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汇书屋 -中国法制史
本书资料更新时间:2025-01-09 19:41:56

中国法制史 下载 pdf 电子版 epub 免费 txt 2025

中国法制史精美图片
》中国法制史电子书籍版权问题 请点击这里查看《

中国法制史书籍详细信息

  • ISBN:9787532588060
  • 作者:暂无作者
  • 出版社:暂无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8-10-1
  • 页数:372
  • 价格:78
  • 纸张:暂无纸张
  • 装帧:暂无装帧
  • 开本:暂无开本
  • 语言:未知
  • 丛书:暂无丛书
  • TAG:暂无
  • 豆瓣评分:暂无豆瓣评分
  • 豆瓣短评:点击查看
  • 豆瓣讨论:点击查看
  • 豆瓣目录:点击查看
  • 读书笔记:点击查看
  • 原文摘录:点击查看
  • 更新时间:2025-01-09 19:41:56

内容简介:

《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是历史上的法律和法律制度,涉及到法律思想和法学的各个领域,同时又与史学相贯通。本书以制度框架作为主要内容,通过对东方和西方法律的比较,对法律和社会进行分析,从而加深对法本质的理解。作者多年来有关中国农村家族及行会的研究报告,在本书的构成上占居重要位置。另外,本书在整体上展示这一领域有待今后解决的问题,有别于以往中国法制史研究的概述性著作。


书籍目录:

增订版序1

再版序1

序1

第一章绪言1

第二章序说——东方的社会和规范意识8

第一节东方的社会和权威主义8

第一款权威主义8

第二款规范意识的前近代性24

第二节东方的自然法主义和实定法主义31

第三节东方专制主义成立的基础41

第三章法典编纂46

第四章刑法56

第一节有关刑法的各种原则56

第二节刑罚体系的变迁——特别是“自由刑”的发达62

第三节东亚刑法的发展过程和赔偿制(Busse)69

第四节东亚的古刑法和同害刑(同态复仇talio)78

第五章审判81

第一节审判程序81

第二节神判和神判的宣誓85

第六章调停和解89

第七章身份制度——特别是奴隶93

第八章“封建”和封建主义(feudalism) 102

第一节地主和农民102

第二节所谓的“封建”和封建主义(feudalism)110

第九章城市及行会(guild)121

第一节城市及行会(guild)的性质121

第二节行会(guild)的组织及其职能127

第十章人法134

第一节人134

第二节外国人——属人法主义和属地法主义136

第十一章户籍制度140

第十二章宗族法和亲族法142

第一节同族结合142

第二节族长权威148

第三节亲族范围的限定及亲族等级150

第十三章家族法155

第一节家族构成和家族分裂155

第二节家父长权威和带有家庭奴隶性质的家庭成员159

第三节家族共产制169

第四节家产分割——包括遗产继承175

第五节家的承续183

第六节主妇的地位和掌管钥匙的权力(Schlüsselgewalt)186

第七节婚姻190

第八节离婚198

第九节亲子205

第十节监护210

第十四章土地法214

第一节所有权的界限214

第二节土地所有权——无限期永久性的和有限期的215

第三节双重所有权——一田两主制222

第四节永久性租佃(永佃)227

第五节租佃(佃)229

第六节山川薮泽——农田水利231

第十五章交易法234

第一节买卖234

第一款买卖的各种形态234

第二款买卖担保243

第二节交换246

第三节赠与246

第四节消费借贷247

第五节融资互助组织(无尽)250

第六节租赁契约——租赁借贷、雇佣与承包250

第七节委托保管254

第八节互助合作组织(合股)和股份公司254

第九节票据258

第十节不法行为263

第十一节债权的担保263

第一款保证263

第二款质典268

第十二节财产的私人扣押274

补章第一村落法278

第一节传统的所谓“共同体”及其责任承担者278

第二节支配体制的目标和同族集团的重组280

第三节同族以及村落的土地全体所有制284

第四节同族的以及村落的限制规定286

第五节同族以及村落内的审判和制裁288

第六节传统的所谓“共同体”的终结290

补章第二占有及其保护292

第一节所有和占有292

第二节占有保护295

补章第三土地改革法的成立和发展298

第一节孙文的“耕者有其田”和土地改革298

第二节土地改革后的土地法301

补章第四新婚姻法的成立和发展305

第一节婚姻法的发展阶段305

第二节婚姻法的基本原则308

第三节婚姻登记制度310

第四节夫妇间的关系和亲子间的关系312

第五节离婚法313

第六节婚姻法和新集体体制317

年表320

索引323

一、 法律谚语索引323

二、 一般事项索引324

三、 欧文索引342

再版后记345


作者介绍:

牟发松,1977年考取武汉大学历史系,提前毕业留校任教。1988年获博士学位,1993年任教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1995年任博士生导师。2003年调入华东师范大学,受聘终身教授,现任历史系学术委员会主任。曾先后兼任日本京都大学、大阪市立大学客座教授,中国魏晋南北朝史学会副会长、中国唐史学会理事。出版专著《唐代长江中游的经济与社会》《汉唐历史变迁中的社会与国家》等,发表汉唐史专题论文70余篇。


出版社信息:

暂无出版社相关信息,正在全力查找中!


书籍摘录:

暂无相关书籍摘录,正在全力查找中!


在线阅读/听书/购买/PDF下载地址:

在线阅读地址:中国法制史在线阅读

在线听书地址:中国法制史在线收听

在线购买地址:中国法制史在线购买


原文赏析:

从根本上说,奴隶也不一定就是便宜的劳动力。特别是在劳役中总是消极怠工的奴隶,不仅仅是不经济的,没有生产力的,而且没有能力饲养役畜的农民,自然也养不起奴隶。况且奴隶也未必总是可以求得的,当农民自身从农家经营的第一线退出之后,不可能从奴隶中寻求在第一线继续经营下去的人选。从这一点而言,家人特别是子女,其中又特别是儿子一再没有比儿子更能直接地满足农民所向往的农家经营的劳动力条件了。他们有类于雇佣,却不是有偿的;有类于奴隶,却不会怠工,并且在劳动力的供给上不会临时断绝。而且,作为家族的重宝,可以期望儿子将来代替自己接管农家经营并继续下去。谚语有所谓“养儿防老”,《韩非子》也说过养儿子就是为了父母老后的赡养,虽然这并不限于农家。总之,对于父母来说,儿子就是养老保险。家族性或者说身份性法律关系,即家长和家人,父亲和儿子、女儿、养子、女婿、儿媳妇,乃至夫和妻等各种关系,不妨说,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以对这些劳动力的持续控制、或者以对这些人的支配为目标而制定出来的规纪。只是当贫穷的农民不希望养育儿子特别是号称赔钱货的女儿时,或者为了避免财产分割的零细化时,就实行所谓溺儿或者溺女之类的习俗亦即杀新生儿,尽管大多要遭受宗教上,伦理上的非难。在日本称之为“间苗”的杀婴,在中国也是白古以来就使用意为除掉田里的草的“薅”字,而称之为“薅子”(《宋会要》所引福建之例)。


宋学和恩的思想

宋代是农奴制发展的时期(本章前节),同时又是中国史上君主的政治权力特别高涨的一个时期。宋代的史学和哲学,早在宋初就清楚地显示出了作为君权支柱的立场,而朱子学则是这种学说

的集大成者、发展者。当然,这种宋学也阐明了恩和报恩(例如《性理大全》中的人伦,又特请参见据说是唐末宋初著作的《忠经》),并不认为君主的统治就一定是全无条件的,但维护君臣关系的意识仍是家父长制的,特别是程子所谓:曾子的确是孝顺父母的代表,但无论他如何孝顺,曾于自身终究不过是父母给的身体而已。君臣关系也等同于父子关系。臣下终究是君主的人民。即使立下了像周公那样大的功绩,也不过是君主的人民凭借君主的势位而做出来的(《性理大全》)。……司马光作了如下的表述:有如月光是太阳光的反射,作为人民是没有功绩的,人民的功绩应该认为全都是君主的功绩,那是与太阳的光和月亮的反射相同的自然之道。相对于应该回报的君父的恩,臣子无论怎么做都不是等价的,所受父母君主的恩,是也还不清的,即使在君主的面前奉献出自己的身体也还是这样(关于朱子,又请参照《诗集传》《近思录》《朱子语类》等)。


作为天然果实的儿子的地位

如上所论,在儿子出生的同时,不,还在出生之前,就被视为生产手段。只就这一点而言,就不是把他作为人来对待的。又岂止是儿子可能被当作物来对待呢,在现实中,像这种如果不以“物”的意识作为媒介便不可能来到这个世界的习惯,是普遍存在的。


“父为子天”、“夫为妻天”

把儿子视为生产手段而否定其人性即不当人看,和把生育儿子的妇女(妻)视为手段而否定其人性这二者同,可以认为是相互联系在一起的。儿子之于父亲,与妻子之于丈夫的关系,具有类似性,都带有所谓隶属性的倾向,是相对于“死财产”的“活财产”。家父长、父乃至夫,是所隶属的子女或妻子的保护者,要保障后者的生存,在后者受到第三者攻击时要予以保护,后者所受保护的代价,则是必须永久地履行单方面的服从义务。而家父长的所谓仁慈,则并不作为义务,也不作为子女、妻子的服从义务的条件。

就是在古典文献中,父对于子,以及夫对于妻,也都被认为是高高在上的“天”。家父长因惩戒而打儿子,偶尔还有杀死儿子的,虽然这种行为有违社会正常秩序,被认为不是良俗,但在实质上却不具备违法的性质。这是极具古代特征的。家父长在家内人口(劳动力)有剩余时,或者虽无剩余而迫于维持生计之需时,还可能会卖掉子女(特别是女儿),不仅于此,甚至连妻子也可能质典、出租,不用说,还有可能永久性卖断。


然而骂詈之所及,上溯祖宗,旁连姊妹,下逮子孙,普及同姓(父系血族),真是“犹河汉(河流)而无极也”(鲁迅)。中国的骂詈结构是全血缘型的结构。正因为中国人在人伦方面特别严格,所以若对血缘亲属特别是其直系亲属的品行说三道四,就会形成很大的冲击。堤防的高度和强度,一般而言,也可以说是与水位的高度和水流的强度成正比例的。如果能冲破以往中国在表面上所装饰的高大而强固的礼节堤防,那以前被压抑的骂詈谗谤,就会顺着这决口高强度、无拘束地一下子奔流而出,这是势所必至的。然而这样一种东方社会的骂智,以及由东方社会传统的廉耻所支撑的面子,今后的命运也势必同归于一。这样的面子被抛开以后,因之而增加光辉的,应当是真实的人格尊重这种名誉吧。鲁迅在东方人、中国人中,不,是在他自己的内心中,看到了奴隶。由之可见,他是抛弃以前装饰于外部的面子并加以彻底批判的第一人。中国当下思想意识的变革,也就是主体条件的革命性变化,将伴随着客体条件的变化,成为新时代的根本要求。

道德意识的封闭性乍看起来被认为毫无关系的面子和骂詈,如从道德的表面性这一点来看,则有如上所述的相互关联的可能,而对道德即五伦框架的遵循,又造就了极端的任人唯亲。


主人和部曲、奴婢之间关系的发生及解除虽然也有这种情况,即家长或者家族拥有作为家产之外的专有奴婢,但当奴婢作为家产时,从奴婢的立场来看,应该被称之为其主(主人)的,就不仅仅是家长,也包括共同享有家产的全部的(原则上妾、陵要除外)家族(参照第十三章第三节)。另外,部曲眼中的主人也与之相同。

关于主人和部曲之间的关系的发生,我想首先能够举出的原因之一是自愿献身(投身、投靠),发生原因之二是转易,之三是家生,也就是说部曲的身份是出生性身份(Geburtsstand)。发生原因的第四种情形,则是主人将其奴婢解放成为部曲、客女。作为主人和奴婢之间关系发生的原因,也还有因劫夺之类而形成事实关系的情形,与之相对的则是投靠也就是所谓自我献身的情形。此外,还有奴隶的买得和受赠的情形,也还有因偿清债务后取回的作为质物的奴隶(归属型质典)的情形。出生也是发生的原因,也就是奴隶的身份乃是与生俱来的出生性身份。奴隶所生子女被称为“家生奴”、“家生孩子”,还被称为“家生驱口”。奴隶(婢)所生的子女,总归是作为“生产蕃息”之物,不管其父亲是谁,只要是婢女所生的,婢女的主人就成了理所当然的所有者。

不过,尽管良民和奴隶及其他贱民之间的通婚在法律上是被禁止的,但事实上两者之间的婚姻关系是难以避免的。


其它内容:

书籍介绍

《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是历史上的法律和法律制度,涉及到法律思想和法学的各个领域,同时又与史学相贯通。本书以制度框架作为主要内容,通过对东方和西方法律的比较,对法律和社会进行分析,从而加深对法本质的理解。作者多年来有关中国农村家族及行会的研究报告,在本书的构成上占居重要位置。另外,本书在整体上展示这一领域有待今后解决的问题,有别于以往中国法制史研究的概述性著作。


精彩短评:

  • 作者:房顶上的猫 发布时间:2019-10-06 17:12:01

    2011年上海古籍出版社《中国法制史》的修订平装版,对该版本中的错漏进行订补,篇章上没有太大调整。据仁井田陞先生在东京大学法学部教授东方法制史课程的讲义修改而来,很好读也很有趣的一本教材。仁井田陞先生最突出的学术贡献是对《唐令》的增补,代表作是《唐令拾遗》及《唐令拾遗补》。在二战期间对中国华北地区进行了系统的惯行调查,著有6卷本《仁井田陞博士輯北京工商ギルド資料集》,并收集大量文书,为日后日本法制史研究打下了坚实的史料基础,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现有仁井田陞文库。时至今日,尽管先生的很多论断已经被修正或超越,这本书的结构也并不优秀(甚至可谓有些落后)但读起来依旧很有意思。

  • 作者:偷偷猫猫 发布时间:2023-10-08 05:40:51

    目录体很奇怪,时间也早,1951的原版,1962增订了部分。时代早的优势是四十年代中国的亲历者,无论民间口述史(“耆老一唱而群和之”这谚语几乎相当于寺田浩明“首唱与首和”理论出处了)还是孙文的思想都有相当程度的亲身体会,古文功底强,加上新史料接触如斯坦因敦煌残卷和青铜器都作为一手法制史研究史料,小缺点可能是每部法的变迁时代性不强。对道德主义和东方专制主义的批评深得我心,“恩”这一概念的解析很棒,父母之恩的无限性上溯到商都可以,宋学又一次加强。把人比作物这个比喻有点不安好心,但是去看唐代的部曲奴隶法似乎有道理,然后直接跳跃到了农民子女是一种奴隶再生产,也近于物,有点惊世骇俗又有点一语道破。北宋婢妾可能还是有物的地位影响,柳立言可商榷。典雇的分析很有价值。

  • 作者:Oujisama 发布时间:2022-12-09 16:37:47

    韦伯式的法律社会学。

  • 作者:baobao 发布时间:2013-10-11 10:41:31

    关于台湾的书我看过太多太多,都有看腻的感觉,不过这本书好小清新啊。台湾本土的产品真的很有意思,去台湾是我一直以来的梦想,它一定会实现。

  • 作者:cedar cold 发布时间:2022-03-26 23:37:47

    没有尊重,不被重视,仿佛不是个人的存在,卑微而猥琐地活过一天。为了不被轻视不断看轻自己,构建虚伪的英雄外衣来掩藏最深的自卑。

  • 作者:文盲不吃葱 发布时间:2022-10-26 12:05:46

    在前言看外国友人骂国人大赏真的太爽了(有一说一,大部分文献都是来自斯坦因从敦煌偷出来的,每一次看到他列举,我都会拳头邦恩!


深度书评:

  • 【转】牟发松:仁井田陞《中国法制史》翻译始末

    作者:哲夫成城 发布时间:2020-04-13 22:41:38

    2011年,仁井田陞此书作为上海古籍出版社的《日本中国史研究译丛》之一出版时,译者原拟写一篇后记,对作者其人其书作一简介,以便读者,这也是海外学术专著的中译者应尽的义务,甚至责任。后来由于各种原因,后记未能如期完成,而译稿亟待付梓,为了不影响整个译丛的出版周期,拟定中的后记只好放弃,长期以来不免遗憾在心。本书此次被纳入同社的《海外汉学丛书》再版,除对译文校订一过外,终于有了机会补写这篇后记。

    译者所学专业为中国古代史,研究时段为汉唐间,于中国法制史素无研习,本科、硕士期间第一外语亦为英语,而承乏汉译仁井田此书,实别有机缘,主要与两位先生有关。

    其一是业师唐长孺先生。唐先生是1981年国务院批准的首批博士学科点导师,却迟迟不肯招博士生,据称其理由是他自己都未曾读博士。当时“文革”后招收的首批硕士生毕业在即,八位师兄中固然有文革前大学毕业、读研前已有论著问世者,如张弓、李文澜诸兄,同时也有五十年代出生的王素、黄正建诸兄,其中有委婉提出想继续跟随唐先生读博士的,但唐先生说,该教的我都已教给你们了,你们出去工作吧。唐先生不肯招博,住唐先生楼上、号称“哈佛三剑客”之一的吴于廑先生也陪着不招,并称“唐公学问如此,他不招我岂能招”。时至1984年,学校相关领导登门劝说唐先生招博,称博士点三年不招即有取消之虞,而且吴先生也因之不招,则历史系两个博士点或将全军覆没云。兹事体大,唐先生终于同意招博,而当时译者行将硕士毕业。唐先生认为中国中古史研究要在理论上取得突破,须与西方中世纪史作比较研究,故招博考试科目中有“西欧中世纪史”,请吴先生命题,试卷即复印吴先生手书考题。唐先生终于招博的消息传出,慕名报考者众,及知要考此科,或知难而退,或临场放弃。译者因本科时选修过几门世界史课程,包括历史专业英语和德语,故决意报考,不料最后竟成为硕果仅存的考生,最终被侥幸录取,实与此门考试科目有关。

    唐先生又强调日本的中国古代史研究,在许多领域领先于我国,研究上要创新,首先须深入了解、充分利用日本学者的成果,他希望所在之武汉大学中国三至九世纪研究所的研究生,都要通晓日语,故所里专门延请外语系的老师为我们开日语课(同时还延请了经济系的经济史专家开《资本论》研读课)。报考博士我选的是修习未久的日语,即因此故。专业考试科目“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试卷中有一道50分的大题,大意为日本学界关于魏晋南北朝隋唐的时代性质有哪几种主要观点,各有哪些代表性学者,其所持主要依据为何,你认同哪种观点,为什么。博士生录取后唐师当面告我,这一题我答得极差,并嘱我务必下苦功夫学日语,以期全面、及时掌握日本学者的相关成果。

    读博期间,由于唐师只招了我一人,外语课之外(时无政治理论课),其他专业课程就是每周半天到先生书房受业,汇报读书进度、心得,请疑问难。先生兴之所至,往往谈及各种学术问题或学术史掌故,可能是针对我的知识结构,以评介日本学者的研究成果为多。唐师藏书中有大量日本同仁(及港台学者)的赠书,多为图书馆所无,唐师谈到某位日本学者,即命我从书架取出其论著,具体指授要义,有的还要我带回精读。

    唐师多次提到日本学者在敦煌学、佛教史、法制史等领域的研究,不仅领先于我国,而且独步于世界。我印象特别深的,是唐师讲到仁井田陞早在三十年代即与牧野巽合撰长文《〈故唐律疏议〉制作年代考》(1931,汉译本约16万字),考定《唐律疏议》是唐玄宗开元二十五年(737)新颁《开元律》的律疏,而非历来所认为的高宗所颁《永徽律》的律疏。此说在日本学界已成为定论,但长期以来我国不少学者对此文及其价值缺乏了解,直到近年华东师大杨廷福教授发表《唐律疏议制作年代考》(1978)反驳仁井田说,指出唐代律疏的“撰定”仅有永徽四年一次,开元二十五年不过是“刊定”即部分修订而已,方才引起日本学者重视。杨说虽不足以全面否定仁井田说,但这迟到的回应和对仁井田说有理据的订正,毕竟为中国学界挽回了一点面子。唐师又谈到仁井田氏1933年出版《唐令拾遗》时,年仅29岁,此书迄今仍是唐史研究者的案头必备之书。这部千页以上的鸿篇巨制,从中日古代典籍广泛搜罗、复原唐令715条,约相当于原唐令的一半,其中从日本古代律令以及新发现未久的敦煌文献中所收集的唐令佚文,具有重要的资料价值。唐师还谈到一件事,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拟编写中国法制史方面的书籍,聘请的作者却是日本学者(此事具体情况不明,惜当时未曾细询)。总之,我对仁井田氏其人其学的粗浅了解,乃至对中国古代法制史的兴趣,即得益于唐师的教诲和启发。唐师督促我学习日语姑且不论,因要备考“西欧中世纪史”而恶补相关知识,对于翻译深受德国法制史研究传统影响,同时以比较中西法制史为特色的仁井田此书,亦不无裨助。

    唐长孺先生

    其二是日本的谷川道雄先生。1980年11月至次年3月,9—10月,唐先生先后应邀赴京都大学研究、讲学,出席学术会议、访问东京大学,此后三至九世纪研究所和日本同行之间的交流日益频繁。当时的京都历史学派,除了第二代代表人物、元老级权威宫崎市定之外,最活跃的是第三代人物川胜义雄、谷川道雄、砺波护、吉川中夫等先生,他们都是六朝隋唐史专家。其中川胜、谷川二氏所创“豪族共同体理论”,在国际汉学界影响极大,而中国学者却疏于了解。唐师给我开出的日本学者论著目录中,就包括川胜、谷川二氏的代表性著作,以及他们领导的日本中国中世史研究会所编论文集,书皆借自唐师,每本克日读毕归还,汇报心得后再借下一本。

    博士三年级上学期(77级本科及研究生皆冬季毕业)末的一天——1987年6月3日,以谷川先生为首的日本六朝史学者代表团,和以唐先生为首的武汉大学历史系中国三至九世纪研究所师生,在武大共同举行了题为“地域社会在六朝政治文化上所起的作用”的学术讨论会。会上武大学者皆循资格依次发言,卢开万先生发言之后,唐先生突然指名要我发言。我当时提交了一篇长达15000余字的论文,题为《略评日本中国中世史研究会的共同体理论》,其中对谷川先生所论贵族之“轻财好施”、“自我规制”在克服阶级矛盾、维持共同体方面的作用,提出了质疑,谷川先生即刻作了答辩,双方往复论难竟持续了一个多小时。

    日方学者所作的“座谈会记录”称:“牟发松博士生站起来,就‘共同体理论’同谷川团长进行了磋商,因时间关系,对于这个问题有待于今后通过书信往来进一步解决。”可以推想当时译者无知者无畏、偏激固执的发言状态。而谷川先生在回应中所体现出来的理性、平等、宽容与优雅,不仅深深感动了译者,也给在场所有人留下难忘的印象,尤其能体现先生大师风范的,是译者这篇与其立异的肤浅之作,还被他收入所主编并在日本出版的论文集,以存其中一得之见。

    此后译者在学术研究中得到谷川先生多方面的指教和关照,并在其倾力帮助下多次赴日研修、出席学术会议。谷川先生自称“中国历史是我的情人”,他正是带着满腔的挚爱,将自己的一生毫无保留地投入到了中国历史的研究中,通过与先生的长期交往,译者亲身感受到了他对中国的历史文化和这片土地上的人民的深情,领受到为学为人方面的无尽教益。

    谷川道雄先生(左)与刘安志教授(右)

    2004年,译者调入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未久,在筹办“社会与国家关系视野下的汉唐历史变迁国际学术研讨会”之际,谷川先生闻讯后主动提议所在日本河合文化教育研究所与历史系协办此会,予以慷慨资助,并亲率中村圭尔、东晋次、葭森健介、福原启郎等日本知名学者,组成豪华阵营与会。适逢先生的名著《隋唐帝国形成史论》中译本在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古籍社决定将该书的首发式放在研讨会上进行,同时作为会议协办单位参会,亦对会议解囊相助。赵昌平总编、王兴康社长、该书责编蒋维崧编审一行亲临会议,发表高论。赵主编是著名的唐诗研究权威,他在会议上的报告《原理、思辨与势——〈隋唐帝国形成史论〉读后》,对谷川著作的评价高屋建瓴,直中肯綮。他指出谷川先生大著主要是北朝史研究,隋唐帝国的形成实为北朝历史发展的“结穴”,这种本源式研究的取径与陈寅恪先生的两部唐史“论稿”异曲而同工,如果“就题论题”,“惮烦做艰苦浩繁的溯源工作”,“结果只能是死于题下”。本源式研究实亦赵先生研究唐诗的经验之谈。在会议开幕式的致词中,赵先生认为就“‘国家与社会’视野下的汉唐史研究而言,制度史的研究尤其重要”,谷川著作正是以制度特别是兵制的演变为线索,而且“并非一种单纯的制度史,而是将制度作为国家中各阶层人的意志与行动的复合物来探讨”,从中揭示出隋唐“国家形成的原理”。赵先生对该书研究理路及其特征的揭示,深得谷川先生认可,戏称赵先生是自己为数不多的学术知音之一。

    正是在华东师大访问讲学、出席会议期间,谷川先生拜访了古籍社,与赵、蒋诸先生商议确定了“日本中国史研究译丛”这一意义重大的出版计划,并由谷川先生选择推荐了一批代表日本中国史研究水准的著作。他还和古籍社一起物色中译人选,并就中译本版权事宜分别同原著的出版商及著作权人联系、磋商。前此刘俊文先生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谷川先生是六位日方顾问之一(唐长孺先生则为六位中方顾问之一),而促成《选译》之“编译出版发挥了决定性作用的”,则是谷川道雄先生(刘氏为《选译》所撰《编者识语》)。《选译》所收为日本学者的重要专题论文,古籍社《日本中国史研究译丛》所收则为日本学者的代表性专著,二者在选题上相互交错,并行不悖,内容上相辅相成,互为补充。《译丛》的策划、运营及顺利出版,谷川先生功不可没,他同样发挥了决定性作用。谷川先生曾要求我从《译丛》书目中选择一种翻译,我自然乐于从命。当时我对增渊龙夫《中国古代的社会与国家》和仁井田《中国法制史》二种最感兴趣,谷川先生则倾向我翻译后者。他特别强调了仁井田氏在中国法制史领域的卓越成就和崇高地位,又谈到仁井田氏研究成果极为繁富,而此书篇幅不大,却可视为仁井田氏法制史研究的集大成和浓缩。后承蒋维崧先生示知,增渊氏著作的中译,已为留学日本多年、且于增渊氏著作有专深研究的东京大学博士吕静女史承接,因此译者最后选定了仁井田此书。待翻译完毕,始领悟到此书尽管在历史分期上与谷川先生相左,然而其研究取径极其符合谷川先生确定的选书标准,即“在开阔视野下关注社会与人文,或运用新的方法和理论并在实证研究中取得成果的著作”(谷川先生为《译丛》所撰《总序》),而这正是仁井田氏著作和谷川先生论著的共同特征所在。

    以上述说译者翻译仁井田此书的机缘、本末,谈及与此译事有关、于译者学恩深重的唐、谷川二位先生,油然而生的缅怀感念之情难以自抑,不免行文枝蔓,有借题发挥之嫌。今年五月,满腹才学、温文风雅的赵昌平先生亦偕其道德文章匆遽仙去,新知旧雨不胜悲恸之至。上文由仁井田此书谈及《日本中国史研究译丛》,进而追怀为《译丛》出版作出决定性贡献的谷川先生、昌平总编,似亦属题中之义,倘仍有离题之处,尚祈读者鉴谅。

    仁井田陞1904年出生于日本仙台,1925年考入东京帝国大学法学部法律科,1928年毕业后进入大学院(读研究生),次年为东方文化学院(东京)研究所助手,承担其导师中田薰申请的“唐令复原”课题,从此开始了他38年的中国法制史研究生涯。仁井田氏被公认为日本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奠基人,实际上这门学科的诞生地正是在日本,当时中国方面的研究远为滞后,而仁井田氏也是在大学开设中国法制史课程(1940,京都大学)的第一人。正如他的师侄,也是与他长期激烈论辩的学术对手滋贺秀三所云:“在日本,中国法制史作为一门学科确立起来,首先就是依靠了仁井田陞先生的力量。……仁井田陞大力开拓前人未尝涉足的领域,在日本研究中国法制史方面留下了巨大的足迹,这是为众所公认的。”说仁井田氏是中国法制史学科成立以来——非徒其及身而止——最为重要的学者,也不为过。他之后日本中国法制史领域的另一位标志性人物滋贺秀三,在理论深度上如史料的深度诠释、中国本土法律命题的提炼等方面,又有长足进展,但如滋贺氏自己所言,正是仁井田氏“资料丰富”的“浩翰”著述,使他可以节省寻找资料之功而将主要精力集中于法史重大问题的攻坚上,如果没有仁井田氏对其旧著“再三执笔”批评和“严厉的论难”,也就没有他那本奠定其学术地位的名著《中国家族法原理》的产生。从来“无所因而特创者难为功,有所本而求精者易为力”(赵翼语),可以说滋贺氏是直接依凭仁井田氏的学术基础并续有重大创获的。

    仁井田陞先生

    通常将仁井田氏的学术生涯分为二战前、后两个阶段。前一阶段的重要成果是所谓“三大著”: 《唐令拾遗》(1933)、《唐宋法律文书研究》(1937)、《支那身分法史》(1942),实际上还应加上前文提到的与牧野巽合撰的长文《〈故唐律疏议〉制作年代考》(1931)。这些论著皆卷帙繁重,第1、3两种均过千页,第2种著作(857页)加上合撰论文(255页),亦过千页。1937年前出版的三种论著,是仁井田氏“上穷碧落下黄泉”罗掘法制史资料并精加考证的代表作,他在三种论著中大量利用日本古代律令以及敦煌文献中所保存的唐令佚文,以及就《唐律疏议》成书时代所作的文献学、版本学考察,使他被誉为唐宋法律文书研究的开创者。正是在法史资料上投入的巨大精力,取得的卓越创获,使他的研究成果得以超越时代的推移和法史研究范式的转换,而永葆其价值。

    后一阶段实际上从1940年代前半即二战中仁井田氏协助满铁对中国华北地区进行调查开始,其重要成果有依据调查材料撰成的《中国的社会与行会》(1951)、《中国的农村家族》(1952),1959—1964年陆续分册出版的《中国法制史研究》,当然也包括拙译之《中国法制史》。如果说前一阶段三大著中的《支那身分法史》,已显示出仁井田氏从法史资料的开掘、考证,法典、制度的复原,转向法与社会的关系,即通过考察宋代宗族的经济基础、历史特质来把握中国社会的内部结构及其变化,那么后一阶段的前两种著作,则是将实地调查与历史文献相结合,解剖中国社会结构并把握其特征,从而带有显著的法社会学要素的成熟之作,极具原创性。多卷本《中国法制史研究》则是对以往论文形式成果的全面修订、分类整理、并不断加入新作的系统化集成,凡四巨册:刑法,土地法·取引(交易)法,奴隶农奴法·家族村落法,法与习惯·法与道德,3200余页。

    据统计,仁井田氏共出版单行本著作16种,论文377种,其成果不可谓不宏富,其中深得学界好评的专著亦为数众多,而谷川先生选入《译丛》的代表作,却是作为“概说书”的《中国法制史》,如前所述,因为先生认为此书是仁井田氏论著集精拔萃的“浓缩”。仁井田氏在初版“自序”中亦称:“本书是笔者以往研究的全面总结”,自1929年发表论文以来“各种研究的要点,基本上都被本书吸受”;1962年增订本“序”中又特别指出,1959年陆续出版的四册《中国法制史考证》(时第四册即将出版)中的相关成果,也已增订进此书。但以往成果并不是被简单收纳和机械拼合进来,而是通过系统性的“总结”、“消化”和“吸受”,成为他所构建的中国法制史新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

    此书问世未久,中国法制史专家内田智雄等就在书评中指出,当时名为“东方(或中国)法制史”一类的书已经不少,此书却完全不落此类概说书的“俗套”,创立了“全新的体系”,这是此书“最亮眼的特色”,达到了当时该学科前人未曾企及的最高水准。内田氏等所谓“新体系”,首先就是犹如一根红线贯穿全书的宏大问题意识,即作者“试图通过法的历史来分析”、把握以中国为主体的东方社会的内部结构特征、历史发展过程乃至未来走向,这一根红线,就是“东方社会中长期居于统治地位的专制主义、家父长的权威主义”,于是“与权威主义相关的各种问题”也就成了全书的基本框架(初版“序”),对以往成果的取舍,篇章的布局,也无不围绕着这一框架体系展开。可以说,讨论权威主义及其与东方社会结构、规范意识的关系的第二章,堪称全书的总纲。

    作者指出,由于政治与伦理或者说公的关系和私的关系未曾分化,维护家父长权威的家族道德观念(孝)被原封不动地贯穿到政治理念之中,形成一种“整体性的权威主义”也就是所谓东方专制主义,作为社会“内部秩序的主要支柱”,社会结构和规范、道德意识也被赋予前近代社会结构的本质特征。无论家族内部的秩序问题,还是外部村社、行会的秩序问题,最终都指向“整体性”的权威秩序问题。从周末战国下至宋代,支撑权威主义的思想体系虽在不断发展、完善,但另一方面,抵抗和反对权威主义的学说也在不断发展,“而中国的变革,也将在对全部的传统权威的批判中通过构筑新的规范体系来完成”。因而作者对孟德斯鸠、黑格尔下至魏特夫等西方学者的东方社会理论,也就是东方社会被打上专制主义=奴隶制的永久烙印的停滞论,予以拒绝和批判,并在“再版序”和增订版中加以强调或重申,认为停滞论不仅不适合东方的过去,也不适合东方的现实状态。

    从理论上进一步阐释中国社会结构特征及其变化的则是第七、八两章。第七章所论“身份制度”,作者十年前即出版了专著,该章则明确指出秦汉隋唐时代具有“古代=奴隶”社会性质。秦汉时代“奴隶数量就膨胀到极其庞大的程度”,六朝隋唐作为“私贱”(相对于官贱)的部曲“有相当大的增长”,部曲是“半自由意义上的人”,但部曲和奴婢一样都无移徙居住地的自由,都要从事农耕,而作为“国家赋役承担”者、属于所谓“自由人”的庶民,也“极具奴隶性”,当然中国的“古代”是独具特色的,作为贱民的部曲乃至奴婢,都可以拥有财产和法律认可的婚姻,与罗马古法和日耳曼古法中的奴隶绝对没有人格,差异显著。第八章“‘封建’和封建主义(feudalism)”则正面提出了中国的“中世=封建”社会的存在,明确指出设定这一社会阶段,是“出于对中国社会停滞性理论的批判”。他认为世界史上的封建主义,并非只有“欧洲的”、“日本的”封建主义,也有中国形态的封建主义。“封建主义的一个基轴,则是地主对农民的支配”,中国也存在作为中世封建社会基础的农奴制。中国中世的农奴,就是唐代中期开始出现的“被束缚”在新型大地主阶层的庄田上没有移徙自由的所谓“随田佃客”,他们和地主之间有“主仆之分”。中世后期亦即明清时代,佃户的社会地位有所提高,法律上二者间已“无主仆名分”,近代中国农民革命运动就是在此基础上兴起的。以上仁井田氏所展现的由古代而中世而近代的中国历史不断发展的图景,被认为是对停滞论的一次重大反击。

    以唐宋之际作为中国的“古代和中世的分界期”,是前田直典在二战后提出来的。战争中日本的中国史研究被政治裹挟,出现了所谓中国社会停滞的理论,认为中日两国分别代表停滞与进步,旨在为日本侵华战争寻求理论根据和目的合理性。二战后日本学术界在反省过去重建学问的过程中,在新的理论指导下克服东方(中国)停滞论,便成为首要的课题。新的理论主要就是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二战中受到严厉弹压、战后重新崛起并日益活跃的马克思主义以及自由主义的历史学家,在东京重新组建了“历史学研究会”,亦称东京学派(与主张宋代进入近世论的内藤湖南为首的京都学派相对立),1949年英年早逝的前田直典即属该学派的中坚。他提出的宋代进入中世论,相继得到了西岛定生在理论上、周藤吉之在实证上的进一步论证和发展,从法制史角度在理论和实证上为之提供了重要支撑的则是仁井田陞。

    自来被认为是东方社会停滞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和表征,就是被视为专制主义基础的共同体。1956年仁井田氏提出了著名的“同族共同体”理论,后来将其观点纳入到了《中国法制史》增订版中。仁井田氏以“地主-佃户”关系的建立作为中世封建社会开始的象征,而将以范仲淹所创义庄为代表、由地主(官僚层)重组再编而成的同族集团称之为“同族共同体”。这种“具有私的保障机构职责的历史性登场”,取代了古代的、其结集力并不太强的血缘主义,它通过保障佃户以及其他下层农民的再生产,缓和了“地主佃户”间的阶级矛盾,实现了“地主支配下的(中世)农村秩序的安定化”。另一方面,这种基于“伙伴平等原则”基础之上的共同体,包括城市里作为同业共同体的行会,其内部仍然严重地存在着“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这种阶层、阶级的关系及矛盾,在其内部逐渐孕育壮大,最终迎来了革命时期。总之,“中世=封建”社会的同族共同体,相对于“古代=奴隶”社会的同族血缘集团,在机能、性质上有显著的变化,并基于内部阶级矛盾的发展,仍处在不断变化之中,与那种作为东方专制主义基础、氏族共同体遗制长期得以延存的村社共同体(汉译多作农村公社)停滞落后的形象完全不同,这是从分析社会结构内部入手对中国社会停滞论的有力批判。上述观点及其论证,作为全书的问题意识所在,除了上述第七、第八两章外,还体现、贯穿于第九章“城市及行会”、第十二章“宗族法和亲族法”、第十三章“家族法”特别是补章第一“村落法”中。

    在仁井田氏的笔下,中国的“中世=封建”社会尽管不无特色,却是“从克服奴隶制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农奴制中产生出来的”,并被成功地组合到整个世界历史发展的序列中,从而与魏特夫笔下专制主义的、停滞的、特殊的“东方社会”类型,划清了界限。战后日本的中国史学界,占居主流地位的是从唯物史观的阶级关系出发批判以前的共同体理论,如岸本美绪所说,仁井田氏堪称当时中国史学界主流派的代表。池田温则称许仁井田氏“挺身为对亚洲、中国的再评价”,为“日本学问的再生而努力”,是构筑新学风的“先导者”。

    值得指出的是,在战后对亚洲、中国的再评价中,日本的中国史研究者,特别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学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中“看到了中国充满希望和光明的未来”,认为这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之路,新中国就是战后日本应该学习的榜样”。1959年曾作为日本法律代表团成员访华的仁井田氏,也可以说是当时对新中国满怀希望和情感的日本学者的代表,他还在研究中把这种情感投注到中国的历史和现实中。他自称对中国“中世=封建社会”的设定,“就是要对反封建斗争这个近代中国革命的前提作出科学的理解”,并在“增订版序”中说:“历史不仅仅存在于过去的岁月里,现在和未来也都将融入历史的发展中。我对历史的观察,是与现在联系在一起的,毋宁说是以现在为出发点而面向未来”;“实际上对中国的过去,是要联系新中国的变革也就是对过去的否定中,才能够理解的”。因此他在增订版中,增加了补章第三“土地改革法的成立和发展”、补章第四“新婚姻法的成立和发展”,从法律角度,对土地改革法及合作社、人民公社的利弊作了客观中肯的述评,对革命政府自江西根据地以来直到新中国成立后所颁布的婚姻法在保障婚姻自由上的作用,给予了积极的评价。

    仁井田氏不满意当时的中国法制史概说著作“以(法律)制度框架作为主要内容”,认为讨论的都是没有时效、脱离现实、犹如“一具没有血肉的骨架”的法,而他则致力于活生生的“社会生活中现实规范的探求”。中国的法典虽然成立甚早,但主要是以国家权力为中心的所谓公法,诸如身份关系、交易关系等与私法领域相关的事项,在国家法律中都很少涉及,仁井田此书中占一半以上篇幅的“身份制度”“城市与行会”“宗族法和亲族法”“家族法”“交易法”“村落法”诸章,均属私法范畴,原无系统的实定性规范,属于道德和社会习惯所支配的空间。仁井田氏从实定法的内部分辨出现实中活着的法,捕捉诸如生活习俗中所见的规范意识。他还通过实地社会调查掌握民情风俗、社会道德习惯,如对华北农村家族的调查,对城市行会的调查,以及将资料收集的范围从正史、官志、政书扩大到小说、戏剧等方面,为相关诸章的撰写提供了坚实鲜活的资料。此书作为一本法史著作,既以浓厚的法社会学色彩见长,同时又通过对近代法概念的利用和重组,形成了中国法制史的全新体系和范畴系统。他为之付出了艰苦的努力,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基于大量专题研究成果的此书,前期成果中的优长和特色也被带入到此书。比如他凭借深厚的法律文献学功底,在资料收集上的全面丰富,考据上的细密扎实;又比如比较法的视角,包括中西法史比较,东亚内部诸国法史比较,以及中国古代、中世法史的比较等。总之,深厚全面的先行专题研究基础,自出机杼的全新体系构筑,取精用宏的系统整合,以现在为出发点回溯历史、面向未来的现实关怀,都使此书成为仁井田氏的重要代表作,并将在中国前近代史研究者的书架上,在国际汉学学术史上,永久据有一席之地。

    时至今日,此书的很多问题已非学界关注的重点,在社会形态的划分及唯物史观、阶级分析方法的运用上,不无机械生硬之处。由于时代的局限,以及当时中国法制史研究的整体水准,仁井田在中国法制史的很多分野里都是筚路蓝缕单兵独进,因而从微观考证到宏观建构,都难免有烛照不周之处。然而尽管有不尽人意处,此书的法社会学视角、方法,研究中力图寻求法制史与经济史、社会史的关系,通过揭示中国传统社会的深层结构来把握法的特质的研究取径,强烈的现实关怀,不仅在当时就是富于原创、深得好评的名著,而且对于今天的法史研究者仍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如果对比今天坊间我国学者出版的多种中国法制史概说书,此书的体系、视野,也有值得借鉴之处。

    自2011年仁井田此书中译本初版以来,译者发现其中的误译或迻译失当之处为数不少,常觉如鲠在喉。这次再版,得以对全书校核一过,多有改订,尽管错误仍在所难免,毕竟减少了许多。日语和汉语共同拥有不少词汇和术语,但它们字面相同,意义上却有习焉不察的差异,若不注意则极易出错。如日语的“家族”是照译为“家族”还是译为“家庭”,须细心体察上下文才能作出判断。如此书第三章第二节节题“家父长权威和家内奴隶的家族”,原来即照录日文,现改订为“家父长权威和带有家庭奴隶性质的家庭成员”,始与原题及节中所述原义相符。又如日语中的“论理”,绝大多数情况下为西文“逻辑”(如英文logic)的对译,今日汉译如照录日文,则不免与原义有隔。类似情况在此次校订中体会尤其良深。

    《中国法制史》中译本2011年版

    前年承友人赵晶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示知,他在台北发现有仁井田《中国法制史》的中译本,并惠予复制、寄赠。收到该书后译者立即与拙译对读,发现该书系王学新先生“编译”。既称编译,故非原文照译,于是对原书结构有所改动,如将第一章第一部分“东方的课题”移于初版“序”中;原书中的内容常有或长或短的删节,如第二章第一节第一款“权威主义”中原文近4个页码的“对奴隶性的自觉——关于鲁迅的苦恼”部分,被悉数删去;原书各章节之后附有详细的“文献”目录、重要补注等,以交代持论根据、学术史来源,是该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亦被删削;此书四个补章,被删去“土地改革法的成立和发展”、“新婚姻法的成立和发展”二章。该书“译者序”仍称此书作者为仁井田陞教授,版权页却称原著者为井上宗迪,仁井田氏原姓菅野,未闻有此名头,出版社如此处理,想必有不得已的原因。但译者最关注的是译文本身。王先生的编译也与拙译一样,存在不少错误,但有几处王先生不错而译者有误,如拙译本103页“……地主支配农民的成立时期到它的崩坏时期——大约12世纪时的中国社会”,王先生译为“……此种制度的形成,自成立期开始到崩坏期,约有十二世纪之久”,显然王译是正确的。总之,因为参读了王先生的译本,拙文改正了好几处不适当甚至有误之处,在此,要向赵晶教授和未曾谋面的王学新先生表示由衷的感谢!

    此书翻译过程中,每遇山重水复、疑难杂症之处,都要驰函求救于远在武汉大学的老友李少军教授,他总是拨冗及时作答,个别地方甚至亲自捉刀示范,他的指教总是使译者疑虑顿消,有妙手回春、柳暗花明之慨。初版译稿交付出版社后,责编王珺女史在文字表述和行文规范方面,提出了许多好的建议,改正了原译中的不少失当甚至失误之处。仁井田此书所附文献,其中部分论著作者但称姓氏、职衔而无名讳,以示敬意。王编辑建议在姓氏之后括补其名字,以便读者,而且她还亲自查补了相当一部分作者的名字。在此谨向王女史深致谢忱。

    由于“后记”体例及篇幅所限,上文引征前人论著均未出注,故列出主要参考文献于下,尽管或挂一而漏万。

    仁井田陞:《中国法制史研究》《刑法》编(1959)、《土地法·取引(交易)法》编(1960)、《奴隶农奴法·家族村落法》编(1962)、《法与习惯·法和道德》编(1964),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

    李庆:《日本汉学史(修订本)》第三部《转折和发展》第五编第五章“史学研究的主要学者·仁井田陞”,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

    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序”、“序说”,张建国、李力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同氏《日本对中国法制史研究的历史和现状》,《法律史论丛》第3辑,北京:法律出版社,1983年。

    井上彻:《中国的宗族与国家礼制:从宗法主义角度所作的分析》“序章”、第一章“前言”,钱杭译,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8年。

    内田智雄等:《仁井田陞著〈中国法制史〉(书评)》,《同志社法学》第17号,1953年。

    寺田隆信:《中国法制史研究(书评)》,《东洋史研究》第23卷第4号,1965年。

    岸本美绪:《“市民社会论”与中国》,王亚新、梁治平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

    谷川道雄:《战后日本中国史研究的动态与特点》,《江汉论坛》2009年第4期。

    陈新宇:《以代际递进为特点的日本中法史研究》,《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年5月25日第10版“法学”。

    赵晶:《近代以来日本中国法制史研究的源流——以东京大学与京都大学为视点》,《比较法研究》2012年第2期。

    陈新宇:《外在机缘与内在理路——当代日本的中国法制史研究》,《政法论丛》2013年第3期。

    赵晶:《日本东、西两京东洋法制史学的“双子星座”》,《文汇报》专刊《文汇学人》第322期,2018年3月2日。

  • 【转】仁井田陞:《中国法制史》序、再版序、增订版序

    作者:哲夫成城 发布时间:2023-07-08 23:50:40

    包括中国、朝鲜、蒙古、印度、伊斯兰以及日本在内的东方社会的课题,是我们首先必须提到的现实问题。本书中,我试图通过法的历史来分析,作为东方社会主体的中国社会,迄今有过什么样的课题,走过了什么样的道路,并正在什么样的道路上迈步前行。

    昭和二十三年(1948)以来的最近数年间,我一直在东京大学法学部教授东方法制史课程。这期间形成了一个大致的构想,这就是本书的前身;而与权威主义相关的各种问题,也就成为了一个基本的框架。我并不想仅仅就东方的法作单一的考察,东方的法的独特地位通过与西方的法作比较,也是能够加以探究的(其例可见原田教授《罗马法的原理》,请参照)。此外,我还考虑,无论东、西方的法是同是异,我们都可以从东方发掘出有助于进行法的体系比较的资料,以便加深对法的本质的理解。中国社会还有很多混杂在一般谚语里的法律谚语,以之与德国、法国的法律谚语作对比研究,想必是有价值的吧。故本书收录了一定数量的法律谚语。

    我最初的研究论文发表于昭和四年(1929),是有关中国古代土地私有制的。自那时以来笔者所发表的各种研究的要点,基本上都被本书吸收,放置在各章节之中。在本书的构成中占居主要位置的,则是笔者近来所写有关中国农村家族及行会(guild)的研究报告。本书是笔者以往研究的全面总结。这些研究中,有不少地方得益于中田博士的指教,对于博士长久以来所给予的热心指导,由衷感激之情难以抑制,因此我想将本书敬献给博士。

    有关东方乃至中国的法制史研究,学界积累的成果不多,较之日本、西方法制史的研究相对滞后,今后可以开拓的领域还很宽广,有待研究的重要问题还很多。如今我答应撰写所谓概说性著作,有如要采摘青涩未熟的果实一样,对我来说是非常困难的任务。然而在我国,迄今为止,还只有浅井教授在距今约半个世纪之前出版过一本概说书,该书与其说是对法和社会进行分析,不如说是以制度框架作为主要内容的著作,它与各位中国学者的著作一样,与我所追求的目标还相距太远。我致力于消除这种差距,同时,拟通过在整体上展示有待今后解决的问题,为开始新的研究作准备,而不想使本书仅成为我以往研究的总结报告或一部单纯的概说书。

    本书卷首载有斯坦因探险队在敦煌发现的唐永徽令(从今年算起,此令恰好在1300年前制定公布)残卷的插图。插图所依据的照片,乃有劳于白鸟清教授去年为我从英国博物馆弄到手的,当时还取得了博物馆当局的出版许可,值今日本书印行,谨向白鸟教授及博物馆当局致以谢意。

    昭和二十六年(1951)十二月二十八日

    再版序

    谈到中国历史上出现的革命思想,不能无视17世纪也就是明末清初的思想家黄宗羲。他没有致力于统治权力的正当化,也没有使自己的良心屈服于权力,而是远承孟子的思想,对现实的统治体制及支持这一体制的儒家流派持批判的态度。正是那个朱子学剔除了孟子革命思想的精髓,并为现实的统治体制提供了稳固的保障。但是读了他的著作,我感到他的法思想中具有《孟子》等书中未能见到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而对之在法史学视野下进行考察和处理,这在以往的研究中是做得很不充分的,有鉴于此,我想略说两句,权充再版序。黄宗羲认为,法之得以为法,首先就在于法是“为天下人民的法”这一点。对他来说,为当权者肆意统治服务的法,乃是“非法之法”——他否定这样的法。

    他说:“三代以上有法,三代以下无法。何以言之?二帝、三王知天下之不可无养也,为之授田以耕之;知天下之不可无衣也,为之授地以桑麻之;知天下之不可无教也,为之学校以兴之,为之婚姻之礼以防其淫,为之卒乘之赋以防其乱。此三代以上之法也,因未尝为一己而立也。后之人主,既得天下,唯恐其祚命之不长也,子孙之不能保有也,思患于未然以为之法。然则其所谓法者,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也。……此其法何曾有一毫为天下之心哉!而亦可谓之法乎?”也就是说,他把法的价值标准明确地放在“为天下人民的法”这一点上。他还说:“三代之法,藏天下于天下者也。山泽之利不必其尽取,刑赏之权不疑其旁落,贵不在朝廷也,贱不在草莽也。在后世方议其法之疏,而天下之人不见上之可欲,不见下之可恶,法愈疏而乱愈不作,所谓无法之法也。后世之法,藏天下于筐箧者也。利不欲其遗于下,福必欲其敛于上;用一人焉则疑其自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私;……故其法不得不密。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所谓非法之法也。”他又指出,即使是非法之法,那些迂腐的学者却因其为祖法之故,以为不应改变。不仅在法的理论方面,而且在法的实践问题上,他都清楚地表明了对非法之法进行抗争的态度。他的思想,可以说有复古的一面,但同时仍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尽管黄宗羲的思想在清末得到高度评价,但因其深刻批判当权者之故,在他死后即受到禁压。在专制主义制度下,“人民的自由反而是法的敌人”(中田博士),确实是如此。另外,他的思想与当时普遍的农奴解放运动(参照本书第八章)也是相对应的。在这种意义上,他的思想具有现实性。对法有最终决定权的通常是统治者,虽说如此,对于被统治者保卫并试图扩大自己的支配领域——这样一种现实的力量,却也不能评价过低。如果说力量的对抗在社会意义上是“权利”成长的原动力的话,那么它也是法的变动亦即法的历史的社会基础。

    值此再版,就大学讲课时所补充的实例部分,对本书或多或少有所订补。凡订补之处,无论正文还是注释,原则上都以“[补]”作为标示。初版问世不久,就得到间野潜龙氏的指点和激励(《史林》第35卷第3号,昭和二十七年[1952]十月),后来又相继从多位先生那里得到同样的教益,使我的好几处疏误也因之得到纠正。谨记于此,以表感谢之意。

    昭和三十年(1955)六月二十七日

    增订版序

    本书的构想形成于昭和二十三年(1948),三年之后初版问世。其后即使有些方面需要修订,也只作了部分的订补,其订补部分以“[补]”字作为标示。这个增订版仍然仿效以前的做法。只是鉴于今日研究的进展情况,仅仅作这样的订补已不能令人满足。因此,这次决定出增订版,首先要在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增订。

    第一个方面的增订是增加了有关村落法及占有保护的两个补章。对于我来说,这是准备提出的新问题。第二个方面是增加了有关土地改革法和新婚姻法的两个补章。历史不仅仅存在于过去的岁月里,现在和未来也都将融入历史的发展中。我对历史的观察,是与现在联系在一起的,毋宁说是以现在为出发点而面向未来。因此若将第二个方面的问题置之度外,就不能对中国历史,对中国独具特色的法的历史,作完整的把握。实际上,对中国的过去,是要联系新中国的变革也就是对过去的否定中,才能够理解的。

    然而,即便是这样的修订增补,也还不够全面。比如在初版时的文章中,有“近来”、“近年”、“今日”之类的用语,时过境迁,今日已只能写作“革命前夜”了。类似这样的失于修订之处,特别恳求能得到宽容。另外,我一直在修订以往的研究成果,这些成果加上新稿,题名为《中国法制史研究》,最近已公开出版了三册。其第一册为“刑法编”(昭和三十四年三月出版),第二册为“土地法、交易法编”(昭和三十五年三月出版),第三册为“奴隶、农奴法及家族村落法编”(昭和三十七年三月出版)。预定收录于第四册的,以“法和习惯编”(律令格式及其他)、“法和道德编”(包括法意识、道德意识的变迁)等两编为主。敬请读者留意的是,为避烦杂,本书在参考文献中提及这些著作时,原则上只注记“参照增订版序、一、二、三或四”,当出现这样的注记时,即指上记各册中相关的章。

    在这个增订版中,作为增加的图版,有伯希和新近在敦煌发现的唐律残卷(则天武后时代,巴黎国民图书馆藏)及斯坦因在敦煌发现的唐代的解放奴隶文书(英国博物馆藏,东洋文库原版)。前者承蒙内藤教授惠允,依据其论文采入,后者则依据拙著。

    昭和三十七年(1962)十一月十五日


书籍真实打分

  • 故事情节:9分

  • 人物塑造:9分

  • 主题深度:8分

  • 文字风格:6分

  • 语言运用:7分

  • 文笔流畅:3分

  • 思想传递:3分

  • 知识深度:5分

  • 知识广度:9分

  • 实用性:3分

  • 章节划分:4分

  • 结构布局:7分

  • 新颖与独特:6分

  • 情感共鸣:7分

  • 引人入胜:3分

  • 现实相关:7分

  • 沉浸感:4分

  • 事实准确性:8分

  • 文化贡献:3分


网站评分

  • 书籍多样性:9分

  • 书籍信息完全性:3分

  • 网站更新速度:6分

  • 使用便利性:7分

  • 书籍清晰度:6分

  • 书籍格式兼容性:9分

  • 是否包含广告:5分

  • 加载速度:3分

  • 安全性:4分

  • 稳定性:9分

  • 搜索功能:4分

  • 下载便捷性:7分


下载点评

  • epub(150+)
  • 速度慢(580+)
  • 下载快(299+)
  • 内容齐全(667+)
  • 速度快(164+)
  • 盗版少(81+)
  • 无多页(384+)

下载评价

  • 网友 车***波: ( 2025-01-04 20:10:38 )

    很好,下载出来的内容没有乱码。

  • 网友 权***波: ( 2024-12-13 23:41:50 )

    收费就是好,还可以多种搜索,实在不行直接留言,24小时没发到你邮箱自动退款的!

  • 网友 孙***夏: ( 2024-12-12 14:54:27 )

    中评,比上不足比下有余

  • 网友 通***蕊: ( 2024-12-28 14:46:23 )

    五颗星、五颗星,大赞还觉得不错!~~

  • 网友 訾***雰: ( 2024-12-28 18:53:07 )

    下载速度很快,我选择的是epub格式

  • 网友 冯***丽: ( 2024-12-31 06:13:35 )

    卡的不行啊

  • 网友 游***钰: ( 2024-12-25 16:05:31 )

    用了才知道好用,推荐!太好用了

  • 网友 隗***杉: ( 2025-01-01 10:38:00 )

    挺好的,还好看!支持!快下载吧!

  • 网友 印***文: ( 2025-01-03 10:57:32 )

    我很喜欢这种风格样式。

  • 网友 宫***凡: ( 2024-12-17 16:16:12 )

    一般般,只能说收费的比免费的强不少。

  • 网友 习***蓉: ( 2024-12-26 14:56:08 )

    品相完美

  • 网友 郗***兰: ( 2024-12-24 20:28:15 )

    网站体验不错

  • 网友 邱***洋: ( 2025-01-08 01:36:42 )

    不错,支持的格式很多

  • 网友 马***偲: ( 2024-12-25 20:36:51 )

    好 很好 非常好 无比的好 史上最好的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