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汇书屋 -新《公司法》创富的双刃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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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创富的双刃剑书籍详细信息

  • ISBN:9787111194026
  • 作者:暂无作者
  • 出版社:暂无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06-7
  • 页数:167
  • 价格:18.00元
  • 纸张:暂无纸张
  • 装帧:暂无装帧
  • 开本:暂无开本
  • 语言:未知
  • 丛书:暂无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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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5-01-09 19:31:37

内容简介:

实事求是的讲,这只是一本小册子。当然无论是作者还是身为出版人的我们,都希望它会成为你的生活指南。不要说你与新《公司法》没有关系,你可以不关心它是在2005年10月通过修订而在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你可以选择不做商人,但你不能不注意创富的安全性。

  新《公司法》带来新风险。作者是在法律界第一线服务多年的资深人士,他用自己积累的案例,以专业人士的眼光,通俗而全面地介绍了新《公司法》新规则带来的自由与风险,以及如何利用新规则保证自己的财富安全和交易顺利。

  很多商人渴望了解这次变法,而对更多的人来说,变了的只是游戏规则,知道如何防范风险显得更为重要。


书籍目录:

推荐序 新《公司法》:立法者献给工商界人士的一份厚礼自序 新《公司法》带来新风险导言 胡志标案的教训第一章 观念巨变:从商人管制到冒险鼓励第一节 重新认识公司第二节 什么在阻碍我们冒险创富第三节 新《公司法》给商人带来了什么附录 新《公司法》章程自治条款 第二章 自由了第一节 创业更容易第二节 融资更方便第三节 转投资限制取消第四节 一人公司合法化第五节 章程自治第六节 刑事犯罪标准放松了附录 新《公司法》放松管制原文评析 第三章 自由还是风险第一节 新《公司法》带来新风险第二节 对风险的平衡第三节 商人自治的精髓第四节 筑好篱笆自卫附录1 新《公司法》信息透明部分条款评析附录2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四章 揭开公司面纱第一节 对商人的威慑第二节 谁给公司披上面纱第三节 不得不揭的面纱:有限责任的缺陷第四节 揭开公司面纱的规则第五节 什么样的公司容易被揭开面纱第六节 运用面纱保护自己附录 “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法律原文 第五章 反抗:股民和小股东的福音第一节 多数人的压迫第二节 股民和小股东的护身符第三节 股民的辛酸第四节 挑战大股东第五节 董事会的防御附录 保护股民与小股东的法律原文暨评析


作者介绍:

马贺安

律师,清华大学法律硕士,曾任检察官5年,后任执业律师。近20年中国企业服务经验,曾先后赴美、英两国学习,考察欧美企业纠纷防范制度,热衷于向中国客户推广“纠纷管理”理念,以避免纠纷发生。服务的客户包括可口可乐等国内外著名机构,对中外企业的管理与纠纷预防处理有着丰富的经验。

出版《权力与辩护》、《生存与尊严》、《购房陷阱与防范》和《新(公司法):创富的双刃剑》等专著。


出版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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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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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内容:

书籍介绍

实事求是的讲,这只是一本小册子。当然无论是作者还是身为出版人的我们,都希望它会成为你的生活指南。不要说你与新《公司法》没有关系,你可以不关心它是在2005年10月通过修订而在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你可以选择不做商人,但你不能不注意创富的安全性。

  新《公司法》带来新风险。作者是在法律界第一线服务多年的资深人士,他用自己积累的案例,以专业人士的眼光,通俗而全面地介绍了新《公司法》新规则带来的自由与风险,以及如何利用新规则保证自己的财富安全和交易顺利。

  很多商人渴望了解这次变法,而对更多的人来说,变了的只是游戏规则,知道如何防范风险显得更为重要。


精彩短评:

  • 作者:我想读书 发布时间:2019-08-30 23:22:11

    好看,惊心动魄,朱棣好强,虽然是篡位的,但是在古代社会本来就是这样,你能力强,实力够,就该你来当皇帝。

  • 作者:阿猫阿狗 发布时间:2012-05-03 10:58:41

    深入浅出,质量不错。

  • 作者:鲁比鲁比 发布时间:2014-02-13 14:25:22

    小时候读过,包装很粗糙

  • 作者:Candy 发布时间:2010-08-02 10:09:27

    天赐娇容,温婉柔静,却失一双明眸,幸好有这霸道专情的男子来一生怜爱

  • 作者:左耳听莎 发布时间:2022-01-22 11:00:32

    我感觉不太行,就是属于那种想轻松幽默功力又不够的感觉,成品幽默谈不上,严肃又不够严肃,一整个四不像,而且音频节目找了啥龙哥来讲述,给这种不伦不类的风格又整了个加强版,那个诗朗诵的语气读书读报讲笑话有多枯燥你们晓得吧…

  • 作者:夕夕小朋友 发布时间:2014-08-14 13:08:11

    一般,内容少。


深度书评:

  • 【转】陈向盈:范宁《春秋穀梁传集解》玄学特色探讨

    作者:哲夫成城 发布时间:2022-02-13 23:42:40

    作者简介:陈向盈,广西钦州人,女,汉族,复旦大学中国哲学博士,师从郭晓东教授,研究兴趣是六朝隋唐经学、玄学,现为延安大学政法与公管学院讲师。

    摘要:有关范宁《春秋穀梁传集解》的研究不少,然甚少关注其玄学特色,探讨这个问题,有助于把握魏晋春秋学史的复杂思想脉络。范注玄学特色分两方面而论,一是引玄言以饰经说,一是据理通经而疑传。范宁虽反玄学风气,然亦不能脱离时代思潮的影响,从其引文来看,范宁与江熙在解经宗旨上非常一致,或受江氏之影响。

    范宁,字武子,东晋人,撰有《春秋穀梁传集解》十二卷。当时玄学流行,范宁以反对玄学风气著称,史载其崇儒抑俗,批评王弼、何晏,言二人之罪,深于桀纣;但其《春秋穀梁传集解》(以下简称“范注”)却援引若干玄言,如此矛盾,甚可怪也。日本学者吉川忠夫注意到这个问题,曾将范注中一两处玄言挑出,认为范宁持“据理以通经”之解经宗旨,只要在理,那么根据儒家之外的说法来解《穀梁》亦无妨,加上魏晋时代玄学思潮的影响,故援引玄言也。〔1〕然范宁所援引玄言具体是什么意思,如何“据理以通经”,此宗旨与玄学是什么关系,仍有进一步探讨余地。以下将通过分析范宁对《穀梁》文本的具体阐释,展现其玄学特色及意义。

    一、以玄言饰经说

    魏晋时人解儒家经籍,或以老庄之旨发明大义,或以“得意忘言”“辨名析理”之方法解经,大多清通简要,辞采华妙,不重训诂,不烦琐,重视说理,此类具有玄学化阐释特点的经注,皆可谓之“玄言”。范注援引玄言不多,一者借训释经传文字,发挥老庄之义;一者不专释文字,在阐发《春秋》之义时,进一步发挥玄义。

    例一,引范雍之玄言,以《庄子》之义解“离会不致”之“离”。

    定公十年,《经》:“夏,公会齐侯于颊谷。”“公至自颊谷。”《传》:“离会不致。”范雍曰:“二国会曰离,各是其所是,非其所非。然则所是之是未必是,所非之非未必非。未必非者,不能非人之真非;未必是者,不能是人之真是。是非纷错,则未有是。是非不同,故曰离。离则善恶无在,善恶无在,则不足致之于宗庙。”〔2〕

    《传》文之意,本不难解。此处《传》言“离会不致”,二国相会曰离,离又有“俪”之义,耦也。两国相会,国君回来之后一般不需祭告宗庙,而《经》记载定公自颊谷之会回来之后,祭告宗庙,因为颊谷之会上有危险,《传》言“离会不致”,只是为了引起下文,接着讲颊谷之会上发生了什么事情。而注文的重点,却变成了解释为什么“离会不致”。吉川氏点破此处范雍对“离”的思辨性阐发,大约据《庄子·齐物论》中瞿鹊子、长梧子的问答所展开的逻辑。〔3〕此言亦不差,然稍显简略。

    通常解《春秋》,有义、例两条不同的解经路径,或从时月日之例讲,或从义理来探究。范雍之解,非常巧妙,不从“例”而言,就“离”字发挥玄义,为“离会不足致”寻求一个理由。然以老庄之旨发明玄理,所发非《春秋》之义也。其谓“离”为是非之相离也,也许意味着两国相会,必有是非之不同,各是其所是,各非其所非,则无有一超脱于各是各非之上的真是真非;是非一致,有善有恶,才足以祭告宗庙。范雍或谓两国相会,是非争论无休,亦无一定论,国君的外交活动未有成果,则不足以回来祭告宗庙。

    例二,《穀梁传》解“胥”为“相”,而范注引江熙之语,极言“相”字之玄义。

    桓公三年,《经》:“夏,齐侯、卫侯胥命于蒲。”《传》:“胥之为言,犹相也。相命而信谕,谨言而退,以是为近古也。是必一人先,其以相言之,何也?不以齐侯命卫侯也。”江熙曰:“夫相与亲比,非一人之德,是以同声相应,同气相求。齐、卫胥盟,虽有先倡,倡和理均。若以齐命卫,则功归于齐;以卫命齐,则齐仅随从。言其相命,则泯然无际矣。”〔4〕

    齐侯、卫侯在卫国的蒲地,互相申明约言,没有举行歃血誓盟的仪式。《传》称赞此次行为近古之道,能施行五帝时之法,而将“胥”解为“相”,即互相之义,表明并非齐侯命卫侯。此解无甚可疑。然范注于此,再生波澜,发挥“相”之玄义。揣摩其解,言齐、卫之相命,是同声相应,同气相求。此语出于《易·文言》,言天地万物之间,同类能互相感应,缘其理一致也。但如此类比,反让人生疑,相互之间感应,如何达到“泯然无际”?

    尝试论之,“相”在《庄子》中常出现,言相待、相因、相感、相应、相与、相为等。而在郭象《庄子注》中转以“独化”之理而言“相”,尤其在《齐物论》“罔两问景”章,“罔两”即影外之微阴,看似罔两待影,实则两者玄合而非相待。若以此义来解齐、卫之相命,可表明齐、卫之自尔,非从人,由己也,二者玄合,而非相待,彼此畅然俱得,泯然无际,江说非常精巧,既贴合《春秋》经传语境,亦隐隐指向形而上的玄妙之境。

    例三,范注引江熙之言,谓《春秋》“以万物为心”,然不甚契合。

    僖公四年,《经》:“齐人执陈袁涛涂。”江熙曰:“逾国,谓逾陈而执陈大夫。主人之不敬客,由客之不先敬主人。哆然众有不服之心,故《春秋》因而讥之,所谓以万物为心也。”〔5〕

    此处“齐人”指齐侯,为何贬称“人”?疏远齐侯也。袁涛涂是陈国的大夫,无实罪,齐侯越国执陈大夫,《春秋》不与,认为不合乎正道。《公羊》《左传》皆认为袁涛涂误军道,故被执。但《穀梁》只谓其不敬齐侯之命。而注文认为齐对陈无礼,故陈不服。江熙所言“以万物为心”,稍显突兀,杨士勋疏谓此语本《庄子》文。江氏引以谓《春秋》之讥齐侯,以陈人不服之心为心。但《庄子》中“以万物为心”,或谓圣人之心如镜,应而不藏,而《春秋》论事有褒贬,以此来论断《春秋》之性质,义有未安。

    例四,引范凯之言,评价宋襄公在泓之战中的表现,谓其不识“大通之方”。

    僖公二十二年,《经》:“冬,十有一月,己巳,朔,宋公及楚人战于泓。宋师败绩。”《传》:“信之所以为信者,道也。信而不道,何以为道?道之贵者时,其行势也。”范凯曰:道有时,事有势,何贵于道?贵合于时。何贵于时?贵顺于势。宋公守匹夫之狷介,徒蒙耻于夷狄,焉识大通之方,至道之术哉!”〔6〕

    宋襄公在泓之战的失败,《春秋》三传评价不一,《公羊》褒之,以为守正道。但《穀梁》谓其虽诚信,然不识时势,昧于权变之道。范凯批评其守匹夫之狷介,这一点与江熙的观点相似,言其好信不好学,信之害也。〔7〕范凯侧重“道”之变、通这方面。“大通”出自《庄子》,颜回坐忘,同于大通。万物有分际,道无所不通也,“大通”形容至道之无不通、无不由,无所阻碍,不滞于一处。若宋襄公能把握至道,识大通之方,则不会固执守信,而不知变通。传文之“道”,或许只是形容权变之道,范凯以老庄之道来形容,然未有更多阐发。

    以上四例,皆为范宁援引玄言之例证,吉川氏只拈出范雍、范凯之玄言,未及江熙之例子,且略言其思想来源即止。这几例玄言皆据《庄子》而发,合乎东晋以后庄子学盛行之学术风尚。然如此对《春秋》之玄解,似游离于经传。间或涉及对“道”、《春秋》之性质这些根本问题的判断,亦浅尝辄止,引而未发。

    两例玄言出自江熙,两例出自范氏子弟,恐非偶然。范宁《序》曾谓其撰《春秋穀梁传集解》之过程,盖与门生、故吏、子弟等研讲商讨,取各家善说,而记其姓名,故谓“集解”,集众人之智慧而成也。江熙,字太和,兖州别驾,杨士勋谓其为范汪之故吏,玄儒兼修,撰有《论语集解》十卷,集十三家之玄言,有晋一代《论语》学备于此也,后来皇侃《论语义疏》即在江熙的基础上所作,另有《春秋公羊穀梁二传评》一卷,今已佚。江熙精通儒家经典,亦爱好玄学,故于《春秋》亦能发玄解。范宁对江熙的春秋学应非常熟悉。范宁之父范汪善言名理,其子范泰好佛,然亦受玄风熏染,与僧人争论踞食,阐述观点多带玄学思维特征。〔8〕而此处所引的范凯、范雍能对《春秋》进行玄解,估计亦爱好玄学。范宁虽反玄学,然其家族皆染玄风,可能范宁虽不喜玄学,亦熟悉。

    可推测在此商讨切磋的学术环境中,以上这些玄言能被范宁援引,应为其所认同,或是超出其他家之见解。或许江熙等人对《春秋》有更多玄解,不止于此,而范宁未加援引而已,亦不援引玄言来解决穀梁学中的疑难或争论,看起来只是援引玄言以装饰经说。

    范注援引玄言,算其明显的玄学特色了。吉川忠夫认为,援引玄言只是因为范宁坚持“据理通经”而已,但此解仍有未惬之处,具体如何以此宗旨来解经,此宗旨又是如何形成的,与玄学思潮是否有关系,还需进一步探讨。

    二、据理通经而疑传

    范宁解经宗旨乃“据理以通经”,此宗旨贯彻到底,除了援引玄言,还表现为疑传也。如云“理自不通”“传似失之”,或言“宁所未详”“宁不达此义”“宁所未闻”,此不定之词,皆是疑传也。先论其解经宗旨,范宁《春秋穀梁传序》曰:

    凡传以通经为主,经以必当为理。夫至当无二,而三传殊说,庸得不弃其所滞,择善而从乎?既不俱当,则固容俱失。若至言幽绝,择善靡从,庸得不并舍以求宗,据理以通经乎?虽我之所是,理未全当,安可以得当之难,而自绝于希通哉!

    若解《春秋》,专据《穀梁》而论,则言有依据,守家法也,但若曲从传文,反而扞格不通。范宁认为,传是用来疏通经文的,而《春秋》有三传,三传或有不同说法,在此情况下,不可能三个说法都对,但有可能三个都错了,如此则解经时是否要择善而从,甚至舍弃三传呢?若舍弃三传,则依据什么来解经?“据理以通经”。此则为范宁解经宗旨,尤须吃紧“理”“通”这两个关键字眼。

    “通”在魏晋时代中有特殊之义,如余嘉锡所说:“‘通’谓解说义理,使之通畅也。晋、宋人于讲经谈理了无滞义者,并谓之通。”〔9〕范宁所说的“据理以通经”,“通经”乃目的。范注中出现过不少如“理自不通”“理不通也”之类的判断,谓经义不通畅,与玄学时代解经求通之风格吻合。范宁不专据《穀梁》而解《春秋》,或超出三传的范围,则其评判《穀梁》、众家之说合不合理的标准是什么?既言据“理”以通经,则所据何理?略举几例范宁“据理以通经”之例,逐一分析。

    一者,范宁所据之理,为人情之理也,如以此推断季姬遇缯子之事。

    僖公十四年,《经》:“夏,六月,季姬及缯子遇于防,使缯子来朝。”《传》:“遇者,同谋也。来朝者,来请己也。朝不言使,言使,非正也。以病缯子也。”范宁曰:“遇例时,此非所宜遇,故谨而月之。”“鲁女无故远会诸侯,遂得淫通,此亦事之不然。《左传》曰,缯季姬来宁,公怒之,以缯子不朝,遇于防,而使来朝。此近合人情。”〔10〕

    《穀梁》认为经文使用了“遇”字,指季姬与缯子同谋,季姬之所以使缯子来朝,是为了请娶己为妻。而本来言“朝”,不会用“使”,言“使”是为了诟病缯子。而范宁对《穀梁》的说法,产生了质疑,认为鲁女无缘故与诸侯相会,而得淫通,比较奇怪,不大合乎常理。《左传》的说法与《穀梁》不同,谓季姬已经嫁给了缯子,而这次是季姬独自归宁,鲁公不满意缯子不来朝,所以季姬与缯子私约在防地相遇,使缯子来朝鲁公。范宁认为,《左传》之说更近乎人情,其所据以怀疑《穀梁》者,既参考《左传》之异说,亦以人情之理来衡量二说,再做取舍。然以人情之理来疑传,易流于臆测,不可不慎。

    二者,范注引江熙之语,怀疑《穀梁》对公子友获莒挐一事的记载,经传记载不一,言“理自不通”。

    僖公元年,《经》:“冬,十月,壬午,公子友帅师败莒师于丽,获莒挐。”《传》:“莒无大夫,其曰莒挐,何也?以吾获之,目之也。内不言获,此其言获,何也?恶公子之绐。……曰,弃师之道也。”江熙曰:“经书‘败莒师’,而传云二人相搏,则师不战,何以得败?理自不通也。夫王赫斯怒,贵在爰整。子所慎三,战居其一。季友,令德之人,岂当舍三军之整,佻身独斗,潜刃相害,以决胜负者哉?虽千载之事难明,然风味之所期,古犹今也,此又事之不然,传或失之。”〔11〕

    《穀梁》先设问,莒国没有受命于天子的大夫,不应书名,为何称“莒挐”呢?因为鲁国俘获了他,故将其视作大夫。然而,诸侯之间内战,不称俘获,这里为什么言获呢?因为憎恶公子友之欺骗。然后《穀梁》叙述了公子友是如何欺骗的,公子友与莒挐在阵前徒手决斗,公子友落了下风,随从喊“孟劳”,孟劳是鲁国的宝刀,公子友就用宝刀杀死了莒挐。既然这样,《传》为什么又说憎恶公子友之欺骗呢?因为这是抛弃军队的做法。

    范宁引江熙的说法,质疑《穀梁》,原因有二:一者,《经》既言“败莒师”,而《传》说是二人相斗,若真是二人相斗,军队没有交战,《经》就不会记载“败莒师”,如此矛盾,从道理上是说不通的。在这种情况下,应从《经》,而非从《传》。二者,江熙说公子友是贤德之人,对待军事应该很谨慎,不会抛弃军队,独自决斗,还在情况不妙时用卑鄙的手段赢得胜利。江熙认为,虽然事情发生在千载之前,无法知道事情的真相了,然而“古犹今也”,以常情推断,《穀梁》或许错了。

    杨士勋反驳江熙之质疑,谓若公子友没有与莒挐相斗之事,则《经》不会记载俘获莒挐,《传》也不会责备公子友弃师。这样看来经传是相符的。杨疏进一步抨击江熙、范宁之轻率疑传,“而江熙妄难,范引其说,意亦同之,乃是范失,非传失之。又经书获,所以恶季子之绐。今江熙云,季子令德也,则是非独不信传,亦是不信经。”〔12〕

    三者,范宁援引十几家之说,其中江熙最勇于疑传,且明确提出“寻理推经”,与范宁非常一致。

    桓公二年,《经》:“春,王正月,戊申,宋督弑其君与夷,及其大夫孔父。”“三月,公会齐侯、陈侯、郑伯于稷,以成宋乱。”《传》:“以者,内为志焉尔。公为志乎成是乱也。此成矣,取不成事之辞而加之焉。于内之恶,而君子无遗焉尔。”江熙曰:“《春秋》亲尊皆讳,盖患恶之不可掩,岂当取不成事之辞,以加君父之恶乎?案宣四年‘公及齐侯平莒及郯’,传曰:‘平者,成也。’然则成亦平也。公与齐、陈、郑欲平宋乱,而取其赂鼎,不能平乱,故书‘成宋乱’。取郜大鼎纳于大庙,微旨见矣。寻理推经,传似失之。”〔13〕

    鲁桓公二年正月时,宋国发生了叛乱,华父督弑君及大夫孔父嘉。三月,鲁桓公和齐侯、陈侯、郑伯在稷这个地方相会,华父督以郜大鼎贿赂桓公,鲁国受赂而退,四国没有惩治华父督的弑君之罪,等于助成宋国内乱,《经》记载他们是“以成宋乱”。《穀梁》针对“以”这个字,认为是指桓公参加这次会见,是出于其意愿。《传》认为桓公弑隐公,是奸佞之人,“此成矣,取不成事之辞而加之焉”,此乃深探桓公之志,言其来之前就存心助成宋乱;而叛乱的事实已经造成了,取不成事之辞而加在桓公身上,极言其恶,无所遗漏。

    但范宁又引江熙之言,质疑《穀梁》中所说的“取不成事之辞而加之”。江熙认为,一般而言,《春秋》中对亲尊皆讳,不应该取不成事之辞而加君父之恶。另外,对“成”字另做解释,释为“平也”,非成就也;此处经义就转变为:桓公和三国本欲平宋乱,但是桓公取赂鼎,不能平乱,所以说“成宋乱”。后面经文记载的鲁国取郜大鼎安放在太庙,意思已经表明出来了。江熙进一步点明其解经之原则,根据道理来推断经义,《穀梁》似乎错了。

    江熙如此推论,所根据的是“《春秋》亲尊皆讳”,不应以不成事之辞加在桓公身上。实际上,《春秋》虽然为亲尊讳,也不会隐没事实,像纳郜大鼎,跻僖公这样违礼之事,也记载下来。《春秋》根据“躬自厚而薄责于人”的原则,对鲁公之恶,不会遗漏。

    四者,范宁引江熙之寻理推经,还见于对蒯聩、蒯辄父子争国之评论。

    哀公二年,《经》:“晋赵鞅帅师纳卫世子蒯聩于戚。”《传》:“纳者,内弗受也。帅师而后纳者,有伐也,何用弗受也?以辄不受也。以辄不受父之命,受之王父也。信父而辞王父,则是不尊王父也。其弗受,以尊王父也。”范宁曰:“宁不达此义。”江熙曰:“齐景公废世子,世子还国书篡。若灵公废蒯聩立辄,则蒯聩不得复称曩日世子也。称蒯聩为世子,则灵公不命辄审矣。”此矛楯之喻也。然则从王父之言,传似失矣。经云‘纳卫世子’,‘郑世子忽复归于郑’,称世子明正也。明正则拒之者非邪?”〔14〕

    蒯聩、蒯辄,父子争国,此事谁是谁非千载争论不休,《穀梁》认为蒯辄可以尊王父之命,不受父命,不让蒯聩进入卫国。范宁似乎不同意《传》的观点,直言“宁不达此义”,而援引江熙之说来质疑。桓公十五年《经》:“郑世子复归于郑”。《传》谓之“反正也”,江熙以此例来类比,《春秋》经书“卫世子”,称蒯聩为世子,就等于说卫灵公未废蒯聩,否则不当称世子。若既称蒯聩为世子,又说蒯辄尊王父之命,从逻辑上来说就是互相矛盾的了。据“卫世子”,蒯聩有返国之道,蒯辄不应拒父也。《穀梁》所言从王父之言,似不妥当。

    五者,范宁解经,重视经传观点是否有“上下相违”,互相矛盾之处,追求“情理俱畅”。

    昭公十一年,《经》:“夏,四月,丁巳,楚子虔诱蔡侯般,杀之于申。”《传》:“何为名之也?夷狄之君,诱中国之君而杀之,故谨而名之也。称时、称月、称日、称地,谨之也。”〔15〕

    《传》谓楚子是夷狄之君,而诱杀中国之君,《春秋》不与也。诸侯不生名,这里《经》书楚子之名,详细记载时间地点,表示郑重。但有一疑问,蔡侯般乃弑父罪人,若只因楚子是夷狄之君而不能杀蔡侯般,恐与《穀梁》自己的说法矛盾了,因为宣公十一年“楚人杀陈夏征舒”,《传》说了“明楚之讨有罪也”。该怎么处理这个问题呢?简言之,因为楚虔之杀蔡侯般,与楚庄王之讨夏征舒的情况不同,楚虔伐不以罪,罚不当理,故《春秋》不与。如此解释,范宁认为才能达到“情理俱畅,善恶两显”的目的。此亦其解经之目的。

    六者,文公五年,《经》:“春,王正月,王使荣叔归含,且赗。”《穀梁传》认为:“赗以早,而含已晚。”范注曰:“国有远近,皆令及事,理不通也。”〔16〕范宁从经验层面上来推断《传》的讲法是不合乎情理的,再引《礼记·杂记》的说法为证。

    七者,范注中有直言传失之例子,还有庄公九年,《经》:“夏,公伐齐,纳纠。”《传》:“当可纳而不纳,齐变而后伐。故乾时之战不讳败,恶内也。”范宁曰:“恶内之言,传或失之。”〔17〕

    八者,《穀梁传》中提出“或曰”之类的异说,而范注常表示不认同这些观点,如昭公二十五年,《经》:“有鸜鹆来朝。”《传》:“或曰,增之也。”范雍曰:“凡《春秋》记灾异,未有妄加之文。或说非也。”〔18〕

    九者,范注中亦有直言“宁所未详”等例子,疑《传》而不驳之也;或《传》失去记载,无从求证,付之阙如;也有诸家说法不一,不能定也。

    如桓公七年,下无秋冬二时,范宁曰:“宁所未详”。庄公二十二年,《经》:“夏,五月”,曰:“以五月首时,宁所未详。”昭公十二年,《经》:“晋伐鲜虞。”曰:“厥慭之会,《穀梁》无传,郑君之说,似依《左氏》,宁所未详,是《穀梁》意非。”〔19〕文公二年,《经》:“八月,丁卯,大事于大庙,跻僖公。”曰:“即之于传,则无以知其然。若引《左氏》以释此传,则义虽有似,而于文不辨。”〔20〕

    以上诸例,皆据理以通经而疑传之说也,尚有其他例子,兹不赘述。范宁之疑传,后世穀梁家多不认同,如杨士勋已批评江熙、范宁不信传,甚至不信经。亦有人称赞范宁不曲从传文,立心公正,或谓其疑传之说,启后世啖、赵之风。综观范注,其据理以通经,非出于臆测而解经也,所据之理,可依事实、逻辑、人情经验而论也。一看《传》说与事实是否符合;二看《经》《传》记载是否有矛盾,或者上下相违;三看与其他儒家经典的记载是否有出入;四看是否符合人情。最后实在不知或无法决断,则付之阙如。

    范宁解经宗旨之形成,或有多重原因。东汉时已有通儒之学,不专一经,不守章句,讲究通理明究。在玄学思潮影响下,魏晋时流行的解经风格更加注重“理”,强调说理性,求“通”,更求能出新意。当时玄儒常以“得意忘言”“辨名析理”等方法来解经。先前言范宁援引玄言,是其据理以通经也,而其宗旨之形成,亦与玄学思潮有关。毕竟,东汉通儒就算据理例推《春秋》之义,亦未将“据理通经”作为解经宗旨,更未像范宁那样在《序》中直接表明。或如李育、何休,作为公羊家,能据理解经,与人辩经往反有理证,亦不曾像范宁质疑《穀梁》那样据理屡言《公羊》之失。在范宁据理明言“传或失之”诸处,多引江熙之说,而江熙寻理推经,勇于疑传,甚至轻率,好出新解,能谈玄理,玄礼双修,这些都呈现典型的玄儒风格。范宁与江熙的解经宗旨高度一致,恐非偶然,与江熙的影响,不能说没有关系。

    三、结语

    范宁《集解》以“据理以通经”为解经宗旨,亦援引了十几家之说,其中有汉儒灾异之说,还有魏晋玄言,展现魏晋春秋学的复杂思想脉络。魏晋时清谈盛行,然甚少以《春秋》为谈题,如林丽真所说,或许是春秋类题目比较难发挥玄理。〔21〕《穀梁传》更非适合发挥玄义之文本,因此,范注保留了些许玄言,弥足珍贵,可见当时人们对《春秋》经传进行玄解之尝试。范宁援引玄言以饰经说,吉川忠夫认为是因为范宁“据理以通经”,但是实际上,这个解经宗旨之形成,亦与玄学影响有关系。总的来说,范宁虽反玄学,但解经亦受玄学思潮影响,其中不应忽略江熙的贡献。■

    参考文献:

    [1][3][日]吉川忠夫著.六朝精神史[M].王启发,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2:107-108,107.

    [2][4][5][6][10][11][12][13][14][15][16][17][18][19][20]范宁集解,杨士勋疏.春秋穀梁传注疏[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371,44,134,165,151,126,126,41-42,383-384,329,190,87,347-348,332,186.

    [7]《论语·阳货》“六言六弊”章“好信不好学,其弊也贼”,皇疏曰:“若学为信,信则合宜”,引江熙曰:“尾生与女子期,死于梁下;宋襄与楚人期,伤泓不度,信之害也。”皇侃.论语义疏[M].北京:中华书局,2013:454.

    [8]纪志昌.南朝世族奉法的“儒/佛”交涉特质研究——以晋宋时期范宁家族为例[A].江建俊主编.魏晋南北朝文学与思想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第六辑)[C].台北:里仁书局,2010.

    [9]余嘉锡.世说新语笺疏[M].北京:中华书局,2007:273.

    [21]林丽真.魏晋清谈主题之研究[M].台北:花木兰出版社,2008:83.

    本文系201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春秋》三传学术通史”(项目号:19ZDA252)的阶段性成果。

  • 面对现实,真相重要吗?

    作者:sogdiana 发布时间:2009-02-05 16:34:17

    对于时隔五世纪的人们来说,发生在16世纪的马丁•盖尔返乡记不过一个冒名顶替的骗子最终被揭穿的故事,它的真实与否并不重要,只是人们互相间用来聊天的故事而已。然而纳塔莉•戴维斯教授却在这个故事中发现了更丰富的层次,故事不再那么简单。故事的当事人面对马丁的真假,一如我们面对历史的真假一样,有人清楚真相,却故意以假代真,有人不明真相,却难分真假,有人心存疑问,却无从证明,有人明白就里,却不愿戳穿……面对真相与谎言,人们用的是同一双眼睛,罗生门中的甲乙丙丁,各有各的一套说辞,问题的重点已不是区分是非善恶,而是明白我们面对的,总是非善恶纠结在一起的现实,身为历史的旁观者,如何真正理解局中人的精神世界和行为选择,而身为现实的局中人,如何真正洞察全局面貌和周遭环境,这是戴维斯教授写作的出发点,也是读后最为引人回味的追问。

    在图卢兹高等法庭,法官科拉斯已经认定口齿伶俐的农民迪蒂尔就是马丁•盖尔,正要宣判的当口,瘸腿的马丁•盖尔出现了,于是,迪蒂尔被处以绞刑,案件尘埃落定。日后为人所传颂的,便是假马丁行骗、真马丁最终归来的故事。无数文学文本和电影文本不断地增添故事的传奇性,却把真实的历史背景有意无意地忽略了。我们无从知道,马丁为何要离家出走,假马丁也就是迪蒂尔为何能以假乱真,马丁的妻子为何生活几年都未有觉察而最终又将其告上法庭,马丁的叔叔皮埃尔为何没有证据却一再宣称迪蒂尔是冒牌货,法官科拉斯在审判过程中及其过后有怎样的内在感悟……当历史成为传奇时,身之为人本身的真实情感反而缺失了。而戴维斯教授的“马丁•盖尔”事件的版本,正是对历史情境的追索,她无意提出什么观点,而是满足于观察,并且从不同角度提供历史本身的横断面,在接近具体历史时代的同时,又提出了超越历史的普世性问题。

    在进入本书内容之前,我们必须明了两点:其一,16世纪法国的农民,百分之九十以上不会写字,现在没有给我们留下多少它们展现自我的文献。了解它们,今天的人们要去看书信和日记、自传、回忆录还有家庭史,我们还要看文学材料——剧本、韵诗与故事,但我们并无把握,这些文本与真实的农民生活之间究竟关系如何;其二,在16世纪法国,冒用别人的名字和资格行骗是一件严重的罪行。但在一个没有照片,罕见肖像,没有录音机,没有指纹,没有身份证,没有出生证明,教区还没有按常规进行记录的时候,人们如何准确无疑地确认一个人的身份呢?正是这两个难解问题的存在,戴维斯教授在详尽阅读了当时当地的档案资料之后,依然在写作中大量运用了“也许”、“可能”、“或许”这样的语汇来弥合事件与事件之间的环节。而也正是在真实与虚构、历史与写作、档案与文学之间的互补中,本书再现了若隐若现在历史表相背后的隐秘世界,而在本书所写16世纪的法国小乡村里,存在着人类普遍的情感选择、利益追逐和行为动机,他们(16世纪的农民)的命运与任何时代人们存在着罕见的相似之处。

    阿尔蒂加是一个处于语言交界处的小村子,有相当流动、混杂的认同,财产买卖也相对容易,马丁一家由亨戴——较为传统与稳定的小村子——迁居于此,对于阿尔蒂加来讲,马丁家是外乡人,却也很快便融入了当地。马丁是家中的独子,有几个妹妹,除了父亲、叔父,马丁面对的便都是女性,年纪尚轻的时候,又在家族的安排下,取了妻子——贝朗特。这对年轻甚至是年幼的夫妻,多年没有生育,饱受性困扰,直到多年后,受巫师的帮助,生下一子。而不久马丁却因为偷窃家里的东西而突然出走。对于马丁的出走,除了偷窃行为本身的问题严重外,还因为他自小生活的环境造就马丁性格中有“到外面去”的渴望。戴维斯教授写道:“农民的迁徙仅仅是出于经济方面的考虑,盖尔一家的个案表明,这并不完全正确。马丁对小米地、砖厂、财产与婚姻之外的生活梦寐以求。”马丁走后,其父不久去世,死前原谅儿子并将财产全部留给了他,由于马丁去向不明,暂有马丁的叔父皮埃尔代为管理,同时皮埃尔也成为家中几个未婚妹妹的监护人。此时,马丁年轻的妻子贝朗特便有了一个尴尬的身份,她既不是妻子,也不是寡妇,她需要像此前多年未孕时期一样,承受左邻右舍的流言与压力,毫无疑问,她渴望独立性,却又不得不在人篱下维持自己身为好女人的名声。多年后的某日,马丁突然回来了,他实际是附近村庄的农民迪蒂尔,他甚至和马丁在外形上并没有那么相似,然而他却利用巧舌如簧地骗过了马丁的家人和同村人,人们或许有疑惑,但都藏在心里。对于迪蒂尔能冒充马丁,戴维斯教授认为,或许在附近他曾经偶遇过真马丁,听他讲过自己的故事,即便他们没有相遇,凭当时乡村邻里之间的闲话网络,迪蒂尔也足可以得到数量可观的信息,并听说马丁家庭的细节种种,毕竟迪蒂尔本人不仅能言善道,而且记性极好。然而即便马丁的家人和阿尔蒂加的村民不清楚或者不关心马丁的真假,身为妻子的贝朗特总该知道丈夫的真假,而她为何接纳这个陌生人。按照戴维斯教授的叙述,贝朗特与其说接受了马丁,不如说接受了一个丈夫,这个人究竟是否马丁对她而言并不那么重要,既然现在有一个被周围人认为是马丁的男人来到自己的身边,为什么不就此同他一起生活?何况,她需要一个丈夫,而这个男人也不错。按照新教的讲法,只要男女愿意,他们只需将彼此的结合告知上帝,不必和任何人类的中介交换意见。于是在“开诚布公或是心照不宣的协议”下,贝朗特和迪蒂尔生活在了一起,即使这是一桩私订的、不乏隐患的婚姻。

    直到后来,马丁要卖家里的地产,并收回自己的财产权,叔父皮埃尔才毅然将自己的疑惑公开提出来,把假马丁告上法庭。在一个男人统治的小村子里,里厄法院不顾贝朗特和马丁妹妹等女人的坚持,毅然判决皮埃尔胜诉,马丁为冒名顶替,虽然事实上,村里人赞同双方者几乎一半对一半。迪蒂尔不服,又上诉至图卢兹高等法庭,法官科拉斯法学出身在当地颇有威望,他在调查与审判中慎之又慎,最终真假难辨,科拉斯本着罗马法“宁可放过有罪者,不可误罚无辜人”的原则,放过了迪蒂尔,毕竟在科拉斯看来,贝朗特需要丈夫,而孩子们需要父亲。

    可在宣判的最后一刻,瘸腿马丁神奇地出现了,虽然时隔多年他的身体变化甚大,虽然他对于过往的记忆甚至不如假冒自己的迪蒂尔,虽然他当初不负责任地离开家人抛弃妻子,虽然在此期间他为祖国的敌人西班牙服务多年,虽然他多年后看到自己的亲人没有流露悲伤,可他是真的,并且众人还是认出了他,于是他的过往不仅一笔勾销,并且得以继续名正言顺地成为贝朗特的丈夫,虽然过去的几年他丝毫没有进丈夫的义务,甚至两人之间也无甚感情可言;迪蒂尔是假的,所以被处死,即使他或许并无恶意地照顾了马丁一家,并且同贝朗特之间有着真正的爱情,可因为他是假的,所以一切行为都变成了罪恶。真假与善恶化了等号,伦理情感屈从于法律理性。我们不免问,如果叔叔皮埃尔没有为财产而告发迪蒂尔,抑或者瘸腿马丁终于没有归来,历史又将呈现什么模样?恐怕也正是这一令人回味的可能性,法官科拉斯决定在判决结束后第一时间把这个案件形诸文字,而也正是由此引发的情与理、理与法之间的纠结与矛盾——同现实利益和生活需要相比,人们或许并不那么关心真相——使得马丁•盖尔的故事能冲破历史的阻隔,在几百年间流转下来。戴维斯教授的虚构,在不排除历史偶然性并详尽检索历史档案的前提下,尽可能为事情的来龙去脉提供了解说,其中或许不乏虚构,却有更多意味深长的合理之处。

    正如戴维斯教授对科拉斯《难忘的判决》的评价一样,《马丁•盖尔归来》也是一次质疑历史记载自身的真实性的历史叙述,是一份游移于说教故事、喜剧和悲剧之间的文本,其中没有定论,而是无处不在的混杂与不确定,真假虽易分,善恶却难辨,在好与坏之间,标准动摇不定甚至消失不见。戴维斯教授写道:“科拉斯在十岁出头时,行止已宛如一位博士,他在书上签的题铭是‘服从理性’;但他承认,在四十五岁时,他的理性误导了他,要分辨实话和谎言,对法官来说谈何容易。”的确,真相大白并未带来皆大欢喜,甚至比真相未明时更具悲剧色彩,令人左右为难。人类理性作为一种工具是如何地不确定,蒙田曾说:“真相和假象是如此的相似……我们却只能用同一双眼睛来打量它们。” 而对于瘸腿来讲,同样也有完全相反的说法:惩罚降临于瘸腿上,但即便如此,它还是追得上甚至最为敏捷的罪犯;谎言降临于瘸腿,因为谎言让你无法走远。的确,瘸腿所承载的,究竟为正义还是罪恶,究竟是真相还是谎言,或许取决于一粒骰子,如果上帝掷骰子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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