律实践和理论不符,都会用应然的论点代替实然的分析。法学基本上是在炒西方的冷饭。

    3、

    在基层司法,西方法律学界是一个空白:欧陆法学以立法为中心、司法的知识比较少;英美的法学以司法为中心,司法的知识在理论体系中得到了凸显,但其司法哲学主要围绕着上诉审法官的司法意见展开。在对初审法官的实践和经验的研究总结有巨大的理论空白

    4、

    中国学者具有巨大的优势:中国司法制度直系血亲来源于欧陆法系,法官需就事实争议和法律争议做出决定,形成了一系列处理事实问题的制度和技巧。比如合议庭审理案件可能限制了法官的裁量权。比如中国地区差别极大,一方面需要统一的法律作为指导,另一方面为了保证有效执行,“合情合理”。而在这些方面,$中国对于法官缺失经验性研究,有很多误解,与法学家概括描述并不完全相同。

    第一编 司法制度

    第一章 为什么送法下乡

            第一章开头给出了一个非常有意思的村民还贷案,法庭需要下乡开庭,由此引发了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我们需要送法下乡?

            难道我们不能强制传唤村民吗?中国国家力量不是过于强大吗,传唤村民应该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啊;国家在乡里设立了人民法庭,但是下乡收贷不是法院的义务啊,并不能总用“中国法院与当地政府总是有一种密切的关系,司法事实上还不能完全独立”来回答这个问题,而且这个解答其实是这个问题的同义反复;也不能用乡镇工作复杂、众多,所以要下乡来解释这个问题,实际上县镇政府的工作作风是非常稀松的。

            传统给出的解释是,这是一种深入基层、为人民服务、为人民排忧解难的好作风。然而共产党倡导这一作风,基层法院并不一定会自觉服从。一种制度的存废固然受到领导人的偏好和流行的意识形态的影响,但是制度与社会经济生产方式以及社会组织结构可能有更深刻的逻辑关系,并不完全服从意识形态的逻辑。

            也不能用中国的文化传统来解释,人们并不会盲目长期坚持某个具体的传统,完全不考虑效用。这样的送法下乡其实是个苦差事,而且并不能回答这个问题。

            其实,送法下乡从一开始就是一种权力运作的战略。今天的司法下乡其实是为了保证和促进国家权力向农村有效的渗透和控制。司法下乡是本世纪以来建立中国现代民族国家的基本战略的一种延续和发展。

            可是中国为什么还需要这样做呢?她不是已经拥有了无上的权力吗,为什么不能以“形式理性”的正式法律和程序来贯彻国家的意愿呢?反而要去靠“送法下乡”这一实际上违背了形式理性的方法呢?

            按照福柯的理论,权力运作的末梢在一种权利和另一种权利交界的地方。地域特点和地理空间可能影响权力的运作方式。

            由于乡村地处偏远,乡村的自然空间改变了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力的强弱关系:这里是国家权力的边缘地带,在这里不存在一贯的、毒霸的权力支配关系。孱弱的个体力量成为了强者。而乡村的人文空间同样改变了这种权力关系:乡土中国的熟人社会中,国家只是一种概念的存在,国家的权力没有太多的根基,国家权力被视为是外来力量,“胳膊肘向里拐”是一个普遍现象。

            在这样一个自然空间和人文空间中,从地方政府散发的国家力量来到这里似乎带有隐喻意味的“沙漠”边缘,“强弩之末势不能穿鲁缟”。

            这样一种环境中,什么构成伤害,什么构成威胁,什么构成制裁,在乡里和在城市并不总是一样的。其实,名义上至高无上的国家权力事实上是有限度的。

            所以送法下乡成为了一种国家权力试图在乡土社会创立权威并使之得以真正实现的战略性选择。这样可以创造一个具有示范性的先例,在一个国家权力相对松弱的地方造就这种局部的权力支配优势。

            但是这样一种建立局部的支配性权力关系的方式是具有风险性的,所以调解成了有效的技术和策略,严格的法定程序势必不重要了,案件制作术几乎成为了一种必然。原因就是这是实施权力的有效工具。由于法律有关的知识、技术、策略并不足以保证权力有效实现,所以需要一种有效了解权力所要影响对象的知识载体——往往就是村干部

            所以村干部的出现不仅仅是习惯,而是由于其代表并拥有了权力运作不可缺乏的一部分知识,是在这样一种场景下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代表了一种与国家正式法律权力不同的另一种结构性知识,支撑着国家权力和法律在乡土中国的运转。而村干部扮演这一角色也可以是自己获利,可以借助权力强化自己的地位;可以借助村民的权力来强化自己对于国家的地位。

            由于村干部的在场,游戏规则发生了改变,法学家所主张的法律严肃性势必减少,熟人之间只需很少的法律。一旦送法上门,法律结果和法律程序的威严和权威势必削弱。也不并不是法官的素质不够,而是这种社会结构和国家司法权在乡村运作时所依据的权力结构决定了司法专业化这一理性愿望很难真正落实。另外,村干部甚至完全可以利用自己的知识和权力来对付国家

            所以法院和信用社似乎成了原告,村干部成了调解人,借贷者是被告。案例中令人奇怪的情景也就不足为奇了。

    结语:

            中国近代以来一直进行的民族国家的建立虽然在总体上已经完成,但在许多局部地区尚未实现,这至少是部分造成法治未能或不能在中国农村真正确立的一个基本制约。

            改革开放以后,国家权力在农村地区某种程度的退出使国家正式权力在某些地区对乡土社会的影响有所削弱,这也就是为什么必须送法下乡的重要原因。

            司法在当代中国不可避免的具有很强的政治色彩,它的功能不仅仅限于西方经典司法理论对司法功能的界定:纠纷解决和规则确定,而是现代民族国家建立的一个重要组成的部分。

            西方的法律原则或实践不等于中国法律的现代性,不能因为这个就证明我们无法在当下讨论当代中国法律的现代性,只能在畅想中讨论未来的现代性。我们必须从中国当代法律的实践中考察它的现代性。

    第二章 法院的审判职能与行政管理

            作者一开始质疑了贺卫方老师的观点,我们在批评法院审理问题的时候,不能将审判制度和行政管理制度混淆,不应该把法院内部管理的问题都归因于法院某些审判制度,夸大法院某些审判制度的问题或弊端。于是作者提出了自己的基本观点:法院不可避免地会面临一系列内部的行政事务,因此法院行政管理制度的设置具有其自身的合法性,但是法院内部的这种行政管理制度有可能侵入、侵蚀审判制度,造成正式审判制度的变形。法院的审理问题可能是行政制度造成的,而并不是没有审判制度本身。

            作者先介绍了中国法院的两套制度及其结构:审判制度(独立审判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和行政管理制度。在行政管理制度中,作者指出,院长和副院长不仅要承担许多与审判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还必须承担与法院工作并无直接联系的行政管理工作,还有更多的其他非正式行政性的、事务性的工作。中国法院行政化的问题正是由于法院系统内部有两套分别来处理两类不同问题的制度,在实践中这两个制度发生了职能的交错和混合,而没有实现分工。

            实际情况中,法律明文规定的审判制度在实际审判过程中发生了重大变形,形成了中国法院审判过程中发生了重大变形,形成了中国法院审判的实际的、尽管是非正式的制度。实际情况如下:

            首先,审判制度和行政制度混同。一个案件的审理实际上并不是承办案件的法官或合议庭做出最后的决定,而是必须逐级请示至院长。一旦形成了惯例,行政性领导有时候就能够直接插手,对案件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其次,不仅审判职能和行政管理职能混同了,更重要的是审判制度成为了法院行政管理的附属。独任法官、合议庭和审委会事实上、而且原则上必须是在庭长、院长的领导下进行审判活动

            再次,一级法院的审判决定实际上成为了一个在该法院内部逐级审判过程的产物,不仅法官的审判权被分割了,而且法律规定的这一级法院的审判权也被高度分割了。

            而且,之前推出的法官任免体制反而恰恰强化了这一非正式审判制度的正式制度。

            除了法院审判决定的行政化,法院两种制度的交叉还产生了其他的特色——民主化的集体决策模式。作为一种非正式的制度,从起诉到做出裁决,在这一审判决定过程中,审判决定权的行使被分割了,审理和判决并非集中于任何一个组织或者个人手中。这种决定权的分散化,在一定意义上是一个民主的集体化决策过程。而这种审判民主化带来的后果往往是没有哪一个人对案件结果负最终的责任,而且也难以要求个人负责。于是形成了各个法院都普遍运作的非正式制度——庭务会

    结语:

            作者批评了中国法院审判制度成为法院内部行政管理体制的附属这一现象,但作者认为我们不应该就此排斥法院行政管理的问题,中国的法院问题不仅仅是审理制度的问题。当今中国法院或者司法改革不能将法院内部的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排除在外。

            作者认为,中国法院的问题也许并不在于它有大量的行政管理事务要处理,而在于法院的行政管理制度和审判制度在职能上的混淆,没有实现职能分工,没有以法院对于其所在社会的基本功能或者宪法功能为中心进而实现法院的诸多功能的分工和剥离。

            所以,作者不赞同要废除法院内部的审判委员会,他认为如果废除审委会,并不能解决行政制度的问题,只会进一步强化法院目前的行政化色彩,导致审判制度的问题反而更大。

            法院的审判方式和体制改革首先应该从制度功能分离入手。搞审判方式的改革和解决法院财权和人事权很不够,如果不注意两类制度的职能分离和调整,目前中国法院具有的行政色彩也难以弱化,可能变得更具有行政色彩

    第三章 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

            对于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作者表示中国法学界不应当放弃自己的独立的实证研究和理论思考,不应当仅仅由于一个制度具有“地方特色”而简单予以肯定,正如不能因其“同世界接轨”而简单地予以肯定一样。

            目前主张取消审判委员会的根本论点大致有二:1、世界通例中都没有法院审判委员会这一制度;2、法院审判委员会这一制度不利于司法、特别是法官的独立审判。

            对于第一个论点,作者认为,一种制度得以长期且普遍的坚持,必定有其存在的理由。虽然各发达国家均无审委会,但是审委会在中国长期坚持必定具有合理性。根据哥德尔定理,所有的归纳总是不完全归纳,知识是没有终结性的。并不能因为没有审判委员会制度是世界通例我们就推翻这一制度。

            对于第二个理由,不可能有只有优点、没有弊端的完美制度。任何一个制度都可能在独立审判上是有不利的。

            为了研究事实上这一制度是否不利于司法,作者选择研究了法官自己对审委会的评价,被调查对象为初审法官。作者介绍了审判委员会的构成和运作和研究对象——法官对于这一制度的看法。在调查中,作者没有法官对这一制度的功用和必要提出质疑。总体看来,他们认为审判委员会对于他们是利大于弊,认为应当坚持

            是因为他们接受这种制度天然合理性,完全缺乏合理性质疑和挑战能力吗?事实上,历史告诉我们,往往是那些长期生活在某种不当地限制了个人自由和创造性的制度中的人会最先最深切感受到这个制度的弊病,从而最先要求变革,并且总是会以各种日常的行动实际改变着这一制度。

            法官是在审判委员会制度中有既得利益吗?就法官总体来看,不可能比立法者、学者甚至普通民众更缺乏社会正义感或良心。社会上好人和坏人都是正态分布的。

            法官们支持审委会的理由大致如下:

            他们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如果一律实行法官独任审判或合议庭多数法官决定,很容易造成司法腐败或者司法不公。对滥用权力缺少足够的制约和监督

            其次,审委会在某些地方已经形成了或有可能进一步起到在一个辖区内统一执法标准,提高法官职业素质的作用

            再次,基层法院面临着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必须主要依据现有的这些在文化和业务素质与理想法官都有一定差距的法官来处理和解决当代中国基层社会的最大量、最普遍的法律纠纷。审判委员会显然是法院内部一个提高法官司法素质和水平的可能的制度设置。

            但是,虽然法官提出了上述理由,他们又为什么要放弃放弃自己行使的权力,放弃了他们的司法独立和自由呢?

            他们需要通过审委会来抵制人情和保护自己。在中国,法院和社会之间没有一个为保持司法不受各种干扰的隔离带,中国的司法或者其他体制还没有为法官提供足够的制度保护来回避风险,审委会成为了他们的避风港。

            所以,在中国目前现实的情况中,审委会制度可以说是一种为解决中国具体的现实问题之必须方法。

            但是审委会制度本身也有不少问题:

            1、审判委员会专业性不够强,院长和副院长无论有无多少司法经验,但是在各法院都是审判委员会委员。许多时候院长和某些副院长并不具有长期和比较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实际上审委会被当做是一种行政的或者准行政的职务待遇,往往同任职法院任职的官员的行政级别相联系,势必降低审委会作为一个专业技术制度的功用。

            作者提出了自己的解决办法:并不一定是任命更多的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法官担任院长和副院长,更重要的是在改变法院类似于行政机关的组织方式,将审委会同行政级别脱钩,强化作为法院业务机构的功能。

            2、由审委会最后决断的案件数量偏多。实践中,由于法官专业素质的限制,特别是由于中国社会转型出现的新案件和涉及地方利益的案件,使得法官也不得不提交审委会审理。

            作者提出的解决办法:参考美国最高法院,保持现有独审法官或合议庭请求审委会讨论案件的权利,但同时要求承办法官或合议庭提出参考性判决意见,最后由审委会决定问题是否重大、需要由审委会判定。

            作者又分别举了民警开枪案和断腿案两个案子,反映出了审委会在这两个案件中的作用。

            在刑事案件中,反映出了中国转型期一个深刻、重大的矛盾,现代法治社会的逻辑以及对法院的要求在很大程度上是严守“程序正义”,而在传统农业社会中形成的逻辑和对法院的预期却是严守“实质正义”。当出现天灾人祸的时候,普通人更习惯趋向问题道德化,要求法院作出回应。中国的法院无法抵挡这种强大的社会压力,无法恪守法律要求遵循的程序正义的逻辑。法官为了保护自己,只能把权力上交给审委会。

            民事案件中,如果就案判案,无法解决问题,不仅可能导致严重的社会后果,而且由于执行不了,法院的权威就会丧失殆尽。由于执行要涉及到许多部门的相互间协调和合作,由审委会讨论决定,并由法院出面协调几乎是唯一可能真正解决问题的途径。

            在目前情况下,中国社会缺少解决天灾人祸的风险分担机制和社会保险机制,仅仅靠规则,无法发挥作用而且即使有这种风险分担机制,民众还一时不习惯以这种机制的逻辑来看待问题,更不用说利用机制来解决问题。一有问题,就要求政府解决,即使要求法院解决,也是要求法院以一种行政部门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所以目前,中国的法院和法官更注重实际纠纷的解决,这种偏重使得他们必须考虑法院判决的执行后果,势必出现贺卫方老师指出的法院行政官僚化问题。为了协调方方面面,不知不觉地进一步强化了自己的行政机关色彩。

            在目前中国的社会中,法院需要在落实和形成规则、解决纠纷中如何选择呢?中国社会中,人们还是习惯将法院仅仅视为另一个解决纠纷的渠道或者部门。中国社会对实体正义和严格责任高度期盼,强调案件的圆满解决,迫使法官无法仅仅依据规则办事,而必须以解决纠纷为中心,也必须又要一个更有权力的机构来真正解决纠纷。审委会得以存在并获得某种事实上的正当性,有着深刻的社会结构性功能性原因。

    结语:

            我们不能笼统认为审委会制度在目前不利于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

            要实现司法独立要涉及到三个方面:一、要有一套支持法官行使决断权而又不给法官本人带来太大损害的制度、二、要有一套有效的制约机制来防止法官利用权力谋求利益。三、裁断者必须有一套相应的决断纠纷的专业技能。

            强调法官独立审判并不是司法公正唯一的保证,司法独立不是要求法官不受制约,而是不受社会认为的不当的,有碍于司法制度化实现社会公正的制约。司法独立是一套契合于社会中的相互配合和补充的制度,不是靠哪一个制度就能完成,它的实现既要排除我们通常意识到的行政权力的干涉,还要排除社会舆论的不当影响,甚至要排除学者政治家以改革的名义的干扰。即使现在废除审委会制度,中国司法独立就能进一步吗?中国百姓历来善于找到方法规避强加于他们的制度变革。制度的形成是长期积累的,正如《让子弹飞》里所说,“步子迈大了,容易扯着蛋”。若将“而今迈步从头”付诸实践,只会成为现代的西西弗斯。

    第二编 司法知识与技术

    第四章 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

            作者认为司法知识是具有地方性的,若强调普世的知识,就可能固步自封,甚至会以真理的名义把这种自己认为普世的知识强加于人。任何普适性的知识都是从地方性知识转化来的。意识到了知识的地方性也就意识到了我们的知识和认识能力乃至生命的局限,增强了我们的反思、敏感和自我批判能力,不免走向封闭并不会发生,反而会不会走向封闭。

            司法的知识不可能是人的理性对永恒真理的清晰发现,而只能是法官的司法实践的产物。任何司法都是附着于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上,由此产生的知识都是地方性的。作者对司法谱系知识做了简单的勾勒:

            欧陆国家,法理学关注的核心问题是立法问题,是法典的编撰,这种传统是由于一系列社会条件,欧洲疆域不辽阔,民族单一等等,通过立法解决全国秩序问题相对容易。

            而美国的法学是以司法为中心的法学,是特定社会政治制度创造出来的,是由于疆域辽阔,很强的自治传统,三权分立等等原因。

            所以我们可以发现,司法的知识的正当性和有效性都是与产生这些知识的制度和问题相联系的,我们不应忘记知识产生的制度条件和具有地方性的特点。

            然后作者指出中国的基层法院和上诉审法院有很大的不同:

            1、上诉审法院不开庭时主要根据初审法院的卷宗;2、上诉审法院主要关注“定性”,根据公文化的文件作出判断。所以上诉审法院和基层法院对案件审理有很大的差别3、初审法院和上诉审法院法官考虑的因素不同,初审法院必须考虑上诉审法院的判断。4、法院法官素质不同。5、上诉案件和未上诉案件有很大的区别

            所以主要以美国上诉审法官的司法经验和技术积累起来的司法知识不可能适用于中国的基层法院法官的审判实践。现有所谓司法知识和技术绝大部分都是围绕上诉审发展起来的知识。由于基层法院与上诉法院的制度空间不同、面临的问题不同,这些知识很难为基层法院的法官所使用。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中国基层法院在这个世界中成为了一种不可替代的独特性,这种独特性必须深入到中国的基层法院运作的语境中,才能真正感受,一些看来完全必要、完全符合道理甚至情理的司法改革都给中国的基层法院的运作带来了极大的实际困难。引入司法抗辩,在一个几乎没有律师的社会环境中,如何实施?要求双方举证,熟人社会如何举证?法律援助能援助到遥远的乡村吗?这些问题必须由现实中的基层法官寻求解决。

            在中国,以行政为主导的官僚政治文化对法院系统进行了渗透,中国基层法院不能摆脱他的行政性,在司法系统中,初审法院和上诉审法院都有官僚制的一面。初审法院和上诉审法院的差别应该是分工的差别,他们之间具有相互的不可替代性,而在中国,这种共识缺乏严重,对中国基层法院的司法知识和技术发展和积累形成了制约。

    结语:

    在中国基层法院这样一种制度空间定位和社会空间的定位,随着基层法官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凭借着他们的创造能力,有可能产生一些特定的司法知识和技术。认真研究中国法官、特别是基层法官在解决纠纷上所体现出来的种种智慧和知识是具有意义的。

    第五章 纠纷解决和规则之治

            作者在开头提出了一个问题:法院的基本功能究竟是落实和形成规则,还是解决纠纷?或者在两者不可偏废的情况下以何为重?

            规则统治是现代法治的核心。在大陆法系国家,规则的统治主要以韦伯所说的“形式理性化”来制定法规为中心。在英美法系,规则统治是在法官审判具体案件的副产品。现代以来,良法之治已经被规则之治代替,良法恶法的问题由立法部门承担,法官采取了自我克制的态度:不在其位不谋其政

            但是在当代中国农村基层法院,仍然以解决纠纷为中心。

            作者提出了两个司法案件

            1、断绝母子关系案

            通过这个案件,我们可以发现,在中国,基层法院法官在处理司法问题时候,一个主要的关注就是如何解决好纠纷,而不是如何恪守职责,执行已有的法律规则。法官对这个案件的处理进路、思维方式和解决办法是完全实用主义导向的。法官在各种条件的制约或支持下,权衡各种可能的救济,然后作出一种法官认为对诉讼人最好、基本能为诉讼人所接受并能获得当地人民认可的选择。

            在这里,诉讼根据、法律规定的法官职责、有关法律的程序规定和实体规定都不是那么重要,重要的是要把纠纷处理好,结果好,保一方平安有关的法律规定往往只是法官处理问题的一个正当化根据,或是一个必须考虑甚或是一定条件下必须有意规避的制约条件。

            2、老年夫妇赡养案

            在这里我们再一次看到法官在努力解决纠纷,而不是确认法律规则甚至,由于对于解决纠纷的关注,法官忘记了一些司法的基本规则,在一种广泛意义上,违背了不告不理的基本司法原则和法官的制度角色。

            法学界和基层法官在案件中关注的问题是不同的,学者不关心纠纷的解决而仅仅注意规则。但是事实上不可避免地要关注纠纷或争议如何处理。另一方面。基层法官并非没有不关系法律规则,法律对于法官还是构成了强有力的制约,但是法官为“超越法律”做出了很多努力,因为法律似乎并没有起到节约交易成本的作用,反而增加了成本。有关的法律规则与案件处理是脱节的,为了处理得当,法官必须调动运用个人智慧在法律规则之外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地方做出努力。

            基层法官关注的是解决具体问题,关注的是结果的正当性和形式的合法性,关心的是这一结果与当地社区的天理人情以及与正式法律权力结构体系相兼容的正当性。他们具有很强的实用理性倾向,他们是结果导向的,不是规则导向的,是实质理性而不是形式理性。

            但是中国基层法官为什么要关注纠纷的解决呢?

            由于中国农村的社会条件,只有考虑到具体的问题,并保证这些琐碎问题能够得到落实,一个案件和一个纠纷才能真正解决。如果仅仅只靠法律作出一纸判决,不考虑具体的问题,那么判决或处理措施在法律上可能很正确,很有正式制度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却很难得到落实,最终没有实现规则的治理

            在断绝母子关系案中,如果简单依据法律规则解决,虽然少了一个案件,但是纠纷依然长期存在。中国政府对于农村基层的统治相当薄弱,国家力量无法将自己希冀的法律秩序和法律规则切实有效地向下贯彻落实

            在赡养案中,由于执法力量的薄弱,中国法院目前的特点之一就是它必须考虑自己能否执行自己的决定。法官的指导和法律的威胁下,通过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一般要比法院的强行判决更容易切实执行。法官不愿意一而再再而三陷在没有多少趣味的案件中,而且中国基层法院与当地社区有很强的联系,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分享了该社区之情感和伦理,不愿意这样的案件在自己周围重复发生。

            因此,中国基层法院法官面临的问题不仅是如何决定更为公正、更符合规则的问题,而且要考虑决定之后如何才能得到实际贯彻落实的问题,就不得不将这些就制定法的规则上看非常整齐的但是实际处理非常复杂的问题尽可能以某种并不一定符合法律规则和法官制度角色,但是能够化解纠纷的方式解决。

            表面上看,法官的这种解决纠纷的导向所表现出的特殊主义是以牺牲规则为代价的,但是这种结论只是在假定唯有制定法的规则才是规则并认同其天然合法性的前提下才可以得出。如果从另一个角度看,在这两个案件中,法官的思考和处理未必是没有规则指导的,在某种意义上,这位法官遵循了当地的规则。

            似乎在我们看来,法官违反了“不告不理”、“救济方式由原告提出”的规则。但是实际上,当一个全国性的制定法规则,一个主要以城市社会的交往规则为主导的全国性法律的规则体系被确定为标准参考系之后,出现了地方性规则和全国性规则之间的冲突。

            正是由于全国性规则的正统化地位以及他的支配力,才使得法官判决对地方规则的任何迁就成为了违反规则的,注重解决纠纷的,都是牺牲规则为代价的。遵循规则和纠纷解决的冲突实际上市现代化和现代民族国家之构建带来的,在现代民族国家的形成过程中,地方性规则逐渐失去了正统性。

            所以法官是否严格遵守全国性规则的问题并不是一个道德观念的问题,也不是一个法官的素质问题,在这样一种社会环境制约下,法官养成了这样的习性、积累的相关的知识,形成了这样的司法传统和风格。所以对于提高法官素质的措施,作者不认可重新强调规则重要性等方法,笼统地介绍具有普遍真理性的司法原则和司法知识不是对症下药。

            真正要实行规则之治,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就是规则之治的治理对象本身具有一定程度的规则性。而这种规则性不可能通过我们制定规则,将不规则的现象纳入一个规则的条文就可以解决。

    结语:

            于是,似乎产生了一个恶性循环:规则之治的一个前提是社会本身具有较高得到规则化、而社会的规则化又必须依凭规则的统治才能塑造。

            然而法治是现代化的一部分,只有现代化重新塑造我们的生活世界和作为生活世界一部分的我们的,然后作为规则的法律才可能比较有效的起作用

            规则是附着在非常细小、不起眼的制度和因素中才得以起作用。现代社会对规则的确认并不是一个规范性要求,是一个过程,一个实践的问题。法治的建立不在于统治者坚定的决心,是一个社会自身重塑和整合的过程,一个系统的制度、机构和环境的形成。

    第六章 纠缠于事实和法律之间

            作者介绍了一个司法案例——耕牛案,这个案件其实与事实争议无关,与司法的格式化有关。

            在这个案件中,“搭伙”的概念在《民法通则》上不是一个认可的概念。法官要使得自己此后的一系列决定都具有合法性,首先就必须依据这套制定法概念系统来处理案件,用一套制定法的概念来衡量目前的事实。在司法所面对的事实和民法的关键词之间,法官无法建立一个无可置疑的稳定联系,一套合法性的法律概念排斥了另一套不具有合法性的概念。

    所以法官不得不选择了“合伙”这一概念,就可以把一些事实名正言顺的整编为自己的部下,为下步的判决合理性做了准备。

            但是上诉审法官发现面临着法律条文的危险,无论初审法官对此案的利益分配多么合理合情,这种分配都没有制定法的根据。因此必须在实体法的基础上重建此案的判决合法性。

            因此,从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初审司法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将这些民间不规则的行动尽量用移植过来的法律概念和概念系统包装起来,使他们能在这个合法的概念体系中找到自己的家园。

            耕牛案表明,除了案件真相这样的事实争议之外,除了与纠纷相关的许多具体事实是否存在之外,中国基层法官在初审中还要处理另外一类事实争议。这些事实是否存在主要根据并不是经验性证据,而是出于制定法特别是实体法的一些关键词。法官必须在现实生活中利用诸多经验性材料构建起这样一个符合实体法概念和定义的实体,例如合伙,例如共同共有。这样,法律才能合法正常运转。

            而一旦,法官无法构建这样一种词和物的对应关系,其决断在现有的法律知识体系和司法体制中的合法性就会受到极大的威胁。这是中国基层法官身处的司法制度所要求的特定司法合法性标准造成的,这种特定的合法性就是现有的司法体制和司法知识体系对于某些概念实体的迷信。

            这种事实争议的关注,其实真正关注的不是事实,而是法律概念,关注的是法律话语的正当性。所谓的事实认定,对初审法官以及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意义,专研这样的事实并不能给法官多少专业或思维的训练,而只是使法官更便于和惯于把政策或价值判断伪装成一个事实判断。

            虽然有观点指出,对于上述这种“定性”的关注,可以减少法官的裁量权,有利于法治形成。但事实上,这种限制是虚假的,“定性”其实并没有改变法官的基本判断,没有限制法官的裁量权。仅仅是给构建起来的事件贴一个法律的标签,这种偷懒且要求人们偷懒的方法,恰恰扩大了法官的裁量权。正如霍姆斯曾说的——我们想的应当是事而不是词。

            其实仅仅就耕牛案而言,并不需要复杂的法律分析。但是这不意味着拒绝法律对事实的构建。解决事情的纠纷和作为法律的普遍性规则这两点并不必然水火不相容,至少可以通过制度的分工获得协调。作者觉得在耕牛案中,上诉审法院可以将之作为一个“无害之错”予以支持,这并不会损害法律支持要求的规则的普遍性。作者之所以采取上述立场,是因为上面的案件和分析已经充分展示了中国基层司法的艰难。中国基层和乡土社会中大量的纠纷都很难被纳入目前主要是移植进来的法律概念体系中,很难经受那种法条主义的概念分析。

            然后作者又举出了一个在城市生活中的商业合同纠纷案,但是在商业合同纠纷案件中,我们却可以充分发现在中国城市地区,这套法律体系运作更为有效和便利,就是因为社会生产方式以及与此相伴的社会生活条件的不同。这个案件之所以容易为司法处理并不完全在于事实清楚,仅仅在于相关事实的意义和后果在其社会语境中从一开始就有比较明确的社会界定。

            合同纠纷案中甲乙双方的关系无需担心今后如何继续交往的问题;由于是陌生人交易,双方产权在交易发生前就已经明确了或者被假定了;交易容易量化;双方交易具有专业化和职业化;行为者有更细致的、更加敏感的理解和把握那些有厉害关系的言行之意义;城市生活中有一系列制度机构减少交易风险。商业交易的特点使得商业纠纷更为格式化,便于司法处理。

            但是耕牛案具有另外的特点:整个事件无法有确定的社会界定;双方对耕牛产权的界定必定不很明确;无法把其中许多事实贴上法律的标签;中国的社会转型不断为这个案件提供新的语境,影响了当事人和其他人对事件作出新的合理的解释。

            通过以上的对比我们可以发现,一个案件事实是否清楚并不取决于人们对事实的细节有多少了解,重要的是社会对这些事实的社会界定是否明确和稳定,社会是否为理解这些事实并达成共识提供各种必要的社会条件和制约。而这种条件和制约本身就是一种格式化,它是格式化司法最根本的条件

            无论在生活上还是在法律上都与纠纷的社会格式化有着紧密联系,并对格式化司法及其重要的另一个因素就是证据。然而在乡土社会中,绝大部分交流都是通过面对面完成的,不需要文字,也就没有证据,没有任何在现代社会的法律看来完全可以值得信赖的文字化记录材料作为司法的支撑。基层在法院收集真正的证据需要浪费大量的资源,会影响其他案件的审理。由于生活方式和经济上的原因,制定法从来都是更关注商业生活或者城市地区。传统的农业经济地区,无论在任何社会,都是一定程度上现代的“法律不入之地”。

    结语:

            司法本身也是对社会生活格式化的工具和力量,随着一次法律活动的结束,会影响到法官,到当事人未来的行为,重塑他们的人格,重新构建一个自我保护的体制,会导致传统社会控制系统和价值系统的法律废弃,许多人会获得更大的法律自由,也会日益失去自由,因为只有这样行为,才能保证自己的利益。

            在法治的现代化过程中,也许有人会看到玫瑰色的美丽,但是也一定会有人从玫瑰色中看出血的颜色。

    第七章 穿行于制定法和习惯之间

            作者一开始提出了一个问题:当代中国,无论是立法者还是法学去都看轻习惯,在当代中国司法实践中,习惯是否确实如同他们所期待的呢?

            作者的研究表明尽管当代中国制定法对于习惯采取了某种贬抑的态度,甚至有时候明确拒绝,但是司法实践中,习惯还是会顽强地在法律中体现出来,对司法的结果产生了重大影响,实际上置换了或改写了制定法。

            在费先生《乡土中国》强奸案件中体现了民间和国家两套规范体系的剧烈冲突。然而50年过去了,在江汉平原的一个强奸案件中,情况几乎没有变化。在这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包括法官都似乎完全放弃了制定法的根据,整个案件都似乎行进在一条没有法律的海洋上。在这起案件中,依法严格办事成了法官在获取他们都认可的司法处理结果的一个博弈的筹码。

            从法律实证主义出发,此案的处理的确无法无天,但是一般人却觉得此案的结果总体是合情合理,这是为什么?

            本案涉及的所有人都在不同程度上认可了这样一个非成文的习惯法:一位男子同一位已婚妇女发生性关系,对丈夫构成了某种伤害。发生性关系的男子有义务偿还这种侵权之债。

    这场可能为实证法论者视为无法无天的案件处理,实际上有一个基本的严格的习惯规则作为支撑和指导的。甚至包括我们在内的局外人都在原则上认同了这一基本习惯性规则,我们实际上也未能接受制定法的命令。这表明这一规则在当代中国的根基之深厚要远远超过我们的自以为是,即使过去了50多年,制定法的规则也还没有根本改变这种已经深深植入我们灵魂和躯体中的习惯。

            习惯对于当代中国社会和法律的影响不仅是久远的,而且是普遍的,处处渗透的。

            在当代中国,已经不存在一个单一的文化结构系统,社会中总是存在多元的法律规则体系,即使是单一规则也可能被人们选择性或者竞争性地运用。本案中的两位当事人都在不同程度地以自己的利益为导向不断选择地适用习惯性规则和国家制定法。正是通过这种选择之后,习惯法逐步进入了司法。因此,传统和习惯在这里完全不是许多法学家所说的那样,是农民或公民权利意识成长的障碍,习惯是权利意识的发展通道之一,甚至是权利获得司法保护所依赖的主要路径。

            但是我们必须小心,即使农民依据习惯提出了某种权利和主张,这种主张并不一定进入司法得到承认。而在这件案件中,为什么这些法官会允许习惯进入司法呢?

            在本案中,法官其实始终都意识到制定法的存在和要求,他们远远要比案件的当事人更清楚另一套游戏的规则,以及不遵守这套规则对于法官自己可能具有的厉害关系。

            但是在中国基层法院法官那里,他们并并不具备西方社会的条件,如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完全可能在社会引起哗然,甚至丢掉职位。正是由于这样一种挤压,当面对这样的案件,法官们不得不铤而走险,穿梭在制定法和习惯之间,尽量获得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妥协的案件结果。

            所以,法官在选择性允许习惯性规则进入司法,修改或置换制定法时,既不主要由于他们没有正式法律的知识,也并非主要是由于某种文化的认同,同样是由于种种涉及到他们自身一系列合法利益的制约条件促成的。

    结语:

            习惯在于国家法的互动过程中,不断地重塑自己,习惯本身也在受到制定法的挤压,并发生改变。法院在他们的妥协中重新塑造和改造了习惯,所有当事人都获得了某种未必不利于国家制定法的经验。

            但是习惯将继续存在,将继续随着人们追求自己利益的过程不断地重新塑造和改变自身。只要人类生生不息,只要社会的各种其他条件还会发生变化,就会不断地产生新的习惯,并将不断且永远作为国家制定法以及其他政令运作的一个永远无法挣脱的背景性制约因素而对制定法的效果产生各种影响。

            在西方国家,至今仍然一直都将习惯作为法律的渊源之一。制定法无法规定生活中的一切,或文字无法描述一切,更多的是因为,无论你承认与否,习惯都将存在,都在生存都在发展,都在对法律发生着某种影响。

            这也就是作者反对习惯制定法化的最重要理由。任何习惯一旦纳入制定法,形成文字,都或多或少失去了作为习惯的活力。习惯是法律之母。

            

    第八章 基层法官司法知识的开示

            有人有这样的观点:要提高中国基层法官的专业素质,必须针对他们的需要,进行司法知识和技能训练。但是作者认为,这个结论可能导致另一个错误判断,即法官的知识和技能是或仅仅是一种知识灌溉的结果,这几乎完全忽视了法官的能动性和创造性。事实上,法学主要是一种实践理性,它无法完全通过讲授的方式传达,即必须依靠大量的实践才能逐步掌握。

            作者认为法官的知识和相关制度是在实践中产生的,法官有别于其他人的,并不是所从事的工作本身,而是他们在具体工作中逐渐形成、积累并身体化的知识以及所以来的制度。

            

            任何知识和技能都是人在一定制约的条件下发生的,对中国基层法官的职业生涯构成重大制约的主要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基层社会、特别是广大农村社会中具有丰富个性的,尚未格式化的并因此难以以规则化方式处理的现实世界。面对这样一个世界,法官必须实际解决问题,否则丧失了作为纠纷解决者或机构存在的理由。

            基层法官还有一个巨大的制约,由于现代化发展以及现代民族国家的意识形态所要求的规则之治。现代的法官与传统社会中的纠纷解决者之间有一个很大的不同。现代法官之所以有权解决纠纷,首先并主要来源于现代国家政治制度的地位以及附着于这一职位的授权。现代法官主要不是内在于所在社区的治理的一部分,主要是现代国家的法理型统治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如果不按照法理型国家机器的要求运作,法官的权力和身份以及相关收益和福利就可能被剥夺。法官的职责又不是通常意义上的解决纠纷,但是国家没有赋予法官一切个人认为便利和必要的手段来解决纠纷的权力,而要求以某些立法认定是规则化的合法方式,依据规则解决纠纷。

            在中国社会,由于法治的格式化工作缺乏,以上两者的制约、这种法律与现实之间的矛盾更为突出。

            正是两方面要求构成的张力创造了中国基层法院法官知识生产和再生产的特点空间。形成了中国法官知识和技术法治的基础。

    对于案件有关的事实争议

            在基层法院的法官,法官首要的任务是能够有效并迅速处理案件,纠纷解决是基层法官最主要的关注。由于基层法官希望自己的案子解决的比较圆满以及希望尽快结束案件,以便多办事或多一些闲暇。基层法官逐渐积累了一些基本的技术和知识:

    1、

    考虑案件处理必须结果比较公平,更多是社区舆论中的评价以及双方当事人认可的标准。

    2、

    判断必须先于法律适用、法律推理和论证。这是以公平为先导的必然结果

    3、

    抓住核心争议。以公平为先导,要求案件处理得比较圆满,就意味着法官在处理案件的时候,只要有可能就一定要注意解决案件的实质性争议,必须是釜底抽薪。

    4、

    依据对案件的直觉把握剪裁案件事实,避开那些认定麻烦的,花上时间精力也未必调查清楚的事实。程序一般是不重要的或者是可以变通的。

    5、

    防止矛盾激化

    对于案件的法律争议

            基层法院的法官对于法律的关注,主要是行为的正当化问题和促使法官裁断之结果的实现。法律正当性被用来对双方当事人施加某种象征性压力,另一方面通过法律正当化来实现保护自我。

    1、法官往往有意夸大法律制裁的严厉程度或某行为的严重法律后果。通过这种法律修辞术,以期受到一种心理战术的效果而且使自己显得具有人情味

    2、法院尽可能套用法律条文,防止创造法律的嫌疑和危险。查找法律并不是为了规则化处理纠纷,而是为了给这种具体的纠纷处理提供一个法律的根据和包装。

    3、法官尽可能适当的利用法律规避和法律语言的弹性和不确定性,以争取比较好的结果,避免糟糕的结果。

    4、法官充分利用现有法律规则、程序和制度保护法官的自我利益。当法律制度不适当或者出现社会干扰的时候,法官就会主动利用既有的法律规则、制度来保护自己。

    5、法官集体研究决定法律适用。法官会采取法官内部一些非正式的制度来保证法律适用的合法性。

    6、法官常常强调要注意法律的判决是否能够实际得到执行。一个好的司法判决不仅要看上去公道,而且更重要的是要解决实际执行的问题。

    7、为了保证执行,法院和法官都非常注意取得地方政府或其他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调用一切可以运用的资源解决问题。

            基层法官的知识是具有实践意义的,基层法官在其司法实践中处理事实与法律争议上所展现出来的知识和技巧并不是完全没有道理的,至少有一些技术和知识是可以在实践上和理论上得到正当化的。比如以公平为先导,力求司法结果双方接受,经济学上这是双赢的交易。又比如判断在前,法律适用和推理在后,这不仅符合人的生物性,而且符合人类认识发展规律——阐释学循坏。又比如剪裁事实其实在司法中是一个相当普遍的现象,为了定性正确,为了在法律上支持结论,所有的法律事实都是剪裁后的事实。

            那么我们到底应该如何分析和理解这些所有与传统法律不相符的现象?我们应当基于不断推进发展的社会科学研究发现来不断修正先前的一些命题。

            基层法官在法律争议上所展现的知识和技术同样具有合理性的一面。比如夸大法律制裁严厉性、比如利用法律语言边界的模糊性。

            如果可能的话,我们真的希望法官变成一台自动售货机那样严格的司法机器吗?因为与此相伴的势必是一个没有创造力,没有想象力,没有对于法律错漏的补救能力的法官。

            我们现有的法律制度给予基层法官的制度性保护还不够,我们不能依靠广大基层法官不切实际的道德要求来长期有效运转。

            作为法学家,我们不能仅仅把一些书上的司法知识当做信条来坚持,而不问为什么要坚持这些信条?如果动用各种资源来保证司法判决得到落实,这就很容易使得法院变成更像是地方政府的行政机构之一。如果我们在法律适用上强调套用法律条文对基层法官的法律推理和分析能力提高极为不利,法官会缺少独立思考。而那些之前予以肯定行论证的知识和技术也同样隐藏了巨大问题,比如以个案公平为导向会导致全国法律不统一。

            所以初审和上诉审之间的制度分工是一种司法制度的分工,是一种基于知识上的比较优势发展起来的必要分工。初审法官身上展示出来的知识和技术是一个国家其他法律机构不能提供、无法替代的。

    结语:

            中国基层法官的那种以解决纠纷为导向的司法风格并非缺乏对规则之治之理解的产物,不是由于缺乏知识、理念、观念、信念的产物,这是由于制度空间和社会空间不同所要求的以及生产出来的另一类知识。

            就法治而言,这套知识有很大的局限性,但是这些知识至少在当代中国的某些时候和层面仍然就是有效的。在目前的社会变革时期,并不必定是与规则之治的追求不兼容的,而是应当总结提升的。

            生活世界永远是丰富复杂的,永远不可能为规则完全覆盖,特别是社会的发展就难以为已有的规则所涵盖。因此不认为现在基层法院的法官的这些知识必定会湮灭或者应当湮灭,只要社会需要,它就会继续存在下去。

            不了解现有基层法院法官的那种司法知识,采取鸵鸟政策,只会增加危险或者困难,而不是使之减少和得到控制。

            正如科斯定理所说,虽然基层法院法官的某些经验是地方性的,但是市场未必是地方性的,在一定限度内具有启示性的普遍意义。

            现在基层的司法知识被压迫的非常严重,下级法院报告中,都是按照流行的法治话语说话,但是到基层看根本不是那么回事。话语的艰难固然反映了主流话语的强势地位,但更反映了中国法学家没有为那些弱势话语提供一种话语的空间。如果没有一个尊重知识的局面,让那些也许是最底层最具原生态的地方性知识进入我们的视野,我们的司法研究就不可能具有真正的生命力和原创力。仅靠引用几句霍姆斯、波斯纳或者哈特的话是没有用的。

    第三编 法官与法律人

    第九章 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人

            我们研究中国基层司法制度,有必要以法官为中心。由此作者介绍了两个和法官密切相关的两个职业——法律工作者和法律文书传达人。

            作者介绍了法律工作者的历史和大致情况,介绍了法律工作者对法官审理的作用:

    1、

    法官可以更多地使用制定法的概念和法律语言同法律工作者交流,这样会方便很多;

    2、

    法官可以避免职业要求和社会道德的冲突;

    3、

    有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在场,也可以避免法官同当事人发生直接的矛盾。

            总体上,法律工作者对保证司法的格式化起到了巨大的作用,而且起到了普法的作用,对当事人和法律工作者自己都产生了很大而且良好的影响

            法律文书传达人的产生是由于社会的变迁,法庭的工作需要有非常熟悉当地情况的人来帮助送达法律文件,而法律文书传达人促使法官进一步发生了变化,促使法官与乡土熟人进一步陌生化,使得司法更为独立:

    1、

    法官将更多作为一个外来者;

    2、

    法官对乡政府的依赖程度逐步降低;

    3、

    乡民可能逐步把法庭和乡政府区分开来,有利于司法独立的社会认知;

    4、

    法官同当事人之间的距离增加有可能增强法庭和法官的权威;

    5、

    有利于法学院毕业生到基层法院工作。

            然而,法律文书传达人导致的变化是和当地社会经济条件有关系的,司法的专业化、独立性都直接或者间接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有关的。

            作者指出在基层法院,乡间对于法律咨询的制度性需求导致了人民法庭的法官在很大程度上实际起到了第一律师的作用。在之前的子殴打母亲案和老人赡养案中,都起到了这样的作用。

            其实,中国农村对法律服务乃至对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是有巨大的需求的,但是这个潜在的市场还没有转化为甚至在短期转化为一个现实的法律服务市场。正是由于上述两个限制,目前中国农民的法律服务需求是得不到制度性满足的,也真是因为此,基层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法官的职


书籍真实打分

  • 故事情节: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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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深度:5分

  • 文字风格:3分

  • 语言运用:3分

  • 文笔流畅:6分

  • 思想传递:9分

  • 知识深度:9分

  • 知识广度:9分

  • 实用性:4分

  • 章节划分:4分

  • 结构布局:4分

  • 新颖与独特:9分

  • 情感共鸣:9分

  • 引人入胜:3分

  • 现实相关:4分

  • 沉浸感: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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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友 游***钰: ( 2025-01-05 09:23: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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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友 索***宸: ( 2025-01-05 10:48:00 )

    书的质量很好。资源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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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友 芮***枫: ( 2024-12-20 17:3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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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友 蓬***之: ( 2025-01-08 01:26: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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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友 沈***松: ( 2025-01-08 06:37:14 )

    挺好的,不错

  • 网友 堵***格: ( 2024-12-13 10:10:11 )

    OK,还可以

  • 网友 屠***好: ( 2024-12-28 16:43:18 )

    还行吧。

  • 网友 师***怡: ( 2024-12-24 01:32:36 )

    说的好不如用的好,真心很好。越来越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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