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汇书屋 -国际视野下的南京国民政府纸币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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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视野下的南京国民政府纸币政策研究书籍详细信息

  • ISBN:9787552024913
  • 作者:暂无作者
  • 出版社:暂无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8-9
  • 页数:320
  • 价格:88
  • 纸张:暂无纸张
  • 装帧:暂无装帧
  • 开本:暂无开本
  • 语言:未知
  • 丛书:暂无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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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南京国民政府短短22年历史中,既成功完成了具有开创意义的法币改革,又出现了没有的恶性通货膨胀,其纸币政策经历了兑换券、法币、金圆券、银元券四个阶段,有关币制问题的法令、法规、条例、办法等更令人眼花缭乱。作者借助中外历史档案馆、图书馆所藏的大量资料,比较系统地梳理了南京国民政府货币政策在国内外复杂形势背景下的演变,从不同角度讨论了货币政策的沿革及其执行、货币形态的变化、货币本位制度、货币发行数量及其影响,并在此基础上对南京国民政府货币政策作出了较为全面的分析与评判。


书籍目录:

绪论

一 学术史回顾

二 研究思路与主要内容

三 资料来源

上篇 兑换券阶段的纸币政策

第一章 各自为政的发行政策与参差不齐的纸币信用

第一节 政府银行的纸币发行概况

第二节 商业银行的纸币发行概况

第三节 地方银行的纸币发行概况

第四节 外商银行和中外合办银行的纸币发行概况

第五节 领券制度

第二章 南京国民政府的管理措施

第一节 收束纸币发行权

第二节 检查纸币发行准备金

第三章 推行纸币改革的拟议

第一节 关于本位制问题的讨论

第二节 废两改元中关于统一纸币的讨论

第三节 各类币制改革拟议

小结

中篇 法币阶段的纸币政策

第一章 国际视野下的法币改革

第一节 美国与法币改革

第二节 英国与法币改革

第三节 日本与法币改革

第二章 法币政策的规定及变动

第一节 法币改革令的颁布及相关政策

第二节 第二次币制改革宣言中的政策变动

第三节 抗战期间法币政策的变动

第四节 抗战胜利后的法币政策

第三章 法币政策的实际推行

第一节 法币在全国的推行

第二节 现银的集中

第三节 法币币信的维持

第四章 法币发行数额及币值的变动

第一节 从法币改革到抗战初期的发行数额及币值变动

第二节 抗战中后期的发行数额及币值变动

第三节 抗战胜利后的发行数额及币值变动

第四节 发行准备日益空虚与币信下降

小结

下篇 金圆券阶段的纸币政策

第一章 金圆券改革的决策内幕

第一节 王云五与金圆券改革

第二节 蒋介石在金圆券改革中的决定作用

第二章 金圆券本位制度之考辩

第一节 各方对金圆券的质疑

第二节 金圆券何以立信

第三节 金圆券信用的监管

第四节 金圆本位制的欺骗性

第三章 金圆券定价研究

第一节 法币币值的差异

第二节 金圆券定价依据

第三节 金圆券定价的影响

第四节 制度设计的漏洞

第四章 金圆券的推行及结果

第一节 收兑法币和东北流通券

第二节 收兑金、银、外币

第三节 “八一九”限价政策

第四节 金融机构的外汇移存

第五节 金圆券的急剧膨胀和崩溃

第五章 金圆券改革的政策缺陷和制度配套缺失

第一节 金圆券改革的条件先天不足

第二节 金圆券政策的内在缺陷

第三节 金圆券改革推行中制度配套缺失

小结

尾声:银元券政策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作者介绍:

张秀莉,复旦大学历史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理论经济学博士后,现为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所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为中国近现代社会经济史、城市史,已出版专著《币信悖论:南京国民政府纸币发行准备政策研究》、译著《移民企业家一一香港的上海工业家》,合著有《上海金融业与国民政府关系研究(1927-1937)》《出入于中西之间:近代上海买办社会生活》《近代上海工人生活研究》《卢湾城区史》《上海城市的嬗变与展望》《西风东渐》等。发表论文30余篇,独立主持国家社科基金课题两项和上海市哲社规划课题一项,参与国家和上海市各类重大重点课题多项。


出版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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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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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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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内容:

书籍介绍

南京国民政府短短22年历史中,既成功完成了具有开创意义的法币改革,又出现了没有的恶性通货膨胀,其纸币政策经历了兑换券、法币、金圆券、银元券四个阶段,有关币制问题的法令、法规、条例、办法等更令人眼花缭乱。作者借助中外历史档案馆、图书馆所藏的大量资料,比较系统地梳理了南京国民政府货币政策在国内外复杂形势背景下的演变,从不同角度讨论了货币政策的沿革及其执行、货币形态的变化、货币本位制度、货币发行数量及其影响,并在此基础上对南京国民政府货币政策作出了较为全面的分析与评判。


精彩短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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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竟对于一个湘北鄂南村里的九年义务教育没完成的菜鸡民国纸币收藏爱好者来讲还是收获满满

    欢迎大佬到百度贴吧近代纸币吧玩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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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liaoler 发布时间:2022-05-09 23:5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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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芒果布丁 发布时间:2021-01-19 15:29:17

    人生就像一面山坡,当你往上走的时候,看到的是顶峰,内心就会充满希望;可是一旦到达顶峰,展现在你眼前的,就是可怕的下坡,终点通向死亡。

  • 作者:歆妍 发布时间:2015-04-15 08:21:28

    有益身心


深度书评:

  • 方晓读书笔记:当阮籍遇上裴楷

    作者:方晓 发布时间:2009-03-29 15:20:47

    至亲至友之丧,是人生极大悲痛和哀伤之一。即或鼓盆而歌如庄子,也说:“是其始死也,我独何能无概然!”当是之时,我怎么能不伤心呢?

    谢安喜欢音乐、歌舞,四弟谢万死,谢安十年不听音乐,这还好说,为长兄谢奕送葬回来,天晚雨急,赶车的人喝醉了,平日喜怒不形于色的谢安拿着车把子来捅驭手,声色甚厉。雅量如谢安,当此之时,也难免被讥,何况吾辈?

    这是至亲之丧,再说至友之丧。

    伯牙闻钟子期之丧,“破琴绝弦,终身不复鼓琴,以为世无足复为鼓琴者。”

    另外一个好琴的是顾荣,家人把琴放在他的灵床上。张翰往哭,不胜悲痛,径直坐上灵床弹琴,数曲毕,抚琴曰:“顾彦先(顾荣字)颇复赏此不?”痛哭不已。

    曹丕逢王粲之丧,说:“王粲喜欢听驴叫,大家应该各学一声驴叫来送他”,于是吊客每人都学了一声驴叫。

    伤心都无差别,然而哀伤的表达方式却完全不同。

    阮籍生性至孝。三岁丧父,寡母孤弱,抚养成人。父亲阮瑀,建安七子之一,生前友好曹丕、曹植、王粲、丁廙妻并作《寡妇赋》以悯之。孤儿寡母,可以想象阮籍对母亲的感情。官府抓到一个杀母者,阮籍愤然说:“嘻!杀父乃可,至杀母乎!”同坐以为杀父是天下之极恶,怪他失言。阮籍解释说:“禽兽知母而不知父,杀父,禽兽之类也。杀母,禽兽之不若。”众乃悦服。

    母亲的丧报传来,阮籍正在与人围棋,对弈者求止,阮籍定要一决胜负。然后喝了二斗酒,大吼一声,吐血数升。等到葬礼,蒸一个小肥猪,喝了二斗酒,诀别之际,直言“穷矣!”只一声,又吐血数升。哀毁骨立,瘦瘠如骨骸支立,几乎要死去。

    母丧而饮酒、吃肉,是不符合当时的礼仪的。阮籍放纵喝酒,一直为尊崇礼法的人所攻击,疾之如仇。尊崇礼法,就意味着道德标准,是很难违抗的。高坐道人在王导家做客的时候,常常仰卧在王导身边,见到卞壸,恭敬端庄,说:“彼是礼法人。”礼法之威,连不学汉语的西域和尚都不敢违。

    可阮籍从不在意,当他在当时的实际统治者、大将军司马昭的宴席上公然饮酒吃肉时,何曾就借此当众发难:“明公方以孝治天下,而阮籍以重丧显于公坐饮酒食肉,宜流之海外,以正风教”,要求司马昭把阮籍流放海外,以端正风俗教化。

    何曾在当时,也是以生性至孝闻名的,死后谥号也是“孝”,然而两个“性至孝”的人,对孝的理解却如此的不同。作为礼法之士的何曾,要求事事合乎礼法,而作为阮籍,仅仅是按照自己的内心表达自己的感受,任性而为。

    阮籍一向很投司马昭的缘,喜欢东平,就要求去那边当东平相,司马昭高兴得不得了,立刻批准。阮籍骑着驴到了东平,把官衙的墙壁全部拆掉,“使内外相望,法令清简”,“剖竹十日间,一朝风化清”(李白《赠闾丘宿松》),十天就回来了,司马昭居然一点也没不高兴,还任命他为大将军从事中郎。后来阮籍听说步兵营的厨师善酿,有好酒三百斛,就自求为步兵校尉,如愿以偿。

    司马昭还曾经为司马炎,就是后来的晋武帝向阮籍求婚,阮籍大醉了六十日,没有开口而作罢。这件事是蝴蝶的一只翅膀,直影响此后百年。若司马炎娶了阮家的姑娘,哪来司马衷这等白痴皇帝?

    司马昭如此爱护阮籍,正如稽康在《与山巨源绝交书》里面说的“阮嗣宗(阮籍字)…幸赖大将军保持之耳”,这次当然也不例外,他不仅没有处置阮籍,还批评何曾:“嗣宗已经哀毁劳顿到这个样子了,你不和我一起为他担忧,还说这样的话?再说,有病喝酒吃肉,本来就是合乎丧礼的啊!”阮籍在一旁吃喝不停,神色自若。

    《礼记•曲礼上》:“居丧之礼,头有创则沐,身有疡则浴,有疾则饮酒食肉,疾止复初”,可见当初设定礼仪,都是考虑到实际情况的,“高柴泣血三年,夫子谓之愚。闵子除丧出见,援琴切切而哀,仲尼谓之孝。”后人不知经权变通之道,寻章摘句,大违本意。

    再者,人的表达方式各不相同,岂能按一种模式千秋万载,一统江湖?

    杜乂家祖坟塌了,他的表情不够悲伤,庾亮解释说:“弘治(杜乂字)身体极弱,不可以太伤心”

    对阮籍、杜乂,司马昭、庾亮曲意为之解释,主要还是出于个人的偏爱,而裴楷就跳出了礼法和反礼法的框框。

    裴楷去阮籍家吊唁,阮籍刚喝醉,散发,叉开两腿坐在坐床上,没有哭。喝酒、叉开两腿坐、离开了丧位坐在坐床上,都是不合丧礼的。裴楷按照礼法哭泣、吊唁毕,就走了。有人问:“大凡吊唁之礼,主人哭,客人才行礼。阮籍不哭,你为什么哭呢?”裴楷说:“阮籍是超脱世俗的人,所以不尊崇礼制;我们是世俗中人,所以要遵守礼仪准则。”

    阮籍能为青白眼,见到礼俗之士,以白眼对之。嵇喜来吊丧,阮籍给他看白眼。嵇喜的弟弟稽康听说后,就带着酒挟着琴去,携酒挟琴吊丧是很奇怪的事,可阮籍大为高兴,就用青眼。当阮籍遇上裴楷,虽然未必青眼有加,但也不至于白眼相待,大约阮籍眼中,礼俗之士是那些死守礼法,不知变通的人,裴楷应当不在其中。

    无论是“俗中人”,还是“方外之人”,都实践自己的理想和信念,而不以自己的是非黑白要求对方,也不因对方的黑白是非而改变自己,因此当时的人很赞赏两人的举动,“叹为两得其中”。

  • 也谈塞尔维特事件

    作者:mondain 发布时间:2007-04-15 00:57:35

    一、加尔文似乎非法地逮捕了塞尔维特。

        

    http://mondain.sodramatic.net/?p=37

    首先,

        这样的逮捕既不奉行国际法,也违反了世所公认的

        好客准则。塞尔维特未在日内瓦犯罪,便不受该城

        司法权的管辖。他是外国人,是西班牙人,刚刚抵

        达此地,绝未犯下有理由遭到拘捕的罪行。他的著

        作,写作印刷都在境外,因此他的异端观点,对虔

        诚的日内瓦人毫无损害。

    况且,

        “上帝言语的传道士”在旁人未经控告审判时,绝

        无权利下令将其逮捕羁縻。无论从何种角度考量此

        事,加尔文之拘押塞尔维特,都只能是野蛮行使其

        独裁权力,这样的行径公然无视法律条约,惟有拿

        破仑逮捕杀害当甘公爵才能相提并论。两桩事件当

        中情形相同——逮捕之后的步骤绝非正当合法的审

        判,而是非法的谋杀。

    第三,

        加尔文不是承认“me auctore”——“在我的怂恿

        下”么?

    可是相反地,是当时对加尔文怀有敌意的议会下令逮捕了塞尔维特。

    对此,我们的回答是,当时加尔文在并没有所谓的独裁权力,也没有权力下令逮捕任何人。加尔文的权威仅仅在教会以内。当时,加尔文在日内瓦的政治处境艰难,与放荡党人(Libertine Party)的关系高度紧张,Amy Perrin 及其同党掌握了二十五人的小议会(Petit Conseil)。事实也证明,加尔文没有逮捕塞尔维特,也没有权力逮捕塞尔维特。

    对于第一点,答复是,塞尔维特所犯的罪恶是渎神的罪,冒犯的神,也伤害了整个教会,因而包括虔诚的日内瓦人;并且,塞尔维特曾不断以书信骚扰加尔文,顽固地向加尔文兜售其错谬。起诉书第三十九项指控塞尔维特以亵渎的话中伤诽谤加尔文和日内瓦教会。因此,塞尔维特异端邪说的流毒及其恶劣影响已经散布到了日内瓦,并且已经对日内瓦的教会,对加尔文个人造成了伤害,“他的异端观点,对虔诚的日内瓦人毫无损害”这一前提是根本不成立的。

    对于第二点,回答是,当时加尔文的确没有权力下令将其逮捕羁縻,可是日内瓦政府却有此权力。塞尔维特否定婴儿洗礼,被认为是再洗礼派的同路人。当时的再洗礼派是宗教改革运动中的激进派,鼓吹并实行洪秀全式的绝对平均主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塞尔维特因此也不能摆脱乱党嫌疑。并且,塞尔维特已被天主教在里昂的宗教裁判所判处火刑,越狱出逃来到日内瓦,是一个在逃的死刑犯。他渎神的罪名经过审判,不论是从事实上(de facto),还是法理上(de jure)都已经是成立的。日内瓦政府完全有理由因为煽动骚乱的嫌疑,和渎神将塞尔维特这样的危险分子收监候审。

    对于第三点,加尔文的原话很清楚,“在我的建议下,一位市政官下令将其收监”。在塞尔维特被捕的过程中,加尔文仅仅作为一个报案人,向当局报告一个流亡的死刑犯正在境内。是否逮捕的最终决定仍然是由政府官员作出的。

    二、看起来,加尔文似乎因为塞尔维特的冒犯怀恨在心,出于私心加害于塞尔维特。

        

    http://mondain.sodramatic.net/?p=39

    首先,加尔文曾为了一己之私向天主教告密,告发了塞尔维特。在加尔文的授意之下,Guillaume Trie 向他在里昂的信天主教的亲戚 Antoine Arneys 透露塞尔维特是 Restitutio 的作者。由于塞尔维特拒不承认,里昂宗教裁判所的 Ory 向 Arneys 要求更多的证据,于是 Arneys 向他在日内瓦的亲戚请求。

        特里给阿尼的第二封信无疑是加尔文口授的,是一

        个伪善的杰作. . . . . . 特里把他所能找到的最

        机密的材料——塞维特斯的亲笔信和那书的部分手

        稿送给他的表兄弟。现在,对异端采取严厉措施的

        人就可以很快行动了。特里从来没有和塞维特斯通

        过信,那么特里怎能掌握这些信呢?事情至此已无

        可掩盖。我们一定要把躲在幕后的加尔文揪到光天

        化日下来。

    其次,是因为加尔文的直接参与,才导致了塞尔维特在日内瓦被捕。

    第三,当塞尔维特在日内瓦受审时,法国曾要求将塞尔维特引渡回 Vienne,但被加尔文拒绝了。

        就日内瓦考虑,市行政会只要批准引渡,令人厌倦

        的塞维特斯事件就可以了结。因为几世纪以来,对

        独立的思想家判罪烧死所引起的公愤都归于天主教

        宗教法庭了。但加尔文反对引渡。对他说来,塞维

        特斯不是一个问题而是一个目的,借助于他,他可

        以不容置疑地表明他自己的教义不可侵犯。塞维特

        斯将是一个象征,而不是一个人。因此,那法国密

        使只得怏怏回国。新教独裁者打算把审讯置于他的

        权限下进行,这样,所有的人就会相信,反对加尔

        文大师将会有何等的灾祸。

    可是相反地,加尔文说:“我唯一的回答是,我从来不对他有个人的恶意”;茨威格肯定说:“那是真的”。

    对此,我们的回答是,针对塞尔维特个人,加尔文没有任何恶意,加尔文憎恶塞尔维特所犯下的亵渎的罪。加尔文的目的并不是消灭塞尔维特,而是改正塞尔维特的错误,他唯一所希望的,就是塞尔维特能够悔改,“如果他悔改,决不会受到任何严惩”,“如果他能像 Gentilis 那样悔改就好了!”因此,在塞尔维特事件中,加尔文对事而不对人。

    对于第一点,答复是:这是不能证实的指控,是没有证据的阴谋论。我们完全没有证据可以认为,是加尔文授意 Trie 写信给他天主教的亲戚。Trechsel 指出这是完全无法证明的;对加尔文的看法并不正面的 Dyer 也认为这样的看法是没有证据的。我们无法证实加尔文主动地向 Arneys 泄露了消息,无法证实 Trie 是在加尔文的教唆之下才给自己亲戚书写家信。另一方面,在里昂,是由于 Arneys 首先主动地向当地的司法机构公开他与 Trie 之间的私人通信,引发了司法机关的立案调查。而关于加尔文后来提供的“黑材料”,事实是塞尔维特早已在其 Restitutio 一书中,未经加尔文许可,将他们之间的三十通书信公诸于众。并且,加尔文并不愿意公开这些材料,他之所以最终同意出具这些早已公开文件的原件,一方面是出于朋友的再三恳求,使自己的朋友不因为法庭上嫌犯怯懦的谎言(塞尔维特在法庭上撒谎否认自己是这些著作的作者)而受到伤害,洗清朋友诬告的嫌疑,另一方面也是应允司法机关核实工作对相关物证的合理请求。加尔文被动地提供了这些已经公开的文件,而不是秘密,揭穿了塞尔维特在法官面前公然的谎言。

    关于第二点,答复是:加尔文并非出于私心,而是为了公共利益的维护。Schaff 告诉我们,“理所当然地,这不是出于个人的恶意,也决非其他自私的原因”。Schaff 指出,加尔文这样做只会使加尔文在日内瓦摇摇欲坠的处境更为险恶,给当时掌权的放荡党人击败他的机会。瑞士改教家 Œcolampadius 早已指出塞尔维特是一个危险的异端,并且法国的宗教法庭也认定了塞尔维特的犯罪事实。加尔文认为塞尔维特会在日内瓦散布邪说,严重影响公共秩序,因此,为了教义的纯净和教会的纪律,他只能不顾及个人得失地向日内瓦当局报案,希望使塞尔维特认罪悔改,或者受到应得的惩罚。

    至于第三点,答复是:拒绝引渡是出于塞尔维特本人的要求,也是当时日内瓦的惯例。当时越狱出逃的塞尔维特已在法国被判处死刑,他自知引渡回去以后死路一条。当专案组征求他本人意见时,塞尔维特本人拒绝接受引渡。并且,日内瓦的议会拒绝引渡塞尔维特,也是由于其他类似案件的惯例。这里没有看到有加尔文的参与。

    三、似乎是加尔文蓄意地烧死了塞尔维特。

        

    http://mondain.sodramatic.net/?p=38

    首先,加尔文似乎攫取了日内瓦的政治权力。因此,加尔文滥用他独裁的权力,烧死了塞尔维特。

        加尔文在日内瓦建立了一个政教合一的神权政府,

        以宗教信仰凌驾公共事务,而且他以上帝的人间代

        表自居,成为上帝在凡世的代言人,从而确立了他

        的独裁统治. . . . . . 这里,加尔文无限扩大教

        会的权力,并搬出《圣经》作为教会权力的坚实依

        据,仿佛有了《圣经》,把宗教兄弟送上火刑架去

        烤杀便真的是维护上帝光辉的一种必不可少的手段。

        惟有这样把教会凌驾到行政议会头上,他加尔文,

        作为教主、大师,才能最快捷地获得最神圣、最集

        中、最不可动摇的权力。

    其次,客观上是由于加尔文的介入导致了塞尔维特被处以火刑。

        自从加尔文专断地介入到被告与法官之间,塞尔维

        特的案件从此失败。

    并且,在主观上,他出于私心和恶意要烧死塞尔维特。

        他愉快地给一个朋友写道:“我希望他被判处死刑。”

    可是相反地,茨威格确认“[一五五三年]十月二十六日,小行政会以高等刑事法庭名义,以多数票判处塞尔维特活活烧死”。因而不是加尔文,而是日内瓦小议会决定,并以多数票通过,将塞尔维特判处火刑。

    历史的事实是,当时审判塞尔维特的并非加尔文,对他作出判决的也不是加尔文,最终执行死刑的仍然不是加尔文。在塞尔维特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并没有通过宗教法庭(Consistory),只有涉及神学争议时,才由加尔文出庭作证,证明塞尔维特有罪。审判、判决和执刑都是由日内瓦当局进行的。日内瓦议会坚持“教会的传道人没有民事管辖权(civil jurisdiction),除了神的话语作为他们属灵的利剑,他们没有别的权力. . . . . . 宗教法庭不能取得主权(Seigneurie)和司法(ordinary justice)的权威。”加尔文作为一个日内瓦的居民(habitant),而非拥有公民权的公民(Citoyen de Genève)在政府中根本没有命令他人的可能,无法拥有一定的政治权力。他只能向政府请愿和恳求。而在事实上(de facto),加尔文的权威也仅仅限于日内瓦的教会和宗教法庭,通过劝戒、警告,至多只能以停止圣餐的方式作为惩戒。

    因此,对于第一点,我们的回答是,加尔文并既没有对日内瓦实行统治,也没有在日内瓦实行独裁。他的影响力仅限于教会以内,他只对日内瓦的教会进行改革和治理。正如前面所指出的,在日内瓦,教会并没有高于政府的权威,宗教法庭的成员亦需要经过政府的批准,其中的成员有的就是政府官员。日内瓦的政治当局可以放逐加尔文,宗教法庭只能停止被惩罚者领圣餐的资格。加尔文无法使自己摆脱被放逐的命运,也没有使自己得到日内瓦的公民权,更无法阻止反对他的政客在议会中掌权,因此他在日内瓦并不拥有独裁者的权力。而相反地,当塞尔维特案发生时,议会中的放荡党人正试图干预教会的治理,滥用权力取消教会停止圣餐的决定。加尔文没有在日内瓦建立任何政府,所谓加尔文实行“神权统治”是与历史事实不相符合的。

    关于第二点,需要指出的是,在审判过程中,加尔文的角色仅仅是一个事实上的原告和证人。作为证人,他的目的是作为专家证人(expert witness)帮助法庭确定法律事实。因此,在这一过程中,加尔文只确定塞尔维特是否渎神,是否反对三位一体、婴儿洗礼,而不对塞尔维特是否应该判处死刑作出决定。在量刑过程中,加尔文没有说过一个字。而且,无论是原告,还是证人,都不应当为判决的结果负责。

    对于第三点,回答是,在 Trie 写给他的亲戚 Arneys 的信里,转述了加尔文的话,加尔文认为“作为一个没有司法权的人,他应该以教理而不是剑来反对异端”。他本人也是这么做的。作为一个曾经研习法律的学者,所希望的乃是法律的意志得以实现;作为一个教会的牧者,希望教会得到洁净。摩西的道德律规定渎神的罪应当被致死,作为民法的查士丁尼法典也规定否认三位一体信仰者要被处死,瑞士信条也要求政府严惩渎神者。因此加尔文依据法律,希望塞尔维特被判死刑,并不是希望由他来执行法律,而只是法律得到执行,这也不针对塞尔维特个人。并且,加尔文不赞成对塞尔维特使用火刑,他只愿意塞尔维特受到剥夺生命这一当时看来应得的惩罚,而不愿意塞尔维特忍受火刑的折磨作为额外的惩罚。

    四、对塞尔维特的审判似乎是不合法的。这是因为,

        

    http://mondain.sodramatic.net/?p=40

    首先,似乎世俗的法律并不能用来制裁宗教上的异端。

        加尔文和他之间的所有差别,是对某些神学事务

        的观点不同。这些与世俗的法庭一无关系. . . . . .

        一个国家在良心问题上没有管辖权,在维护神学教

        义上市行政会不应插手,因为那只与学者们有关。

    第二,经过 1535 年改革的日内瓦,旧的教会法已经被废除了,因此教会没有可以惩治异端的法律根据。

    可是相反地,为我们留下塞尔维特案件历史记录的 Rilliet 说:“这是合法的”。

    对塞尔维特的审问是日内瓦小议会关于 Nicholas de la Fontaine 提起的诉讼依法所进行调查,因此是合法的。对塞尔维特的判决经过日内瓦议会的一致的通过,因而具有法律的效力,是合法的。

    对于第一点,答复是:根据当时的世俗法律,民法惩戒宗教上的异端。狄奥多西与查士丁尼的法典都对渎神的罪进行制裁(见 De summa Trinitate, De Catholica Fide, De Haereticis, De Apostatis 诸项)。因此,对异端渎神进行严惩符合当时世俗的律法。

    对于第二点,回答是:虽然天主教的教会法被废止了,但摩西的道德律和日内瓦所实行的教会法仍然惩治异端。神在西乃山将十诫颁布给世人作为道德律,又刻于两块石版上。第三条诫命中禁止不敬、亵渎(玛1:6-7;12;3:14)、迷信(撒上4:3-5;耶7:4,9-10,14,31;西2:20-22),或邪恶地提及、滥用上帝的名字,以亵渎(王下19:22;利24:11)、伪证(亚5:4;8:17)利用上帝的尊称、属性(王下18:30,35;出5: 2;诗139:20)。“那亵渎耶和华名的,必被治死,全会众总要用石头打死他。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他亵渎耶和华名的时候,必被治死”(利24: 16)。十诫的道德律永远约束世上一切的人,称义的和其余的人,命令他们遵守。这并不只是为了律法的内容,也是为了颁布此律法者,创造主宰神的权威。基督在福音中并非废掉这义务,反更坚固之。并且,在第一瑞士信条 Confessio Helvetica Prior 中确定(XXVII, De Magistratu.),政府有义务惩治渎神的罪。当时的日内瓦遵守约束世人的道德律,也接受第一瑞士信条,因此,这符合当时日内瓦的教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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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友 焦***山: ( 2025-01-04 18:54:06 )

    不错。。。。。

  • 网友 常***翠: ( 2025-01-06 21:56:48 )

    哈哈哈哈哈哈

  • 网友 寇***音: ( 2024-12-28 04:26:15 )

    好,真的挺使用的!

  • 网友 龚***湄: ( 2024-12-29 22:58:21 )

    差评,居然要收费!!!

  • 网友 陈***秋: ( 2024-12-20 12:37:51 )

    不错,图文清晰,无错版,可以入手。

  • 网友 权***波: ( 2025-01-06 21:10:54 )

    收费就是好,还可以多种搜索,实在不行直接留言,24小时没发到你邮箱自动退款的!

  • 网友 冯***丽: ( 2025-01-08 04:42:11 )

    卡的不行啊

  • 网友 冯***卉: ( 2024-12-20 12:43:15 )

    听说内置一千多万的书籍,不知道真假的

  • 网友 堵***格: ( 2024-12-26 01:16:19 )

    OK,还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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